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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商标侵权案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1. 公众账号名称与注册商标重名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以公众号主体对公众账号名称的使用是否容易导致公众混淆为判断标准。 2. 公众账号命名唯一性规则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也未侵犯第三方合法权益,具有一定的必要性及合理性,对相关网络用户具有约束力。 3. 在原告证据不足以证明他人在先注册微信公众号已构成商标侵权的情形下,被告根据公众平台的命名唯一性规则,对原告的侵权投诉审核未予通过
发布时间:2023.06.27 -
搜索关键词隐性使用他人商标不宜作侵权认定
摘要:在竞价排名推广模式中将他人商标作为关键词进行隐性使用的行为不属于商标使用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同时该行为并没有越过合法竞争的正当性边界,以当下互联网一般使用者的注意力来看不会构成混淆,商标所有人交易机会的减损小于社会整体利益填补,总体上该种行为有利于市场竞争,不正当竞争法对此应当保持谦抑原则,为市场竞争保留更具活力的发展空间。 竞价排名是一种网络推广方式,广告主向搜索平台提供自身选定
发布时间:2023.08.16 -
“小猪”诉“小猪”?
2031年7月6日。2023年3月,A公司登录某电商平台,在黄某开设的店铺内购买了两双儿童拖鞋,拖鞋背面上印有与前述商标相似的标识,如下图: A公司认为,黄某在某电商平台开设的店铺中销售侵犯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侵权商品,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故起诉到徐汇区人民法院,要求黄某赔偿经济损失及为维权支出的合理费用。黄某则辩称,其使用的是自有作品图案及名称,经地方版权局审核登记后享有作品《可爱小猪》的著作
发布时间:2025.04.15 -
浅谈经营者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问题
随着互联网对传统市场经济的冲击,市场呈现多元化、智能化的发展趋势。在新经济形势下,经营者为了销售、推广产品,需要使用商标权利人的商标,本文从商标权利用尽下的商标指示性使用入手,浅谈经营活动中的商标正当使用与商标侵权边界问题,供大家参考。 相关判例 在具体判例中,法院对经营者使用商标权利人商标是否属于商标指示性使用、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结论并不相同。 案例一 在联想(北京)有限公司诉顾清华侵害商标
发布时间:2019.02.20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销售商在产品介绍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行为的认定
作者:范静波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要 旨 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应适用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或第(二)项进行判断,并无必要引入“许诺销售”概念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进行扩张解释。销售商在产品推广宣传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前提是其销售的商品是否为“正品”,对此权利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案 情 英特雷莫公司是第267687号“LEMO”商标和第
发布时间:2017.10.30 -
酒行售假“五粮液”遭索赔16万
随着白酒价格不断攀升,市场上销售假冒名酒的行为屡禁不止,而权利人运用法律武器打假的力度也越来越大。大名鼎鼎的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就远赴深圳,以涉嫌销售假冒“五粮液”为由,将福田农批市场的一家商行告上...
发布时间:2012.05.09 -
最高院多因素量化分析法:混淆可能性判定的终结者
作者:杜颖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 在商标法律制度中,像商标显著性概念一样,混淆可能性概念也是既让人着迷,又让人无奈的迷思(Myth)存在。从重要性来看,二者无疑都是商标法律制度的灵魂:它们贯穿于商标法律制度之始终,从商标授权确权到商标侵权;它们是立法、司法实践和学术研究永恒而常新的话题。 笔者认为,在对我国商标法律制度中的混淆可能性规定进行合理解释,特别是体系化解释的
发布时间:2017.10.09 -
用商法思维审理商标侵权民事案件
作者:岳利浩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一、问题的提出 2012年,杭州中院和深圳中院先后受理一宗当事人诉讼地位相反的商标侵权民事案件。杭州案:原告王某永,被告歌力思公司。王某永作为第4157840号“歌力思GLEAS及图”注册商标(核定类别18类皮包等)的商标权人,要求歌力思公司停止在皮包上使用“歌力思”商标。审理情况:2012年12月,杭州中院一审判决歌力思公司停止商标侵权
发布时间:2017.11.02 -
苏沪“两只红蚂蚁”之争的启示
用“红蚂蚁”中文文字,并在其经营场所内外使用“红蚂蚁装饰”“红蚂蚁装潢”等文字作为店招及户外广告,同时在多家报刊媒体上刊登广告,使用“红蚂蚁装潢·设计”等文字进行广告宣传,在其印发的宣传册、购物袋上也使用了“红蚂蚁装潢设计”文字及注册商标标识。江苏红蚂蚁认为,上海红蚂蚁的行为已经构成对其“紅螞蟻”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法院判令上海红蚂蚁停止侵权,并赔偿相关损失。 对此上海红蚂蚁表示
发布时间:2013.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