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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商业数据条款”的契合与平衡
摘要:自《征求意见稿》公布以来,其第十八条“商业数据条款”即成为各界热议之主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此次修订,结合数字经济领域竞争行为的特点,对数据获取和使用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了详细规定。可以预见,“商业数据条款”的增设对于数据权益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有着重要的实践意义,将为数据类不正当竞争案件的审理带来明确的规则指引,为当前司法实践中散见于个案的数据权益保护规则奠定体系化的基础。 自
发布时间:2023.11.13 -
具有整体显著性的营业场所装潢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案
案 号 (2022)闽02民初1256号 (2023)闽民终261号 裁判要旨 有一定影响的经营场所装潢,具备独特的设计风格可凸显整体营业形象,相关公众也可通过相应门店装潢识别经营者,进而保证经营者作为市场主体的竞争优势,应受到我国反法的保护。反法保护的营业场所装潢,并不要求每一个装潢要素或装潢组成部分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仅要求构成“具有独特风格的整体营业形象”。即使各个元素单独来看是餐饮行业
发布时间:2024.01.16 -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1993—2023)
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三十年以来十大影响力事件 (1993—2023) 1.反不正当竞争进入新的战略高度,持续高位推进。党的二十大报告将公平竞争作为市场经济基础制度,作出战略性部署安排,并再次深刻强调,加强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为反不正当竞争工作指明方向。反垄断决定着市场经济的竞争高度,反不正当竞争决定着市场经济竞争的基础水准和整体质量。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共同构成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的竞争
发布时间:2023.09.25 -
对《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中混淆条款的解读与探讨
摘要: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一类典型的类型化行为。随着互联网发展的不断深入,网络中混淆行为的方式也出现了新变化。本次《征求意见稿》亦对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混淆行为作出较多修改。本文将以近年来涉混淆纠纷的司法实践为视角,对混淆条款修订内容的重点与亮点进行解读,并重点围绕与“页面设计”及“设置搜索关键词行为”相关修订的理解和适用阐述学习体会。 2022年11月22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了
发布时间:2023.11.15 -
起帆诉启帆侵犯企业名称权案
记者采访时介绍,起帆公司历经近30年的发展建设,曾获得上海民营企业100强、中国线缆行业最具竞争力企业50强等荣誉,目前有230余家经销商分布在国内各省市。起帆公司十分重视知识产权工作,截至目前,先后获得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授权150余件,并在电缆领域参与制定了诸多国家标准和团体标准。 刘林敬表示,起帆公司通过知识产权监测发现,启帆电线厂于2020年5月在第9类电线电缆相关产品上申请注册了“启帆
发布时间:2023.11.09 -
国内首例虚拟数字人侵权案二审宣判:“中之人”为表演者
内容,并展现舞蹈内容,符合著作权法中的表演者的相关规定。关于表演者权的归属问题......徐某某所作的上述表演为职务表演,魔珐公司通过约定享有表演者权中的财产性权利,其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4. 诚然,魔珐公司主张的原始权利视频已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然而四海公司所发布的被诉侵权视频中删减和替换的信息内容及相关标题中的话题内容可能影响消费者理性决策,从而得以获得更多商业机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直接
发布时间:2024.01.08 -
丧失显著特征的形状类装潢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案 号 (2022)闽05民初1345号 (2023)闽民终890号 裁判要旨 内在于物品之中,属于物品本体但具有装饰作用的物品的整体或者局部外观构造的形状类装潢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界定的商品装潢。形状类装潢应当同时具备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及能够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才能够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在保护条件的审查上,形状类装潢较之一般图案类装潢应当更为严格。即使权利人所主张的形状装潢在前期具备一定
发布时间:2024.01.30 -
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构成不正当竞争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陕 西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陕知民终13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元贝科技有限公司。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热爱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上诉人西安元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元贝公司)、西安热爱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安热爱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元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元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
发布时间:2024.04.30 -
法拉第未来起诉高合汽车侵犯商业秘密及不正当竞争
2024年3月5日,法拉第未来在其官方微博账号“FaradayFuture”发布消息称,FF宣布,FF及其中国子公司以侵犯商业机密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向中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FF前高管、华人运通创始人丁磊(连同其它关联公司,以下简称 "华人运通")提起诉讼。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赔偿相应损失,并进一步要求华人运通立即停止侵犯与 FF 91 相关的商业机密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i)使用涉案商业
发布时间:2024.03.06 -
人工智能语音唤醒词“小爱同学”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浙03民初423号 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陈某,男。 被告: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小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小某公司”)与被告陈某、深圳市云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3年8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小某公司的委托
发布时间:2024.0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