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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好声音”发布会(资料图)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灿星禁用“好声音”节目名
今天(6月22日)中午,记者从灿星文化得到消息: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针对5月6日Talpa向该仲裁庭提交的《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基于6月12日全日的香港聆讯,作出明确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驳回Talpa对临时禁制SCML/梦响(以及通过其临时禁制灿星和浙江卫视)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以及制作新节目)的救济请求。
北京“保全裁定” ,香港“裁决驳回”,“复议”将产生最终结果
前天(6月20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及其相关方,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和相关注册商标。
那么,究竟灿星能不能使用《中国好声音》这5个字?腾讯娱乐记者联系了宣传总监陆伟。他表示,Talpa和我们签定的合同里著明,如双方发生争议适用英美法系解决。香港仲裁庭的裁决表明,Talpa公司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中文节目名称,也不具有授权给唐德使用的权利。灿星将把这一证据提交给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复议,并等待最终的结果。
同时,灿星方也表示,香港仲裁庭的仲裁结果也表明允许灿星制作的《中国好声音》节目于今年7月在浙江卫视按原名播出。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差别” 灿星:做原创节目不违反“临时禁制令”
随后,腾讯记者联系了唐德方面,得到了几点回应:首先,“还不清楚消息来源,但这是两个独立的案子,首先香港司法体系与大陆司法体系有差别;其次两个官司的原告、被告都不同,是两个独立案子。”就此,陆伟也回应称,虽然这是两个原告不同的案子。但唐德可以提出“保全禁制”是基于Talpa的授权,但现在Talpa并不拥有《中国好声音》的中文节目名称了,唐德也就没有了依据。
其次,“大家应该记得,今年初香港仲裁机构还曾发过禁令,禁止灿星在大陆继续做新一季的《中国好声音》,估计是他们认为不用重复发禁令吧。”陆伟也做出了解答,他表示早前与Talpa的协议中有注明,如双方发生争议适用英美法系解决,最早Talpa向香港法院提出的是临时禁制令(注意是香港法院,不是仲裁庭,唐德连这个基本事实都没搞清)。
另外,Talpa与星空的协议还注明,优先使用仲裁方式。“因为当时尚未进入仲裁阶段,Talpa申请的是禁止灿星制作新一季的‘The Voice Of……’节目(事实上我们现在做的是全新原创节目,根本不是“The voice of⋯⋯”)。
陆伟坦言,进入仲裁阶段后,因为灿星早已确定制作原创节目,也压根没有违反所谓的“临时禁制令”,所以把临时禁制令和仲裁结果混为一谈是可笑的,“目前仲裁不是针对原模式节目,只是针对《中国好声音》该中文节目名属于谁。
相关细节记者还在进一步跟进,请关注后续报道。
文内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术语解释:
宣告式救济:
也宣告式判决,英美法系中的宣告式判决,是权利人请求法院以判决的形式对一定的权利或者特定法律关系是否存在或是否成立予以确认的一种诉讼,其最为明显的一个特点是最终判决只有法律上的既判力,而没有执行力。参照美国1934年颁布的“联邦确认判决法”中的规定,法院在相关案件中,若原告只请求法庭确认其某种权利或特定法律关系的存在,则法庭有权只作出确认判决即可,而没有必要给予相应的救济措施。
禁止救济:
又叫禁制令(injunctive relief,又译:禁令救济),通过法庭命令的形式实施的司法救济措施,常见于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程序中。是指法庭命令当事人做,或者不得做某一个特定的行为,以避免司法不公或者解决货币赔偿无法弥补的损害。违反禁制令的行为通常可能被判定为藐视法庭的刑事罪行。
临时禁制令:
是指在权利受侵害一方当事人出庭参加法庭听证会后,法庭根据该当事人要求而下达的命令侵权一方当事人停止骚扰或侵害的法庭指令。法庭一旦下达临时禁止令,便会举行第二次法庭听证会听取当事人陈述并决定是否将临时性禁止令变更为永久性禁止令。虽然临时性禁止令通常并不能阻止侵权一方当事人实施暴力侵害等行为,但此时被侵害一方当事人可以根据临时禁止令寻求警方的保护。
由于临时禁止令是在被告不知的情况下发出的,为避免原告滥用,一般都附有严格的担保措施,实际较少签发。
行为保全:
是指法院为了保护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保证生效的判决或裁定得以顺利执行,避免造成损失或损失扩大,在诉讼前或诉讼过程中,责令另一方当事人作出一定行为或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的强制性措施。
行政复议:
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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