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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自动砌块成型机(T10VA)”外观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编辑按:2025年3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微信公众号发布案例:现有设计公开时间的判断,指出:在缺乏其他证据佐证时,现有设计物证上的铭牌所载明的“出厂日期”,通常不能直接认定为“销售公开日期”或者“使用公开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2)最高法知行终39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高唐县齐鲁某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高唐县
发布时间:2025.03.06 -
“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有关血气生化分析仪技术的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涉及专利法上“在中国完成的发明”的判断和保密审查义务的条件及审查基础等问题。 该案中,美国理某公司系名称为“一种体外医疗诊断装置和系统”的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万某公司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其主要理由是涉案专利技术方案系广东省某科研项目成果,美国理某公司未报请保密审查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向国外申请专利
发布时间:2024.09.04 -
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利害关系人之确定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审结一起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件,认定涉案专利权属纠纷的当事人属于该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中的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就被诉决定提起诉讼。 针对案外人叶某某就赛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某某公司)的涉案实用新型专利权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被诉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全部无效;浙江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动力公司)对被诉决定不服,以其系涉案专利的
发布时间:2024.09.19 -
“INSOMNIA ENERGY”诉“MONSTER ENERGY”欧盟商标无效案
、中间绿色轮廓和下方绿色“ENERGY”一词组成。它注册于尼斯分类第32类商品,包括调味碳酸饮料、水、果汁、能量饮料、非医用能量饮料、含咖啡因能量饮料、非碳酸软饮料和非酒精果汁软饮料等。 2020年,美国公司Monster Energy Co.以其在第32类“非酒精饮料”等商品上注册的第011154739在先欧盟图形商标为由请求EUIPO宣告诉争商标无效。比对商标的特点是其激进的排版,其中包括可
发布时间:2024.11.06 -
“手机计步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4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专利权人):包某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无效宣告请求人):张某某。 上诉人包某某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张某某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包某某、名称为“手机计步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针对张某某就本专利权提出的
发布时间:2024.11.27 -
“一事不再理”原则在商标无效宣告确权案件中的适用
。① 例如,在现行商标法体系下该原则仅适用于商标无效宣告确权类型的案件。即,对于曾经对系争商标提出无效宣告,不得再次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提出无效宣告。对评审申请人而言,有必要对上述条款规范进行深入思考,避免在具体商标无效宣告评审案件中盲目投入时间和精力却劳而无功。 系属效力这一概念源自于司法诉讼程序,其意指当事人不得就已经向法院起诉或正在诉讼中的案件,再次重新起诉。但是,对于当事人撤回诉讼后是否可以
发布时间:2016.05.09 -
金启想与专利复审委员会、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就“一种喷气式干手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原审第三人:三菱电机株式会社 针对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委托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就金启想拥有的专利号为201020642806.8,名称为“一种喷气式干手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本专利)所提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作出第2330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以下简称被诉决定),被诉决定宣告本专利权全部无效。金启想不服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三菱电机株式会社委托北京三友
发布时间:2017.07.06 -
无效程序中说明书解释权利要求的时机
2012年05月1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第18631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该决定涉及专利号为200520088452.6、发明名称为“集装箱式移动加油站箱体”的实用新型专利权(下称本专利)。本专利的申请日为2005年10月26日,授权公告日为2006年10月18日,专利权人为金继华。 本专利授权公告的权利要求书共有9项权利要求,其中权利要求1及从属权利要求5如下: “1.一种
发布时间:2016.06.08 -
电动独轮车无效案口头审理文字实录
根据专利法第45、46条的规定,对201110089122.9号,名称为“电动独轮车”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的口头审理,涉及编号分别为4W105140、4W105147、4W105156的三个无效宣告请求,为方便调查,以下简称为第一请求、第二请求和第三请求。 出庭人员 [请求人] 第一请求人(4W105140):廉芳芳 出庭人员:胡上海(公民代理),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第一发言人:胡上海
发布时间:2017.04.14 -
商标注销、撤销、无效宣告,这三种到底有什么不同
“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注册人未提供有效使用证据则商标局依法撤销该注册商标。 撤销三年不使用成为目前大部分企业为了扫清商标申请障碍常用的手段之一。 三、注册商标的无效宣告 商标无效宣告是指商标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的法律程序。 商标的无效宣告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 1.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发布时间: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