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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
上个月,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O H IM)在其官方网站上发布了“关于黑白商标保护范围的共同实践做法的公报”,由此统一了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欧盟商标的主管机构)和欧盟各成员国商标局相关的实践做法。 根据公报内容,此次协调统一的共同实践做法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 1、优先权 待统一实践做法的基础问题:作为优先权基础的在先黑白和/或灰色商标是否和其他要素都一致的彩色商标“相同(iden tical
发布时间:2014.08.06 -
浅析“商品销售服务”缺少对应服务商标注册类别问题
我国现行《商标法》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商标侵权案件中,很多情形下若要认定被告确实侵犯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需要首先判断就原告享有商标权的注册商标而言,被告是否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了涉案商标。 然而,随着社会和科技的不断发展,实践中的商品及服务内容日趋多元化,久而久之就不可避免地出现了某些商品或服务无法在商品分类表中找到对应注册类别
发布时间:2016.12.28 -
对声音商标的几点思考
作者单位: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14年《商标法》将可注册商标的范围扩展至声音商标。如何正确认识声音商标这类非可视性商标的可注册性,已然成为实务界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为此,笔者对声音商标及其显著性认定等问题谈一下自己的思考。 一、声音商标及其分类 《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给出的声音商标定义,是指由用以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声音本身构成的商标,并将声音商标分为由音乐性质的声音组成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7.06.20 -
涉外贴牌加工中的商标侵权问题探讨
涉外贴牌加工是国际加工贸易中的一种主要方式,贴牌加工过程中存在多类型的商标侵权,侵权原因亦是多方面的,本文所探讨的商标侵权问题主要围绕域外合法商标与域内注册商标的冲突展开,即在国外拥有商标权或使用权的企业或个人委托国内企业进行贴牌加工,但该商标未在我国注册,与该商标相同或相似商标在我国已被第三方在相同或相似商品上注册,贴牌产品最终全部出口至国外的情形。这种贴牌加工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自2002
发布时间:2013.01.05 -
如何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一件商标是否能够被核准注册,商标近似和商品类似是两个需要考量的重要因素。而判断两件商标是否近似看似简单明了,但在商标注册的实际过程中,很多人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知。比如经常会有人问“红旗”商标与“红旗联盟”商标、“如家”商标与“安如家”商标、“菊花”商标与“菊花图形”商标等是否构成近似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给出了商标近似的定义,为商标近似判定
发布时间:2013.06.26 -
简论我国商标禁注条款的近现代流变史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所谓商标禁注条款,就是指规定何种情形的商标不予注册的法律条文。从晚清政府开始,经过北洋政府、国民政府,到各解放区人民政府,我国都曾有过商标立法,并对商标禁注做出过不同的规定。笔者梳理了各个时期的规定,试图从近现代历史脉络中,白描出1904年至1949年的商标禁注条款的流变史。 清朝晚期的《商标注册试办章程》 该法是清政府为了履行与列强签订的条约,由当时掌管海关总税务司的
发布时间:2016.10.13 -
网络商标侵权服务器所在地为侵权行为实施地
案情回放 原告深圳市远航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认为其依法享有“挖坑”、“保皇”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为计算机软件等。被告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未经其许可,自2005年2月、9月开始在其网站QQ游戏大厅http//game.qq.com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挖坑”、“保皇”一致的计算机游戏软件。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
发布时间:2007.10.19 -
超出核定商品范围不属于对注册商标的使用
本案要旨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两件注册商标之间的争议属于有关行政机关的主管范畴,但当被告超出核定商品的范围或者以改变显著特征、拆分、组合等方式使用注册商标时,就不再是对注册商标的使用,而只是对与注册商标标识相同的未注册商标的使用。对于该类商标与注册商标之间发生的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 案情 江西战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战圣公司)为第1390771号“龙驹”图形及文字组合注册商标
发布时间:2013.10.16 -
商标侵权案件中涉案侵权商品生产者的身份认定
本案要旨 由于企业名称系公开信息,通常情况下仅凭商品上标注的企业名称、地址,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而所标注的生产者又不认可生产过该商品的情况下,人民法院难以直接认定该商品系包装标注的厂商生产。但如果商品条码、质量认证标志、近似商标申请情况以及产品宣传情况等因素相互印证,或可间接认定涉案被控侵权商品的生产者身份。 案情 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粮集团)诉称:其系“长城及图”“长城”“长城图案”“华夏葡
发布时间:2013.09.11 -
简论商标“来源指示”功能的物理实现与心理实现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商标的显著性,又称商标的识别性或区别性,在我国《商标法》条文中表述为“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是指该标志使用在具体的商品或服务时,能够让消费者觉得,它应该或者实际与商品或服务的特定出处有关。对于商标,一个常见的误区是:只要商标标识外观独特,就必然“便于识别”。事实上,这种观点是片面的。商标的“便于识别”包含三层含义:第一,人们要在购买商品前能够看到商标
发布时间:2016.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