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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视剧内的实物元素是否属于知识产权法的保护范围?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想向您咨询一个问题,电影或者电视机里面的元素属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吗?比如电视剧里面的服饰,演员的服饰,道具? 北京版权律师回复: 您好! 如果是影视剧里演员的服饰、道具等,具有著作权法规定的独创性,则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2.10.08 -
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是服装能否构成作品的核心
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作品中作者具有独创性的表达,而不保护作品中所反映的思想本身。实用艺术品本身既具有实用性,又具有艺术性。实用功能属于思想范畴不应受著作权法保护,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受到保护的仅仅在于其艺术性,即保护实用艺术作品上具有独创性的艺术造型或艺术图案,亦即该艺术品的结构或形式。作为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除同时满足关于作品的一般构成要件及其美术作品的特殊构成要件外,还应满足
发布时间:2022.04.08 -
作品独创性问题研究
【内容提要】 作为著作权的基础核心理论问题——作品的独创性,时至今日仍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和争论的焦点。尤其是技术跃进带来对“作品可版权性判定”的挑战,也引发了对著作权领域老问题的新思考。我国著作权法整体上受到历史传统、公共政策导向、载体、创作意图、观感等因素的影响,又受限于其法领域的内部。本文试图从作品的独创性概念出发,对作品的本质、著作权法的立法目的和公共政策导向、影响作品独创性的因素、作品
发布时间:2023.11.20 -
“抖音短视频”诉“伙拍小视频”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
时间,极具“吸金”能力的短视频已成了互联网行业的“香饽饽”。有业内人士表示,此次纠纷背后反映的是短视频平台之间激烈的竞争。对于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等焦点问题,有关专家认为,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要从个案分析,关键要看短视频是否具有独创性。 热门短视频引发纠纷 2016年9月上线的“抖音短视频”平台是一款以拍短视频为主的音乐创意短视频社交软件,用户可以通过这款软件选择歌曲,拍摄音乐短视频。数据显示,截至2017
发布时间:2018.09.19 -
高考试卷解析引发著作权纠纷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深圳中院认定,涉案文档不构成作品,菁优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豆丁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菁优公司诉求。菁优公司提起再审,今年6月,深圳中院再审判决:二审认定涉案文档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有误,应予认定为作品,但结论正确予以维持。 能否构成作品 独创性是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作品的要件。在该案中,涉案文档包括高考数学试题题干及解答,以及对解题思路的分析,对试题考查目标
发布时间:2020.07.13 -
如何判断中英文组合商标与中文商标是否近似?
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具有较高的独创性,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经在中国相关公众中积累了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不应予以核准注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构成类似商品,引证商标中的“CHATEAU”意为“酒庄、城堡、庄园”,在葡萄酒等指定使用商品上的显著性较低,故
发布时间:2020.10.28 -
漫谈:遗书与独创性
看完这些文字,除了唏嘘,脑袋里立即蹦出了一个词:“独创性”。为什么?想来可能有两个原因,一是琼瑶和于正之间曾沸沸扬扬的侵害著作权纠纷在我的大脑神经丛中形成的链接过于稳定,以至于当“琼瑶”作为关键词被输入大脑后,我的大脑会自动跳转到和著作权法相关的存储上去。 还有一个原因,我很难想象,一个人写遗书时会放弃聆听自己内心的声音,转头去模仿甚至抄袭他人的遗书。会吗?我觉得大概率不会。在书写人生最后一次道别文字时
发布时间:2024.12.17 -
浅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的认定
行为;启达公司和民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主要涉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布图设计的同一性认定以及共同侵权的认定等三个问题。 首先,关于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权衡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后,将证明涉案布图设计属于常规设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及系统集成应用开发的企业,具有
发布时间:2017.08.17 -
浅析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中涉独创性与侵权行为的认定
行为;启达公司和民展公司赔偿经济损失。 该案是一起较为典型的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主要涉及布图设计的独创性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布图设计的同一性认定以及共同侵权的认定等三个问题。 首先,关于布图设计独创性的认定问题。二审法院权衡了当事人的举证能力、证明事实的难易程度后,将证明涉案布图设计属于常规设计的举证责任分配给了被告。法院认为,被告作为专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及系统集成应用开发的企业,具有
发布时间:2017.08.17 -
“吉依普 G.IIPU”商标无效宣告裁定书
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世界最大、也是最著名的汽车制造商之一,同时涉足多个业务领域,“JEEP”、“吉普”是申请人最主要的商标之一,是申请人独创设计,并首先使用在商品和服务上的商标,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已经被依法认定为汽车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且其商标在服装和皮具品牌领域内亦享有很高知名度。申请人“JEEP”和“吉普”商标具有很高的独创性和显著性,二者之间早已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
发布时间:2018.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