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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经常遇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中至少一种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的评述方式;而且在上述任一种评述方式中,审查员均不会主动提供能够证明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的证据,而是只会通过简单的说理将区别技术特征认定为公知常识。这容易导致当申请人不认可审查员的观点时却无法进行有效反驳,从而影响了该专利申请的授权。在本文中,笔者将结合相关案例对公知常识的答复技巧进行介绍。
技巧一:申请人可以通过主动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在本领域中解决专利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时所采用的技术手段与区别技术特征是不相同的。
案例一的详情:针对一种名称为“电动车辆用电机防水结构”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复审中,合议组认为,在缺乏足够证据和理由的情况下,简单认为本专利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通过开口将积存的水分排出”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缺乏依据。据此,合议组撤销了原驳回决定。
对于电动车辆用电机的技术领域来说,防水结构的惯用技术手段是通过强化密封的方式来避免马达进水。然而,在案例一中采用设置一条连通通路的技术手段,使得马达内部空间能够与大气连通,以实现向外排出进入马达内部的积水。由此可知,案例一提供了一种与上述惯用技术手段完全不同的开放式防水结构,因而,对于电动车辆用电机的技术领域来说,“通过开口将积存的水分排出”不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
如果申请人在审查意见答复过程中,能够通过主动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告知在本领域中防水结构的惯用技术手段是一种密封式方式防水结构,而且该惯用技术手段与案例一提供的开放式防水结构是完全不同的,那么审查员应该就不会轻易只利用公知常识便将案例一的专利申请进行驳回了,此时,审查员可能会进行举证、重新检索或直接授权。
技巧二: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公知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之间的区别,以便向审查员证明因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没有被公知常识公开。
案例二的详情:在针对名称为“一种伸缩支架”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实审中,审查员认为,“所述摩擦环呈锥爪型,且摩擦环的锥部朝向下方,位于所述摩擦环根部上端相连一调节装置,所述调节装置与所述伸缩管外侧接触。”这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增大摩擦力来阻碍伸缩管的下移,使得伸缩管下降时具有缓冲作用”,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随后,申请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答复。其中,申请人认为:在本申请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要解决的问题是通过“锥爪型摩擦环来提供一种可变化的摩擦力,这种摩擦力在伸缩管下移时变大,以避免伸缩管迅速下降造成物件砸坏或人员受伤,同时这种摩擦力在伸缩管上移时变小,使得伸缩管能够便捷地从固定管中伸展出来”,并不是审查员所认定的的技术问题。由此可知,由于区别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不是公知的技术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并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审查员最终接受了申请人的上述答复观点,使得该申请顺利获得授权。
技巧三: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与公知的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之间的区别,以便向审查员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
案例三的详情:在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高行终字第251号行政判决书指出当技术手段被认定为公知常识时,应当明确该技术手段在技术方案中所起到的技术效果,将区别技术特征带来的技术效果与公知证据带来的技术效果进行比较,如果前者明显优于后者,则区别技术特征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应认可其创造性。
申请人可以通过分析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达到的技术效果明显优越于公知的技术特征所达到的技术效果,以便向审查员证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在专利申请中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需要说明的是,技巧三特别适用于技术手段被审查员认定为公知常识,而且审查员还认为本申请提供的具体参数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试验便能够确定的参数的应用场景。
技巧四:申请人可以通过说理分析或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案例四的详情:针对一种涉及给笔记本键盘转印图案的方法且名称为“一种图案转印方法”的发明专利的实审中,审查员认为,“位于按键和底座之间的第一空间的第一支撑部,以及填充于第二空间的第二支撑部”的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随后,申请人针对上述审查意见通知书进行了答复,而且申请人在答复中通过还原发明构思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了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
当审查员给出的对比文件无法给出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时,则申请人可以通过说理分析或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在现有技术中不存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需要说明的是,对比文件无法给出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具体包括如下情况:对比文件与区别技术特征结合时无法达到本申请所达到的技术效果;或者,对比文件中给出了与区别技术特征相反的技术特征;或者,对比文件中明确给出了无法与区别技术特征进行结合的解释等。
技巧五:申请人可以通过说理分析或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在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
当没有其他办法反驳审查员认定的公知常识时,可以通过说理分析或举证的方式,向审查员证明在该专利申请的申请日或优先日之前该区别技术特征不是公知常识。如此有利于引导审查员对公知常识进行举证,有利于加快审查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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