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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舞蹈作品的范围
内容提要 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等表现思想情感的作品。服装、妆容、道具等非表演元素不应被纳入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单个舞蹈动作无论是否在技术上具有独创性,均不能作为舞蹈作品受到保护。对舞蹈的图示、绘图、照片和录像片段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的前提,是其能相对完整地再现舞蹈作品或其实质性内容,即一套连续的舞蹈动作设计。 关 键 词 舞蹈作品 舞蹈动作 独创性 引 言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
发布时间:2024.11.06 -
翻跳他人舞蹈作品引流涨粉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某的古风舞蹈作品《和离书》是其多年从事舞蹈表演、编舞的心血,于2022年1月在国家版权局取得作品登记。 一次上网中,原告王某某发现,南京某舞蹈培训公司发布在线上进行商业推广的一段33秒的舞蹈视频,与自己的舞蹈作品高度相似,王某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该作品侵权并承担赔偿。 “它每一段几秒几秒的视频,在我的舞蹈视频里面都能找到对应的段落,除了完成度可能要略低一点。”原告王某某
发布时间:2024.05.14 -
静态手段侵犯舞蹈作品版权认定研究
摘要 月光舞蹈案作为我国首例“以静态手段侵犯舞蹈作品版权案”,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再审法院将服装、化妆和道具等舞台元素纳入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侵权对比,并认定了单个舞蹈动作的可版权性,但解释力仍显不足。本文首先审视舞蹈作品的内涵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分析服装、化妆和道具等舞台元素,本质上是服务于舞蹈表演的辅助元素,而非舞蹈作品的“动作”范畴,将它们单独视为作品,显然与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4.08.16 -
杨丽萍诉云海肴侵犯舞蹈作品著作权案民事再审裁定书
发布时间:2024.01.25 -
丽人行,如何“行”?
该舞剧总导演,韩某、周某享有该舞剧的署名权,甲歌舞团享有舞剧《杜甫》除署名权外的全部知识产权。涉案作品《丽人行》系舞剧《杜甫》中的选段,为唐装古风女子群舞,舞蹈时长8分3秒,通过演员的舞姿体态和富有盛唐特色的人物神情、艺术韵律,反映唐朝丽人们踏春出行的场景。重庆乙歌舞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歌舞团,本案被告)在微信视频号发布相关视频,视频时长3分46秒,视频内容为汉唐风格的女子群舞表演。甲歌舞团遂
发布时间:2024.08.02 -
Epic游戏解决《堡垒之夜》舞蹈版权纠纷
,第九巡回上诉法院推翻了这一决定。 上诉法院认为,舞蹈编排超越了“姿势”,就像音乐超越了简单的音符序列一样。编舞是将舞蹈动作编排成一个连贯的整体,其中编舞的创造力是最重要的因素。虽然“姿势”是其中的一部分,但它们不足以体现他的全部创造力。法庭考虑了身体姿势、形状、动作、过渡和时机等因素。因此,法院认为地区法院的法官在驳回Hanagami提出的版权要求方面过于草率,因此法院应根据这些关于舞蹈作品
发布时间:2024.02.26 -
舞蹈作品独创性及实质性相似的认定二审民事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关于舞蹈作品独创性的法律认定。很多单个舞蹈动作可能属于公有领域的内容,因此一个舞蹈能否构成作品,主要取决于一个个舞蹈动作及相关辅助元素的组合编排能否形成独创性。本案的舞蹈,以整体呈现为暗黑色舞台背景加蓝色光效为表演场景,包含一系列由领舞单独或与伴舞共同完成的连贯性身体动作、机械化的姿势、或茫然或癫狂的表情、类似小丑妆的妆容等元素,领舞、伴舞的部分动作利用舞台沙发道具实现。上述内容
发布时间:202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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