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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四包子铺”,谁是真正记忆里的北京味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了一起涉“西四包子铺”字号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西四包子铺的前身是二友居便饭铺,二友居便饭铺在六十年代更名为西四包子铺,经营地点由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8号变更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南大街1号 “西四包子铺”这一名称,历经“北京市西城区西四饮食基层店.西四包子铺”、“西城区西四包子铺”、“北京市华天饮食公司西四包子铺”、“北京市西城区西四包子铺”、“北京华天饮食集团公司
发布时间:2021.03.16 -
云海肴“动中取静”,杨丽萍维权胜诉
因认为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心正意诚公司)、北京心正意诚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海淀餐饮分公司(下称心正意诚海淀分公司)、云海肴(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云海肴公司)在其共同运营的“云海肴·云南菜”餐厅装饰物上使用了《月光》舞蹈等系列作品,侵犯了云南杨丽萍信息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杨丽萍公司)的著作权,并构成不正当竞争,杨丽萍公司将三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
发布时间:2020.12.22 -
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因认为网络公司通过设置广告任务发布平台等行为,帮助用户制造虚假点击数据,扰乱排序结果,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将被告深圳市我爱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500万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一审判决我爱网络公司登报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及合理开支5万元。该案系全国首例涉人工刷量平台干扰搜索引擎算法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百度公司诉称
发布时间:2022.01.13 -
广州韵蔻诉苏州铃兰、创艺卫生用品、上海绵轩贸易、肇庆京东盛甲贸易、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案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铃兰公司)、创艺卫生用品(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艺公司)、上海绵轩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绵轩公司)、肇庆京东盛甲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肇庆京东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京东公司)知识产权与竞争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21年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韵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铃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绵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肇庆
发布时间:2021.10.26 -
北京易车与广西易车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民终55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广西易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北京易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易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易车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简称易车互联网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8)京73民初1741号民事判决(简称
发布时间:2021.11.23 -
新传在线(北京)信息技术、盛力世家(上海)体育文化与央视国际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央视国际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6月14日作出的(2016)京0101民初22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9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新传在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上诉人盛力世家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二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央视国际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
发布时间:2021.10.28 -
日本内阁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
2023年3月10日,日本内阁在第211届例行国会上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法案。该修订法案的提出是考虑到知识产权领域数字化和国际化发展等环境变化,日本有必要根据时代需求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例如支持初创企业、中小企业等利用知识产权开展新业务。 为此,修订主要从加强数字化相关的品牌、外观设计等保护,完善知识产权程序以及完善国际业务相关制度三个方面展开。 (1)基于数字化带来的业务活动多样化,强化
发布时间:2023.03.17 -
上海公布2022年度侵害消费者权益及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近期,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从2022年查办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中,筛选并公布一批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服装、食品、房产、医疗美容、电商等与民生紧密相关消费领域和线上线下等多种消费形式,包括虚假宣传、“刷单炒信”、价格欺诈、违法盲盒、个人信息保护等一批典型的侵害消费者权益违法行为。 上海丛榕贸易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案 案情简介 当事人主要从事SILKY MIRACLE 品牌的床品(包括床单、枕套
发布时间:2023.03.14 -
从“主播跳槽”的多案裁判看《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性条款的裁判规则演进
一、背景 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明确列举了若干属于不正当竞争而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的行为,例如市场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等等。然而,在实际的经营中,涉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形形色色、五花八门,并非仅限于所明确列举的行为种类。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经营者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
发布时间:2023.05.16 -
利用技术手段屏蔽“青少年模式”弹窗构成不正当竞争案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时,不仅要考虑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还要同时考虑市场竞争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就本案而言,被告爱橙子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从竞争关系、利用技术手段实施、导致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无法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秩序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构成要件进行认定。首先,本案被告通过其开发、运营的“去广告利器”App为用户提供自动跳过/屏蔽腾讯产品青少年模式入口
发布时间:2023.05.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