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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用他人作品“声明”能否免责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认为在作品下方标注“请图片作者速与本刊编辑部联系”这样的声明就可以免责,但实际上这样的行为根本无法免责。日前,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被告某周刊有限公司、某品牌策划有限公司因侵犯陈某著作权,被判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万元,并于其周刊上连续三期刊登赔礼道歉声明。 画作惊现杂志变“无主”作品 原告陈某系重庆市的一名本土画家,笔名沱
发布时间:2013.07.11 -
版权“合理使用”真的有那么多吗?
(作者:袁博 上海市二中院) 在对著作权相关文章的阅读和业内人士的交流中,笔者发现一个有趣的现象,在判断某个著作权案件所涉及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时,很多人在得出否定结论的分析中经常用到两个概念,一个是“转换性使用”,另一个是“合理使用”。 误区之一:动辄使用“转换性使用” 所谓的“转换性使用”,在美国法中较为常见,属于版权合理使用制度中的一种情形,是指利用、转换已有作品的形式,从而实现对作品讽刺
发布时间:2017.03.21 -
菲律宾版权的合理使用条款简介
了一个问题:版权该如何使用才能称得上是合理使用。 在复杂的数字化时代(在该时代,创意作品的外观、媒介以及使用方式都发生了极大的变化),这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合理使用 平衡知识产权所有人与使用者(即,公众)之间的利益是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所应实现的关键性功能。 版权便是在该原则的基础上在运行。尽管原创者(包括音乐家、艺术家或作者)看似获得了其作品的所有权,但是公众的利益不应该因此而遭到忽视
发布时间:2018.04.25 -
“挖呀挖呀挖”,版权问题待深挖……
的思想,因此,该老师使用的三项内容中,只有《听妈妈的话》这首歌的歌曲部分以及《小小花园》的歌词构成作品。 是否合理使用 这一争议中,该老师是否侵犯了他人的版权,应分情况讨论。通常来说,作品的版权构成较为广泛,不仅包含了12项著作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而且在一些特殊作品中还包括表演者权等邻接权。但根据现有报道来看,可能被侵犯的著作权是改编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广播权。 该老师在课上的表演并不
发布时间:2023.05.16 -
同步教辅是否属于对教材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贸易基地第29期版权人沙龙上,人民教育出版社版权部主任张晓霞表示,从2001年起,中小学教材编写进入了多版本、多样化时代,各版本教材都有独创的体系结构和编排方式,享有著作权。发行与教材的同步教辅,就应当取得教材著作权人的许可。但不少出版社仍然建议,两种图书若只在体系结构方面相似,应纳入合理使用的范围。 教材体系结构具有独创性 张晓霞向记者介绍,依据2001年《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3.07.23 -
“ROEL-PLAY”商标是否使用过成迷
2018年5月17日上午9:30,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武汉米柏电子商务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武汉米柏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第三人好孩子儿童用品有限公司(简称好孩子公司)商标权撤销复审行政纠纷案件,并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进行同步网络直播。 诉讼中,武汉米柏公司主张: 一、原告对诉争商标具有真实的使用目的,其在行政阶段提交的4张发票及汽车脚垫
发布时间:2018.05.21 -
我从别的网页复制法律知识是否构成侵权?
自由使用,包括复制。如果上述法律知识系经作者加工、编辑、演绎或予以法理阐述,使之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则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作品。那么,未经作者或有关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您的复制行为自然也在禁止之列。 徐新明 律师 2007-11-17
发布时间:2008.08.23 -
演绎作品创作的专有权与合理使用抗辩
摘要 美国法院审理的戈德史密斯案引发广泛关注,其中的版权法律问题涉及演绎作品创作的专有权利及其与合理使用抗辩的冲突问题。本文通过介绍该案的基本案情,阐明有关摄影作品、演绎作品以及演绎作品创作的专有权在美国法以及国际公约上的规定,阐述美国法上的合理使用“多要素分析方法”,指出其中存在的分析方法趋于简单化以及“转换性使用”标准过于宽泛的制度性偏见,并且探讨演绎作品创作的专有权与转换性使用标准
发布时间:2023.03.22 -
“缩略图+广告链接”模式下合理使用的认定
互联网技术不断催生出各种新业态、新模式,科技进步与技术创新在推动版权产业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了新问题、新挑战。近年来,对于搜索引擎平台采取“缩略图+广告链接”的商业模式所引发的侵权纠纷,裁判结果存在明显分歧。认定此种商业模式构成侵权的裁判理由为 :“缩略图”所附的广告链接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作品的正常使用,且不合理地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1] 。而认定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则为:此种
发布时间:2024.04.08 -
无障碍电影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
【内容提要】关于“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条款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表述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但现行法律对于该条款所述“阅读障碍者”“已经发表的作品”“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等概念尚没有解释。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爱奇艺公司与俏佳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结合《马拉喀什条约》[1]有关“无障碍格式版”“受益人”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