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脉脉
-
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开庭
4月24日消息,新浪微博运营商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状告“脉脉软件”两家运营商,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一案在北京海淀法院开庭审理。 原告认为,二被告绕开其开放接口,非法大量抓取微博平台的用户数据,恶意抄袭“新浪微博”产品设计内容,诋毁微梦公司声誉,非法牟利,损害微梦公司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刊登声明消除影响,赔偿
发布时间:2015.04.24 -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脉脉与新浪微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判决,认定上诉人北京淘友天下技术有限公司(简称淘友技术公司)、北京淘友天下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简称淘友科技公司)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被上诉人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微梦公司,一审原告)独立运营新浪微博,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及淘友科技公司(一审被告)共同运营脉脉软件。新浪微博与脉脉软件同属于社交类软件
发布时间:2017.01.13 -
脉脉与新浪微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判决书
通过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中联系人展示与新浪微博用户的对应关系,但在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如何获得该种对应关系无法举证的情况下,且现有技术手段无法实现如此高精准和极具个性化信息的匹配关系时,上诉人淘友技术公司、淘友科技公司有义务说明其采取何种技术手段及如何实现该种匹配关系的计算。对于技术问题的查明,法院应当充分运用举证规则,从证据优势的角度判断法律事实而不能直接基于常理进行推断。同时,本院需要
发布时间:2017.01.13 -
微博大战脉脉: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第一案的烧脑庭审
这是我国首例大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不仅再次警醒第三方开发者必须遵守道德、商业秩序,也提醒互联网平台、消费者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 微梦公司诉脉脉软件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庭审现场 “脉脉”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被诉 2016年12月,“脉脉非法抓取使用新浪微博用户信息”案在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终审宣判。法院认定脉脉的经营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新浪微博
发布时间:2017.04.11 -
第三方开发者须遵守商业秩序,大数据引发不正当竞争第一案
擅自使用他人微博头像 脉脉是一款社交软件,通过分析用户的新浪微博和通讯录数据,帮助用户发现新的朋友,并可以帮助他们建立联系。 2013年9月11日至2014年8月15日,脉脉曾经获得微博授权,用户可通过微博账户注册脉脉,同时脉脉可获得微博用户的部分信息。 但是,在合作期间,脉脉在没有得到微博授权,也未经未注册用户许可的情况下,将脉脉用户手机通讯录里的联系人与新浪微博用户对应,并展示在脉脉用户
发布时间:2017.02.07 -
以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为例看反法第二条的适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被称为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该案确立的互联网技术不正当性判断方法、法律适用条件等,持续在行业保持热议。围绕这一经典案例,2017网络法青年工作坊邀请该案主审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玲玲,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问题与学员交流探讨。 以下为张玲玲法官演讲全文: 新浪微博与脉脉的案件说首例大数据
发布时间:2017.08.24 -
以新浪微博诉脉脉案为例看反法第二条的适用
作者:张玲玲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新浪微博诉“脉脉”不正当竞争案被称为大数据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第一案,该案确立的互联网技术不正当性判断方法、法律适用条件等,持续在行业保持热议。围绕这一经典案例,2017网络法青年工作坊邀请该案主审法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张玲玲,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在网络不正当竞争中的适用问题与学员交流探讨。 以下为张玲玲法官演讲全文: 新浪微博与脉脉的案件说首例大数据
发布时间:2017.08.24
共计1页,7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