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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电影构成合理使用的认定
【内容提要】关于“阅读障碍者”的合理使用条款在我国著作权法中表述为“以阅读障碍者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向其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但现行法律对于该条款所述“阅读障碍者”“已经发表的作品”“能够感知的无障碍方式”等概念尚没有解释。本文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电影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爱奇艺公司与俏佳人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并结合《马拉喀什条约》[1]有关“无障碍格式版”“受益人”等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03.21 -
2023年我国音乐产业总规模达4600余亿元
近日在京举行的第九届音乐产业高端论坛上,中国传媒大学发布《2024中国音乐产业发展总报告》,报告显示,2023年我国音乐产业总规模约4695.62亿元,同比增长10.75%,音乐消费呈现蓬勃活力。 《报告》显示,在宏观经济...
发布时间:2024.06.19 -
静态手段侵犯舞蹈作品版权认定研究
摘要 月光舞蹈案作为我国首例“以静态手段侵犯舞蹈作品版权案”,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讨论。再审法院将服装、化妆和道具等舞台元素纳入舞蹈作品的保护范围进行侵权对比,并认定了单个舞蹈动作的可版权性,但解释力仍显不足。本文首先审视舞蹈作品的内涵与著作权法的立法精神,分析服装、化妆和道具等舞台元素,本质上是服务于舞蹈表演的辅助元素,而非舞蹈作品的“动作”范畴,将它们单独视为作品,显然与著作权法保护
发布时间:2024.08.16 -
涉摄影作品伪造证据处罚案
案号: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22)苏0102民初16376号 原告:田某某 被告: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 【裁判要旨】 擅自将他人作品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著作权登记,并以此作为权利基础提起侵权诉讼的,属于伪造权属证据的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基本案情】 田某某诉称南京某展览中心有限公司于2019年未经授权擅自在网站使用其享有著作权的《花鸟岛》摄影作品,构成著作权侵权
发布时间:2024.07.31 -
作品类型与作品保护规则的确定
摘要 《著作权法》第三条对于作品类型做了分类,每种类型对应特定的表现形式。作品分类在立法上的规范意义不仅在于示例,更在于确定特定作品的保护规则。不同类型的作品在权利归属、保护期限、合理使用与法定许可等方面可能对应不同的规定。作品保护范围虽然不限于具体的表现形式,但表现形式在一些情况下会对保护范围产生影响。因此,在作品侵权认定中,需要考虑实质性相似部分所对应的作品的类型,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其权利归属
发布时间:2024.08.21 -
美术作品局部可单独构成作品
【判决要点】 法院认定美术作品局部是否单独具有著作权的判断标准,在于具有一定程度的独创性并可单独分割使用。法院认为,后来作品的作者只是对较之原有作品而言有所创新的那一部分有著作权,并不能涵盖原有作品的著作权。 原告: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红云红河公司”) 被告:倪文贵 来源: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昆知民初字第287号 【案情简介】 原告红云红河公司委托案外人
发布时间:2017.05.31 -
游戏诉讼中如何确定 “思想”和“表达”
谈论此,基本都会异口同声地说:这、这、还有这,都是“思想”,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那么,游戏中到底如何界定“思想”和“表达”呢? 一、传统观点的问题 “思想”和“表达”是讨论著作权时最常见的、最基础的一个问题,当然也是最难的一个问题。我们在引经典判例中,实际上都是以文字作品举例,比如“爱尔兰人和犹太人结婚”这个矛盾是“思想”,具体的文字描述是“表达”,“韩剧的三宗宝(失散兄妹、白血病、治不好)”是思想
发布时间:2018.02.12 -
音乐喷泉第一案二审宣判,喷射效果的呈现构成美术作品
西湖音乐喷泉是不少去杭州旅游的小伙伴必选的夜游景点,深受大家喜爱。然而不久前,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湖滨管理处被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原因竟是称西湖音乐喷泉涉嫌剽窃了青岛世园会音乐喷泉的喷射效果。该案因涉及音乐喷泉喷射效果的呈现是否构成作品、属于何种法定作品类型的法律认定,被誉为“中国喷泉著作权纠纷第一案”。 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二审审结了上诉人北京中科恒业中自技术有限公司(简称中科恒业公司)、上诉人
发布时间:2018.07.04 -
影视剧截图是摄影作品还是视听作品的一部分?
一、影视剧截图侵权引发争议 随着视频类文娱产业蓬勃发展,相关侵权行为也日益增长,比如将热门影视剧截图用作广告、包装、制作成表情包等等。然而,学理及实践中对影视剧截图的性质及相关侵权认定仍存在较大争议。存在争议的主要原因是,影视剧截图作为静态的截图在形式上符合摄影作品的特征,同时又是视听作品连续画面的具体构成部分,[1]因此其性质认定存在两种思路,其一是作为独立的摄影作品,[2]其二是作为既有视听作品
发布时间:2021.08.24 -
天哪!文字陷阱!小心《傅雷家书》侵权!
最近,一则新闻令从事知识产权法的笔者深感不安—— 澎湃新闻:虽然傅雷作品已经进入了公版领域,然而《傅雷家书》的著作权还在50年的版权保护期内。 短短数字,勾起了笔者巨大的猎奇心理。因为笔者没有看过《傅雷家书》,但是学习过一些知识产权法,知道作品财产权利的保护的期限为作者死后的五十年。如果上述新闻的描述是真实的,那么只有一种可能——《傅雷家书》是后人对傅雷作品的选编而成的汇编作品。出于好奇,我很
发布时间:2017.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