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药品
-
勃林格被起诉滥用药品专利以延缓竞争
垄断延长了10年,从2020年延长到2030年。 拟议中的集体诉讼指控勃林格“在过去三年里,即使没有数十亿美元的超额收费,也让员工福利基金和其他药品购买者损失了数百万美元”。 勃林格在一份声明中表示:“我们坚持自己的专利,并遵守FDA的指导方针。” 劳工基金的一名律师拒绝就这起诉讼置评。 去年,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向勃林格(Boehringer)等几家制药商发出通知,对提交给FDA橙皮书的
发布时间:2024.03.07 -
欧盟议员投票延长新药保护期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路透社获悉,本周二,欧盟议会委员会投票决定延长新药保护期,以解决整个欧盟制药业的担忧,这是更广泛监管改革的一部分。 在定于4月11日举行的最后一次全体投票之前,委员会成员以绝大多数通过...
发布时间:2024.03.20 -
论药品专利链接民事案件的受理条件
内容提要 药品专利链接案件与专利侵权案件虽然在实体规则上并无实质不同,但在受理条件上存在很大差别。在目前已审结的案件中,与受理条件相关的问题主要体现在涉案原研药与涉案专利的关系、涉案专利权的法律状态、可登记的专利类型、声明类型的判断、45日的性质认定等方面。目前法院的通常做法是,如果涉案原研药未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或者涉案专利权虽已被认定应予无效但仍处于诉讼程序中,或者涉案专利的类型不属于
发布时间:2024.08.06 -
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促进药品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4年8月23日。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一、登录市场监管
发布时间:2024.08.14 -
制药商施维雅在欧盟法院就延迟付款交易案中败诉
Laboratories、Krka和Lupin)处以罚款,原因是它们在2005年至2007年之间进行了所谓的“延期付款”交易。 多年来,大西洋两岸的反垄断监管机构一直在打击这类交易,即品牌商向竞争对手支付报酬,以推迟其药品更便宜的仿制药的上市。 2018年,在施维雅对欧盟的决定提出质疑后,下级法庭将其罚款降至2.28亿欧元,理由是欧盟监管机构的分析有误。施维雅和欧盟竞争监管机构随后都向欧洲最高法院提起
发布时间:2024.06.28 -
“玛巴洛沙韦”药品专利链接案
【案号】 (2023)最高法知民终4号 【基本案情】 日本某制药株式会社系专利号为201180056716.8、名称为“被取代的多环性氨基甲酰基吡啶酮衍生物的前药”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其于2021年6月21日将涉案专利信息登记于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该平台于2021年6月28日首次公开了涉案专利信息。涉案专利所涉药品为“玛巴洛沙韦片”,系抗流感病毒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6月
发布时间:2024.08.13 -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 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 (2025年1月23日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印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引导经营者加强反垄断合规,维护药品领域公平竞争市场秩序,鼓励创新,保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相关概念 (一)药品,是指
发布时间:2025.01.24 -
国务院发布《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解读(附一图读懂)
为有效预防和制止药品领域垄断行为,保护药品领域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制定出台《国务院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委员会关于药品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一、起草背景 药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药品领域垄断行为影响药品保供稳价,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消费者利益,社会各方
发布时间:2025.01.24 -
既不是商业秘密也不是专利
对于一个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者来说,常常遇到的一个问题是,一项创新或技术是应当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还是应当作为专利来保护。由此衍生出一个观念,对于企业来说,用来保护技术创新的知识产权似乎只有商业秘密和专利两者。然而,对于医药行业来说,还有一项非常重要却常常为人所忽视的知识产权:药品数据保护。 药品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关乎人们健康,甚至可以说是性命攸关,因此绝大多数现代国家都选择施行严格的药品
发布时间:2016.09.23 -
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行政裁决中关于“晶型”专利的理解
摘要 “晶型”专利不属于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涵盖的相关药品专利,对于何种类型的权利要求属于“晶型”专利,实践中存在一些不同的认识。本文结合两件行政裁决典型案件对该问题进行探讨,提出既不能将“晶型”专利限缩性理解为“晶型”化合物专利,也不能将“晶型”专利扩大化地理解为产品实质为“晶型”的专利,更不能依托于晶型是否为专利的发明点来判断。笔者认为,在现行制度框架内,宜从权利要求的表达方式进行判断
发布时间:2024.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