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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开启知识产权大数据时代
原标题:整合资源、开放数据,加大知识产权信息传播利用——重庆:开启知识产权大数据时代 核心技术储备不足、发展面临层层壁垒、企业创新路径不明、“单打独斗”难以为继……伴随着重庆市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联盟的成立,这些曾困扰当地企业发展的桎梏,有望被逐步破解。 “联盟是在重庆市知识产权局的倡议和指导下,由重庆市知识产权信息中心发起成立的。”近日,重庆市知识产权局局长李雷霆表示,重庆市知识产权大数据应用
发布时间:2019.07.12 -
经济日报:反垄断亮剑“大数据杀熟”,企业应当重视反垄断合规
12月17日,“大数据杀熟”又被顶上微博热搜,这一次的主角是美团。打车软件对相同客户采取不同定价,订酒店会员比普通用户花钱更多……近年来,“大数据杀熟”频上热搜。专家指出,《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反垄断指南》)细化《反垄断法》规制互联网违法行为条款,促进大平台更好地承担社会责任。要根治“大数据杀熟”乱象,除了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执法,督促企业诚信自律必不可少
发布时间:2020.12.23 -
知识产权大数据助经济发展决策
近日,《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下称《纲要》)印发,在当今世界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背景下,实施《纲要》的过程中,如何用好知识产权大数据,增强宏观经济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应受到全社会尤其是科技和产业部门管理者的重视。在此,本文就如何更有效挖掘和运用好知识产权大数据,使其在宏观经济管理中发挥应有作用展开探讨。 以重庆市为例,实施知识产权战略以来,运用知识产权大数据指导经济工作
发布时间:2021.12.06 -
北京首例抓取平台数据不正当竞争案
闲暇时浏览短视频已成为很多人日常生活中的选择。而在短视频平台上,短视频平台的经营者对包含短视频、用户信息、用户评论在内的数据集合是否享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合法权益?大量抓取App短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些法律问题我们可以通过以下的案例来看一看~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上诉人北京创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创锐公司)与被上诉人北京微播视界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微播公司)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23.03.22 -
企业数据权益司法保护的困境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则的重构
内容提要 近年来企业数据竞争纠纷案件频出,虽然学界和实务界对数据权益保护有赋权模式、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和竞争法模式之争,但是司法实践中仍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为主。法院审理数据竞争纠纷通常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商业秘密条款、互联网专条和一般条款来解决,但适用这些条款时存在商业秘密范围有限、互联网专条解释难以及一般条款论证不充分的问题,导致企业数据竞争行为缺乏明确的规则指引。企业数据具有财产性和企业对其数据
发布时间:2023.06.28 -
数据获取不正当竞争判断的类型因素
数据获取型不正当竞争的场景性特征 在更广义的信息隐私法框架中,国外学者呼吁从场景理论角度研究信息隐私的收集利用规则,因为抽象地、静止地研究个人信息的方式忽视了个人信息的道德及政治价值,难以适应具有多样化和复杂性特征的信息收集利用场景,“难以就如何回应驱动新型信息实践的价值挑战提出足够的指引”[1]。而对于理解和预测替代性信息实践的反应,尤其是应用信息技术带来的反应而言,场景完整性
发布时间:2023.08.02 -
杭州互联网法院数据权益司法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数据与算法驱动下虚构数据的司法规制 ——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襄阳某A科技公司、襄阳某B科技公司、湖北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二:数据产品的法律属性及权益保护 ——某软件公司与安徽某科技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三:公共数据商业化利用的合法性边界 ——浙江某金融服务公司、重庆某小微小额贷款公司与苏州某网络科技公司商业诋毁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四:数据
发布时间:2023.11.24 -
平台公开数据保护应秉持精细化思维
引 言 随着技术和商业模式的不断迭代革新,有关平台公开数据保护与利用的冲突逐步走向深水区,一些最新案件的裁判结果也充分反映出司法机关在动态调整、规制与平衡之间所做的努力,如浙江法院审理的“天猫诉上货专家”案、[1]北京法院审理的“微梦诉抖音”案、[2]上海法院审理的“金农公司诉钾盐中心”案。[3]然而,这些裁决虽涉及的事实情节千差万别,但所适用的法律依据却几乎完全一致,即《反不正当竞争法
发布时间:2024.04.10 -
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商业数据专条”的构建与完善
内容提要 商业数据赋权保护的探索阶段,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增设“商业数据专条”具有现实必要性。基于“商业数据专条”与商业秘密条款的相似性,需要在制度层面完善“商业数据专条”,区分两条款的适用范围,明确两条款的适用关系。确立商业数据保护以交换价值为导向;明确商业数据客体为“数据产品或服务”;增设商业数据“可公开性”要件,区分商业数据“技术管理措施”要件与商业秘密的“保密措施”要件;以“秘密管理的意思
发布时间:2024.07.11 -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的合理使用规则研究
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训练过程涉及对作品、资料、文献等数据的获取和利用,可能引发版权侵权。为避免版权侵权,人工智能开发者或者事前获得授权许可,或者依法获得侵权豁免。然而,传统许可模式在实践中难以支撑海量数据学习模式的需要;法定许可方案也面临交易成本和管理成本高昂的问题。以博弈论视角进行分析得出,合理使用是配置作品数据资源的较优路径,也是协调著作权人和人工智能开发者利益冲突的理性选择。对此,建议
发布时间:2024.11.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