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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姓名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法律辩析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蔡伟 张丹萍) 【案号】 (2014)漳民初字第376号 (2016)闽民终563号 【裁判要旨】 自然人姓名经权利人商业性使用,在特定商品上已经具有区别来源的标识性作用,他人无正当理由,在相同商品上和宣传用语上使用与他人姓名相同的文字标识,客观上易造成混淆的,可以认定这种行为构成擅自使用他人姓名的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情介绍】 原告李瑞河系漳州天福茶叶
发布时间:2016.11.07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裁定书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
发布时间:2016.05.10 -
网易诉《神武》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6.09.18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王老吉诉加多宝虚假宣传案裁定书
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
发布时间:2016.05.10 -
《鬼吹灯》千万索赔案一审有果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下称朝阳法院)就张牧野(笔名天下霸唱)诉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玄霆公司)、北京当当科文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下称当当公司)、青岛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称青岛出版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青岛出版社在当当公司运营的当当网上发表致歉声明,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合理支出5万余元等。 《鬼吹灯》作者张牧野诉称,2015年10月26日,其在微博上宣布
发布时间:2017.12.18 -
用搜狗输入法答题自动显示答案 “百万英雄”索赔500万
北京海淀区法院官网2月22日消息,因认为使用搜狗输入法参与“百万英雄”答题,搜狗输入法会提供“答题”助手页面,该页面可以遮挡评论、自动显示答案,“百万英雄”的共同举办方和运营方今日头条和运城市阳光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搜狗公司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和合理支出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今日头条和运城市阳光公司诉称,其是“百万英雄
发布时间:2018.02.23 -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指导案例58号: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有限公司诉重庆市合川区同德福桃片有限公司、余晓华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6年5月20日发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57条第7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9条 基本案情 原告(反诉被告)成都同德福合川桃片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同德福公司)诉称,成都同德福公司为“同德福TONGDEFU
发布时间:2016.06.06 -
使用在后的注册商标、企业名称(字号)侵害在先企业名称权(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认定
作者:黄瑜瑜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速裁庭审判长(原知识产权审判庭法官) 裁判要点 权利人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侵犯其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可以认定为“企业名称”。认定在后注册商标、字号的使用侵害在先企业名称权(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则必须符合《侵权责任法》所规定的“过错+损害”的法定构成要件。认定
发布时间:2018.01.08 -
技术类与互联网知识产权案件增多
www.ts-marathon.org.cn。 山水会展公司认为泰安传媒集团在后注册使用域名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泰安传媒集团注销被诉侵权域名并赔偿经济损失。泰安传媒集团反诉,认为山水会展公司使用“第三届泰山国际马拉松”赛事名称进行宣传的行为构成虚假宣传,请求法院判令山水会展中心停止虚假宣传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泰安传媒集团的在后域名与山水会展公司的在先域名起识别作用的部分相同,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
发布时间:2018.04.24 -
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可能构成虚假诉讼罪
民商事案件审判、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正常司法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解释》,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实施捏造知识产权侵权关系或者不正当竞争关系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致使人民法院基于捏造的事实作出裁判文书的,应当认定为虚假诉讼罪
发布时间:2018.09.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