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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猪猪侠”如何避免无辜“躺枪”?
案情 原告Y公司系“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 2017年11月,原告在被告B公司开设的网店内购买了印有“猪猪侠”形象的儿童泳裤1件,该泳裤系被告B公司在原告下单后,到被告K公司经营的网店中购买并由K公司直接寄送给原告。原告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猪猪侠”系列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发行权,应当承担共同赔偿责任。被告K公司、被告B公司均辩称,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其不应
发布时间:2019.05.17 -
因未经授权出版《雷雨》,出版社、销售商被诉索赔50万元
因认为陕西师范大学出版总社有限公司、北京新华先锋出版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了《雷雨》的图书出版权及作品发行权,北京十月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将上述二公司诉至法院,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 原告十月文化公司诉称,其享有《雷雨》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的专有使用权。《雷雨》是剧作家曹禺创作的一部话剧,多次改编为影视剧,获得一致好评。 2019年,原告经调查发现,陕西师范大学
发布时间:2019.08.27 -
国家版权局评选出2019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
国家版权局评选出2019年中国版权十件大事,现予发布。 01 打击院线电影盗版取得显著成效 2019年春节档院线电影出现高清盗版引发社会关注,国家版权局联合相关部门制定实施《加强院线电影版权保护专项工作方案》,发布5批33部院线电影版权保护重点作品预警名单,会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电影局及电信运营商建立侵权盗版网站(APP)联控机制、推动成立院线电影版权保护联盟,会同公安部
发布时间:2020.02.14 -
“葫芦娃”纠纷再起,这次法院这样判!
近日,“葫芦娃”美术作品纠纷再起。因“浪潮服务器”公众号文章插图涉嫌改编使用“葫芦娃”美术作品,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向北京互联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互联网法院认为,由于该图片并未使用“葫芦娃”美术作品的整体造型,且在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而并未构成实质性相似。判决驳回原告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17日,被告浪潮(北京)电子信息产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08.26 -
以影像技术为视角探析电影及类电作品固定性要件
自2016年奇迹MU案以来,[1]对电子游戏生成的画面是否应当被认定为类电作品的争议一直未曾停歇,争议的各方就类电作品是否需要丰富及连续的剧情设计、互动性是否有违类电固定性要件等问题展开了探讨。但笔者注意到,在许多观点中,对著作权基本概念理解的偏差导致了一些不必要的分歧。其中,对于类电作品固定性要件理解的滞后,成为了阻碍共识达成的重要因素。 基于此,本文尝试跳脱电子游戏的范畴,以影像技术的
发布时间:2020.08.27 -
“央视世界杯案”和“新浪中超案”再审有果,业内专家怎么看?
节目认定为“作品”还是“制品”给予保护存在分歧,对其司法保护路径也存在争议,这给体育赛事版权开发与保护带来很大影响和挑战。 “央视世界杯案”和“新浪中超案”是两起涉体育赛事节目法律定性的典型案件,司法裁判结果引发业界、学界关注。今年8月24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下称北京高院)提审上述两起案件,并于9月23日就两案作出再审判决,认定涉案世界杯赛事节目和中超赛事节目构成类电作品,从而使体育赛事节目
发布时间:2020.10.21 -
陈锦川:适用新修《著作权法》作品类型开放规定的几点建议
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这一规定表明,新修订著作权法改变了之前作品类型封闭的做法,采用了作品类型开放的模式。笔者基于理论和实践存在的问题,针对作品类型开放后新类型作品的认定提出几点建议。 第一,在认定新的作品类型时,要全面考察其是否完全符合作品的构成要件。新修订《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
发布时间:2021.01.06 -
“乐拼”仿冒“乐高”,终审被处罚金9000万元
,该案的判决彰显了司法机关严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决心。该案以侵犯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及销售美术作品复制件为由进行判决,且判罚金额巨大,对其他侵犯著作权犯罪行为具有较大的威慑作用。 仿冒“乐高”被诉 据介绍,2011年6月,李某创办广东美致智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美致公司),经营玩具的研发、生产及销售。2015年,李某发现身边有朋友做积木玩具很赚钱,便也开始做积木玩具。但他为走捷径“瞄”上了知名玩具品牌
发布时间:2021.01.04 -
涉卫星合成“地球照片”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8)粤0106民初6320号 二审案号:(2019)粤73民终125号 裁判要旨 在有反驳证据的情况下,仅凭图片的署名不足以证实其著作权来源,图片供应商还应当提交其享有著作权的进一步证据。 以特殊设备收集数据并通过特定算法而形成的图片,因形成过程缺少创作者个性化取舍,不满足独创性的要求,不属于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 案情介绍 上诉人(原审被告) : 广州爱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0.10.27 -
涉音乐作品《纳西情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涉音乐作品《纳西情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9)浙01民初213号 二审案号:(2020)浙民终301号 裁判要旨 基于企业营业利润影响因素的复杂性以及知识产权价值的无形性,在著作权案件中以侵权获利方式计算赔偿数额时,主要需依据权利人提交的侵权方获利证据,从侵权行为的具体样态出发,区分涉案知识产权要素创造的价值和不可归因于该要素的其他价值,在利润中析出专属于具体被侵权作品贡献的专有
发布时间: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