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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财经采访徐新明律师: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快手诉广州华多科技旗下补刀小视频这两起著作权纠纷案中,北京互联网法院和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均认定,涉案短视频是在已有素材基础上进行的选择、编排,体现了制作者的个性化表达,具有独创性,构成类电作品享有著作权。 就短视频模板是否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徐新明接受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时表示:“按照北京互联网法院方面的说法,只要有 ‘一点火花’,就可以认定为作品。因为
发布时间:2020.12.07 -
羊城晚报采访徐新明律师:《谭谈交通》被下架 节目著作权究竟属于谁?
方法创作的作品。按照现行的著作权法,节目整体是归入视听作品的。”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徐新明告诉记者,视听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该节目是电视台完成制作并在电视台播出,“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著作权应该属于成都电视台。” 徐新明表示,谭乔在节目里就某个话题即兴发挥的解说,“事先没有剧本的、有独创性的内容,可以构成独立的口述作品”,但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谭乔
发布时间:2022.07.13 -
什么是软件开发者?
软件开发者指实际组织、进行开发工作,提供工作条件以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简称单位,下同);依靠自己具有的条件完成软件开发,并对软件承担责任的公民。
发布时间:2025.03.03 -
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与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斗谎奇缘》电视剧播出权合同纠纷案
一审判决书: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4)海民初字第12389号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松霞,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徐新明,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迟晨曦,董事长。 被告湖南广播影视集团 法定代表人魏文彬,董事长。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汉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
发布时间:2017.12.07 -
华汉公司反诉银汉公司电视剧播出权合同纠纷案一审答辩意见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反诉被告,本诉原告):北京银汉广告有限公司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19号外文印刷厂彩印楼西三层 法定代表人:王松霞 职务:执行董事 因苏州华汉电视节目传播有限责任公司反诉答辩人著作权...
发布时间:2006.12.21 -
《南方都市报》采访徐新明律师:“炫富短视频制造术”调查:卖家按需搬素材,“定制富人”成产业
、腾讯视频的Logo。例如,一段时长59秒的视频中,右上角“西瓜视频”的Logo十分显眼,视频左上角还被加上了“编号2689”的字样。 “如果卖家发布的短视频包含其他平台水印,那可以证明此类短视频不是卖家原创,短视频可能归属于打上水印的平台。至于非卖家原创的视频,如果买家购买后在网络上进行传播,有被短视频权利人指控侵权的风险。”知识产权律师、北京市铭泰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徐新明表示,无论短视频是否构成
发布时间:2019.08.22 -
搜狐采访徐新明律师: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涉案人员将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 徐新明 原标题:人人影视字幕组被查,律师:涉案人员将面临3至7年有期徒刑,最高可罚8000万 上海警方近日通报“人人影视字幕组”侵权案,抓获以梁某为首的犯罪嫌疑人14名,查处涉案公司3家,涉案金额1600余万元。 据警方通报,自2018年起,犯罪嫌疑人梁某等人先后成立多家公司,在境内外分散架设、租用服务器,开发、运行、维护“人人
发布时间:2021.02.04 -
鞠某等被控涉嫌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2011年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十大案件)
【案情摘要】被告人鞠某在无锡市XJKJ电子有限公司工作期间,未经公司许可擅自下载了该公司的OP系列人机监控软件V3.0等软件。后于2008年8月与被告人徐某、华某合谋后,共同出资成立无锡市YCGK技术有限公司,用其非法获...
发布时间:2017.12.07 -
正义网采访徐新明律师:融梗是不是抄袭? 专家:需结合个案进行专业认定
设计、故事情节和制作元素等方面与其作品《五维记忆》有大量相同或相似之处,侵犯其改编权、复制权和发行权。故该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哪吒》编剧导演及出品方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11月1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宣布受理此案。 在实践中,借鉴他人作品、“融梗”的情况时有发生。北京韬安律师事务所首席合伙人王军表示,有些网络作者追求所谓的“日更”,追求创作内容的高频率更新和产出,为了留住读者,就需要
发布时间:2019.11.21 -
徐新明律师代理的音乐剧《何处寻爱》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胜诉
后非常重视,立即着手筛选律师准备应诉,经对多家律所进行考察,最终决定委托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首席律师徐新明代理此案。 徐新明律师经对案情进行初步研究后认为,原告大漠花海公司既然请求法院判令国资公司返还全部版权转让费2000万元,应该是要解除合同,虽然其并未在诉讼请求中载明。进一步地,徐新明律师认为,国资公司的行为并未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原告既不具有约定解除权,也不具有法定解除权
发布时间:2021.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