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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动漫集团与刘某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二审案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京73民终2548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一审原告):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央视动画有限公司),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泽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央视动漫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漫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泽岱委托创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作出的(2018)京0101民初3780号民事判决书(简称一审判决),向
发布时间:2021.10.11 -
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斗谎奇缘》电视剧播出权合同纠纷案
)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汉公司)、被告湖南广播影视集团播出权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合并审理。银汉公司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华汉公司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湖南广播影视集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银汉公司诉称,原告拥有《斗谎奇缘》电视节目在中国大陆(海南省除外)的电视独家播映权,并在此后获得电视剧发行
发布时间:2017.12.07 -
华汉公司反诉银汉公司电视剧播出权合同纠纷案一审答辩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彩印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松霞 职务:执行董事 因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反诉答辩人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2002年5月15日,答辩人与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汉公司)就转让《斗谎奇缘》的电视播映权事宜签订《协议书》。《协议书》第九条
发布时间:2006.12.21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条 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
发布时间:2016.07.19 -
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江西堆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堆花”商标转让合同纠纷案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一中民终字第1433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堆花实业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西堆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堆花投资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西堆花实业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堆花实业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
发布时间:2017.12.07 -
海南金钢实业公司与俄罗斯远东轮船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再审申请书
,Russia) 法定代表人:GEORGYI.PIKUS,执行总经理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海南泰业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海口市国贸大道海信大厦内 法定代表人:陈丽文 总经理 一审被告:裕利船务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夏悫道美国银行中心3205室 法定代表人;崔虎镇 总经理 一审第三人:成倡有限公司 住所:香港中环夏悫道美国银行中心3205室 法定代表人:卢达成 董事 案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发布时间:2020.03.16 -
著作权合同实质公平规则形塑
作者 | 熊琦 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 问题的提出 著作权合同是我国著作权法中规定最为简略的部分,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诸多规则可以适用合同法的相关内容,但随着作品经济价值的日趋提升和涉及著作权交易的商业模式日益复杂,仅依靠合同法规制著作权许可和转让行为已无法满足需要,大量著作权领域的特殊问题处于纯粹“契约自由”的状态,完全由当事人之间通过约定解决。因当事人缔约地位不平等而形成诸多形式上和
发布时间:2020.07.01 -
“喜洋洋与灰太狼”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粤73民终909号 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晓东,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邵以丁,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东原创动力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创动力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朋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18.11.29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音乐剧《何处寻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国资公司享有;在北京地域外,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70%由国资公司享有,音乐剧版权及有关权益的30%由百老汇享有。2010年5月24日,北京凯创大漠之梦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后改名为北京大漠花海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漠花海公司)与国资公司签订版权转让合同,约定国资公司以2000万元的转让费将其持有的《何处寻爱》音乐剧版权份额的百分之五十转让给大漠花海公司。2018年,大漠花海公司以国资公司
发布时间:2021.05.11 -
银汉公司与华汉公司电视剧播出权合同纠纷案二审答辩意见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被上诉人):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彩印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松霞 执行董事 答辩人,因上诉人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12389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案民事判决所提上诉,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原审判决对答辩人提交的证据6予以采信并据以形成判决,既符合程序法,亦
发布时间:2006.12.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