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轩尼诗酒瓶版权之争尘埃落定
,二审法院结合当事人提交的新证据撤销了一审法院此前作出的轩尼诗公司不享有百乐廷酒瓶作品版权的一审判决,但两审法院均认定涉案酒瓶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美术作品,并对其构成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说理,受到了业界的广泛关注。 酒瓶引发版权诉讼 1923年11月1日,轩尼诗公司在法国成立,旗下品牌包括轩尼诗V.S.O.P、轩尼诗X.O、轩尼诗百乐廷、拿破仑等系列产品。2001年4月23日,轩尼诗公司
发布时间:2020.07.15 -
电影擅用美术作品侵犯摄制权
摘要:近年来,涉及在拍摄电影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案件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业界对于此类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争议,其主要分歧在于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 近年来,涉及在拍摄电影时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美术作品的案件逐渐增多。司法实践中,业界对于此类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并无争议,其主要分歧在于该行为侵犯了著作权中的何种权利。 一种观点认为,上述行为属于对作品摄制权的侵犯。例如在乐玩公司与湃
发布时间:2022.02.18 -
范曾画作《贾岛诗意》被擅自制成NFT售卖 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范曾是我国知名画家、艺术家,《贾岛诗意》是他于1979年创作的人物水墨画。未经范曾允许,某公司在其注册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上发布了标题为《爆!国画大师范曾画作<贾岛诗意>来了!!!》的文章,并将画作《贾...
发布时间:2024.01.12 -
全球首起AIGC平台侵权案评析
30万元。 法院判决 1.侵权认定 复制权:原告提供的、由Tab网站生成的涉案图片,部分或完全复制了“奥特曼”这一美术形象的独创性表达。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复制权。 改编权:涉案生成图片部分保留“迪迦奥特曼复合型”作品的独创性表达,并在保留该独创性表达的基础上形成了新的特征。这一行为构成对涉案奥特曼作品的改编,侵犯原告对涉案作品的改编权。 信息网络传播权:因不会对权利人和社会公众利益造成实质性影响
发布时间:2024.02.29 -
未经许可展示、销售NFT数字藏品侵权案
NFT(Non-Fungible Token)指非同质权益凭证,是用来标记特定数字内容的区块链上的元数据,其与存储于网络中的某个数字内容具有唯一且永恒不变的指向性。近年来,元宇宙发展突飞猛进,NFT数字藏品逐渐成为区块链技术的新兴应用热点,其铸造和交易也引发了一系列著作权问题,值得注意的是未经许可将美术作品制作成NFT数字藏品并展示、销售,可能构成侵权。 案情简介 原告范某是一幅美术
发布时间:2024.04.16 -
盗版陶瓷灯侵权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5日,江西省版权局向于某出具作品登记证书,认定作品名称为且斋陶瓷灯--等灯系列(器型)、作品类别为美术、创作完成日期为2023年3月29日。于某发现某陶瓷公司名下的淘宝店、天猫旗舰店均在未经其授权许可的情况下销售于某拥有著作权的陶瓷灯。某陶瓷公司亦在小红书、抖音平台账号中发布关于涉案陶瓷灯的宣传广告。于某在公证相关证据材料后,遂将某陶瓷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
发布时间:2024.10.17 -
茅盾手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
茅盾手稿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WEINING SHEN(沈韦宁)、沈丹燕、MAIHENGSHEN DIETRICH(沈迈衡)诉南京经典拍卖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判决要点】 同一智力创作成果可以有不同的表现形式,涉案茅盾先生用毛笔撰写的《谈最近的短篇小说》手稿既属于文字作品,亦为美术作品,具有较高的文学艺术价值,应受到我国著作权法保护。 本案中,被告张晖作为所有人,有权以拍卖
发布时间:2017.10.16 -
警惕Cosplay流行文化下的版权隐患
在作品本身之外单独作为美术作品进行保护。 第二,人体是否可以作为作品的载体?《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为作品设置了固定的要求,根据各国保护水平的高低分别可以分为“已固定”和“可固定”两种方式,我国采取的是后一种方式。不同的作品类型对载体也有着一定的要求,对于虚构形象而言,由于它被作为美术作品来进行保护,可以固定在纸张、电子设备终端以及其他任何使其可被感知的有体物上。Cosplay则是通过扮演者
发布时间:2018.02.13 -
浅析美术作品侵权界定标准
近日,比利时艺术家克里斯蒂安·希尔文(下称希尔文)指责中国艺术家叶永青涉嫌抄袭其艺术作品并从中获利一事,引起国内艺术界及公众对美术作品版权保护的广泛关注。希尔文对比利时媒体表示,他发现叶永青的作品与自己的作品存在很多相似之处,二者多使用方格结构和涂鸦手法,希尔文作品中显著的红十字、红点、鸟及鸟笼等形象符号,在叶永青的作品中也有呈现,疑似构成抄袭。 事实上,在艺术界,类似的纠纷并不少见。由于
发布时间:2019.04.02 -
浅析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的损害赔偿标准
原标题:以李某某诉吉林市永鹏农副产品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再审一案为例——浅析将他人作品用作商标的损害赔偿标准 裁判要旨 对于美术作品权利人而言,当美术作品被他人擅自用作商标,丧失的既非出版稿酬损失,也非美术品损失,而是许可他人用作商标的费用与机会的损失。因此,在计算侵权赔偿额时,不宜以标有商标的包装袋数量作为侵权复制品的数量,而应以作品授权许可费用为标准来计算损失。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某于
发布时间:2020.1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