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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判定某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是作出创造性评判时的一个难点。关于公知常识的认定,常常存在一个误区,即单纯地考虑区别技术特征本身是某个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武断地给出该特征是公知常识的结论,但往往忽略了该技术特征应用到所在发明的技术方案中可能产生了不同于常规作用的新的技术效果,进而存在不宜将其认定为公知常识的情况。为了避免此类错误,笔者试着探讨可行的公知常识的认定标准,以帮助审查员在作出公知常识的认定时有步骤可依循,能够作出更加客观公正的判定。
笔者认为,判定区别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时,需要考虑三个方面:技术特征本身、应用以及技术效果。首先,在衡量技术特征是否常规时,不宜割裂为单个技术特征的判定,而应该将其结合到技术方案中,来判定技术手段是否常规,之后再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将区别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考虑取得的效果能否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
下面,笔者结合一件名为农田除膜机的专利申请的案例来阐述。现有的农业种植作业时,需要在农作物行间铺设薄膜,当需要除去薄膜时,人工清除往往费时费力,为了解决自动清除薄膜的技术问题,本发明提出了一种技术方案。
一种农田除膜机,包括机架10和除膜装置20,所述除膜装置包括除膜钩21,牵引装置牵引所述除膜装置20前进时,所述除膜钩21接触地面并将地面上的薄膜钩起;还包括:卸膜装置,所述卸膜装置包括卸膜杆31和配重轮32,所述卸膜杆与所述配重轮固定连接;当所述牵引装置抬起所述机架时,在所述配重轮32的重力作用下带动所述卸膜杆31转动,从而将所述除膜钩21上的薄膜清除。
卸除薄膜的工作状态如图1。
本发明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农田除膜机,其特征在于,包括:机架,所述机架为框架结构,且所述机架用于与牵引装置固定连接;除膜装置,所述除膜装置设置在所述机架上;所述牵引装置牵引所述除膜装置前进时,所述除膜装置能够将地面上的薄膜带起并回收;所述除膜装置包括除膜钩,所述除膜钩一端与所述机架固定连接,另一端自由悬空;所述牵引装置牵引所述除膜装置前进时,所述除膜钩接触地面并将地面上的薄膜钩起;还包括:卸膜装置,所述卸膜装置设置在所述机架上,所述卸膜装置包括卸膜杆和配重轮,所述卸膜杆与所述配重轮固定连接;当所述牵引装置抬起所述机架时,在所述配重轮的重力作用下带动所述卸膜杆转动,从而将所述除膜钩上的薄膜清除。”
实质审查阶段,审查员基于以下两篇对比文件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有可能否定该技术方案的创造性,其中对比文件1公开了本申请的除膜装置,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本申请的除膜机还包括:卸膜装置,卸膜装置设置在机架上,卸膜装置包括卸膜杆和配重轮,卸膜杆与配重轮固定连接;当牵引装置抬起机架时,在配重轮的重力作用下带动卸膜杆转动,从而将除膜钩上的薄膜清除。
关于卸膜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残膜回收机,卸膜总成由卸膜杆12、卸膜齿9、卸膜机构连接杆6、卸膜机构连杆5、液压装置3、卸膜结构连架杆7构成,工作时,牵引车通过液压上下悬挂将整机悬起,然后通过液压装置3向后推动卸膜机构连接杆6,从而使卸膜齿9在卸膜杆12的转动下将搂膜齿8收集的残膜向下拨下,完成卸膜(见图2)。
一种审查意见认为,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是通过液压装置带动卸膜装置转动,相对于本申请的配重轮的重力作用带动卸膜杆转动,仅是驱动方式的差别,而液压驱动或是重力驱动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上述差别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等效替换,属于公知常识。之所以作出上述结论,是认为本申请的卸膜装置相对于对比文件2,区别仅在于“配重轮”与“液压装置”的差异,而“配重轮”这一技术特征的作用是重力驱动,对应于“液压装置”的液压驱动,仅是常规驱动方式的等效替换。
然而,关于“配重轮”这一技术特征是否是公知常识,不宜割裂为单个技术特征的判定,而应该将其结合到技术方案中,考虑其在整个技术方案中的作用。结合图1,由于配重轮一直与地面接触,当牵引装置抬起机架时,配重轮32会带动卸膜杆31转动,从而将除膜钩21上的薄膜清除,因此牵引装置抬起机架与配重轮带动卸膜杆转动是同步进行的,即配重轮的应用,使得本申请的卸膜装置可以实现机架抬起与卸膜操作同步进行,因此“配重轮”应用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实际解决了机架抬起与卸膜操作同步进行的技术问题,而不仅仅是提供驱动卸膜杆转动的驱动力。
下一步需要做的是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的对比文件判断是否存在技术启示。反观对比文件2,“牵引车通过液压上下悬挂将整机悬起,然后通过液压装置3向后推动卸膜机构连接杆6,从而使卸膜齿9在卸膜杆12的转动下将搂膜齿8收集的残膜向下拨下,完成卸膜”,即卸膜操作需要先抬起机架再通过液压装置推动卸膜装置卸膜,即卸膜操作需要分步进行,因此对比文件2并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由于对比文件2中的卸膜操作需要分步进行,也不能取得本申请“配重轮”带来的响应速度快、提高卸膜效率的技术效果,这一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难以预期到的。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判定,“配重轮”与“液压装置”的差异不仅仅是常规驱动方式的等效替换,“配重轮”应用在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其构成的卸膜装置实现了机架抬起与卸膜操作同步进行,具有响应速度快、提高卸膜效率的技术效果,因此不宜将“配重轮”认定为公知常识。
结合上述案例,笔者认为,在审查工作中,对公知常识的判定不能割裂为单个技术特征的衡量,而脱离了整体技术方案的理解和把握。具体地,在判定某区别技术特征是否为公知常识时,应该遵循一定的步骤,首先要结合该技术特征构成的技术手段来认定该特征在整体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其次再考虑现有技术是否存在技术启示以产生相同的作用、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最后还需要考虑该特征构成的技术手段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能够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预期。若该技术特征使得整体技术方案解决了特定的技术问题或者取得了特定的技术效果,则不宜判定为公知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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