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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正版模型进行“简单改动”后出售被起诉
到案。 与此同时,浦东新区张江地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也在密切关注此案。“早在公安机关发现案件线索之后,我们就提前介入了。”承办检察官介绍,收网行动开展时,检察机关同步就制假模具、转账记录、涉及的网店、作品同一性比对等证据固定问题引导侦查。 2023年8月,浦东新区检察院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对辛某、季某某、王某某提起公诉。10月26日,该案在浦东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前后,辛某和季某某两人在外省某地开了
发布时间:2023.11.07 -
著作权法修改应注入更多民法思维
“邻接权”或是“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这种“二等公民”待遇打发“后到”的作品。作品是有生命的,是一个开放的体系,我们的认识和法律也应当是富于生命力的。只要符合作品的条件,没有先来后到之别,更不作“贵胄”、“贫贱”之分。技术进步催动下的艺术形态生生息息、层出不穷,都成为生活的一部分。如果生活接受了新事物,法律就没有理由把它们拒之门外。要以开放的心态拥抱新世界,迎接新成员。既不要学习《伯尔尼公约》,逼得
发布时间:2020.09.14 -
影视剧照中肖像权的界限
再现自己形象的权利,对于载体本身没有进行分析。 影视剧照背后可能涉及到的权利有肖像权、著作权、人身自由权等。笔者认为,涉及影视剧照的冲突可能存在以下情形: 一,制片者对拍摄剧照进行修改或在后期宣传中会使用剧照; 二,摄影师使用个人创作的剧照; 三,社会一般公众以个人欣赏为目的使用剧照; 四,特殊公共团体以特殊公共目的使用剧照; 五,第三方以商业目的使用涉案剧照。 如果对肖像权采用形式化定义,对上
发布时间:2018.04.12 -
侵犯"海盗王" 著作权三网络高手领刑
9月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高江斌、王超和周吕兵等三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分别并处罚金5万元。 高江斌等3人均为湖北省十堰市无业人员,身为“80后”的他们,尽管学历不高,但均为网络高手。其中,高江斌和王超从小就是喜欢玩电脑的好朋友,自2005年起又合伙在网上做生意买卖手机、笔记本电脑赚钱,每月收入有2万元左右。后来,高江斌和王超又认识了周吕兵。2007年12
发布时间:2008.09.12 -
《狂石鲁》一书涉嫌擅用他人作品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首次维权
日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诉凤凰出版传媒集团、江苏美术出版社、北京涵芬楼书店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 原告诉称:被告出版发行的《狂石鲁》(标注书号ISBN 978-7-5344-2818-0)一书,在封面以及第201页擅自使用了原告会员李江树于1977年创作的三张摄影作品《画家石鲁》。均系在文化界有广泛影响的代表名作。 原告认为,被告未经权利人许可而擅自使用,且
发布时间:2010.07.23 -
全国人大常委会拟检查著作权法实施情况
近日,中国人大网公布了全国人大常委会2017年监督工作计划,《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实施情况被列入其中。 计划称,全国人大常委会将重点检查著作权法贯彻落实的总体情况及下一步的工作思路和举措,促进著作权创造和利用、推动文艺创作和文化产业的发展的情况,打击侵权盗版、加强著作权保护和管理情况,特别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著作权集体管理等相关法律问题。 著作权法于1991年6月1日施行至今,经过
发布时间:2017.05.12 -
高考试题著作权纠纷案落槌 考试中心终审胜诉
2003年语文高考试题中使用了胡某某已经发表的作品,但未指明作者姓名,导致作者胡某某向法院提起著作权侵权诉讼。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驳回了胡某某请求判令教育部考试中心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该案由于涉及高考试题使用他人作品的一系列问题,影响面很大,曾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和业界对问题的思考、研讨。 胡某某系《全球变暖——目前和未来的灾难》一文的作者。教育部考试中心在
发布时间:2008.05.28 -
微博使用漫画作品未署名,作者诉阿里公司获赔7.1万
结合在一起,以此获取品牌宣传效果和巨大的商业利益。侵权微博使用了原告的作品,未为原告署名,未支付费用,且添加水印,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涉案微博是经过微梦公司认证并管理的,微梦公司作为侵权网站的管理者和服务者,未尽审查义务,造成侵权微博广泛流传。 阿里公司辩称,无法确定黄缨为涉案作品的实际著作权人;被告的行为属于合理使用。 被告微梦公司辩称,公司在微博网站经营过程中
发布时间:2017.11.10 -
著作权法与专利法中“惩罚性赔偿”之非惩罚性
的结果。曾以最优生身份毕业于耶鲁英文系的波斯纳法官在旁征博引剽窃的世间百态时,列举了文学史上众多的借用与自我重复,莎士比亚、艾略特、叶芝和柯勒律治尽被点名,(17)全是创新与模仿无法截然区分的生动例证。不同创作者间藕断丝连的瓜葛,正是众多著作权疑难案件的来源。远有民歌改编之争,(18)近有剧本侵权纠纷,(19)是非曲直从来不止一种声音。对于相似但不相同的文艺创作,合理借鉴与不法抄袭的界限远非
发布时间:2016.08.30 -
《著作权登记证书》并非“作品”享有著作权的法定依据
(作者:陈志兴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2386号 (2013)高行终字第546号 【裁判要旨】 在先著作权属于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的在先权利。《著作权登记证书》只能是“作品”享有著作权的初步证据,并非法定依据。是否构成作品、是否享有在先著作权,仍应根据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加以认定。 【案情介绍】 第3864004号“卫龙Weilong”商标(下称争议商标)于
发布时间:2016.0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