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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淘友科技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一审原告)独立运营新浪微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及淘友科技公司(一审被告)共同运营脉脉软件。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同属于社交类软件,二者存在竞争关系。
被上诉人在一审中诉称,上诉人通过脉脉软件对其实施了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请求法院判令上诉人立即停止四项不正当竞争行为;在www.maimai.cn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及App应用显著位置连续三十天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合理开支30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二被告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二被告在脉脉网站(网址为www.maimai.cn)首页、脉脉客户端软件首页连续四十八小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二被告共同赔偿微梦公司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费用208998元。
上诉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上诉。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由法官张玲玲担任审判长,会同法官冯刚、杨洁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及理由,合议庭认为二审的焦点问题为:1、上诉人获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2、上诉人获取、使用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关系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3、上诉人是否对被上诉人实施了商业诋毁行为;4、一审判决有关民事责任的确定是否适当。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与被上诉人微梦公司通过新浪微博平台Open API进行合作,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未经新浪微博用户的同意,且未取得新浪微博的授权,获取并使用新浪微博用户的职业信息、教育信息,侵犯了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竞争优势,破坏了互联网行业的公平竞争秩序,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此外,在互联网环境中,一方披露另一方负面信息时,虽能举证证明该信息属客观、真实,但披露方式显属不当,且足以误导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评价的行为构成商业诋毁。上诉人没有客观、完整地披露其与被上诉人终止合作的前因后果,上诉人公开发表的声明中称“新浪微博今日要求交出用户数据才能继续合作”等内容将会误导新浪微博用户及其他相关公众,对被上诉人产生泄露用户信息及以交换用户数据为合作条件的错误评价,进而导致新浪微博的信用度降低,影响被上诉人的商业信誉,故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的前述行为构成对被上诉人微梦公司的商业诋毁。
综上,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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