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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钱吧”商标为何注册不成功???
商标注册是一项很有学问的事情,我们都知道商标的作用是区分服务和商品来源,如果商标没有显著性,是很容易被商标局驳回的,比如下面这家科技公司就做了错误的决定。 上海喔噻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推出了一款中小型商户专业移动支付付款工具,取名为“收钱吧”,目前已经有不少的商标用户,但是商标却迟迟注册不成功,原来这家公司将“收钱吧”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使用在金融类服务上,先后被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了注册申请
发布时间:2018.07.16 -
外文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特征二审出判决
,而且诉争商标的特殊使用方式使其显著特征进一步增强;同时,诉争商标并未直接显示指定使用商品的内容等特点,而且优势比公司的“USB-C”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的事实进一步证明了诉争商标具有显著特征,因此应遵循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 经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整体上易被理解为是对一种接口标准的描述或概称,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将之识别为对相关商品接口标准的描述,而不易将之识别为标识商品来源的商标
发布时间:2019.01.07 -
“兰州牛肉拉面及图”案的商标显著性认定
商业联合会遂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争议商标为“兰州牛肉拉面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其由汉字“兰州牛肉拉面”、拼音字母“Lanzhou Niurou Lamian”及图形组成。“兰州牛肉拉面”是甘肃省兰州地区的风味小吃,单独考虑争议商标的文字与拼音部分确实缺乏显著性,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标识识别。但兰州商业联合会在商标申请阶段,提交了放弃对争议
发布时间:2019.01.23 -
“轻轻松上上课”商标缺乏显著性被驳回
01基本案情 第26244465号“轻轻松上上课” 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由宿州明远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即本案申请人)于2017年9月5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41类“视频制作;关于培训、科学、公共法律和社会事务的文件出版;教育”等服务上。后以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缺乏显著性,不得作为商标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为由驳回其注册申请。2018年6月19日,申请人
发布时间:2019.06.21 -
《商标法》未列举要素可获得商标注册
托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认为商评委错误的认定了涉案商标类型,且在此基础上,错误地评价并认定红色鞋底商标缺乏显著性。 一审中,法院认为红鞋底商标是立体标志,并据此撤销了商评委决定,判令商评委在将红色鞋底商标认定为立体商标的基础上重新审查商标显著性。 虽然一审法院支持了克里斯提·鲁布托的诉讼请求,但一审法院对于商标性质的认定与申请人的申请意愿不符。因此,申请人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均对该一审判决
发布时间:2020.02.19 -
浅议产品形状或包装容器三维标志的固有显著性
随着市场产品多元化的发展,企业申请三维标志的需求显著增加。这些三维标志有的是与产品无关的装饰性立体造型,如卡通形象造型的玩具;有的是与产品有关的外形,如香奈儿手提包、Zippo打火机外形;有的是产品的包装或容器,如椰树果汁包装、费列罗巧克力包装、海飞丝洗发水瓶。其中,与产品无关的装饰性外形的固有显著性最为容易判断,顺利被商标局核准注册的概率较高。而与产品有关的外形及包装容器的显著性判断争议较大
发布时间:2021.05.14 -
浅析企业经营管理中的商标通用化预防
称的,应当认定为通用名称。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某一名称能够指代一类商品的,应当认定该名称为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被专业工具书、辞典列为商品名称的,可以作为认定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的参考。 根据《商标法》相关规定,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根基与精髓,通用名称化将限缩该商标的法律保护范围,更有甚至会面临被撤销的风险。这是因为将某商品的通用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一方面不能实现商标标示商品来源的核心功能,另一方面会妨碍
发布时间:2021.02.25 -
常州开古茶叶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小罐茶公司一审行政判决
典型意义 在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时,一般结合以下因素进行考量:1、该标志实际使用的方式、效果、作用,即是否以商标的方式进行使用;2、该标志实际持续使用的时间、地域、范围、销售规模等经营情况;3、该标志在相关公众中的知晓程度;4、该标志通过使用具有显著性的其他因素。 审查判断标志是否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一般应以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的事实状态为准,但如果当事人有充分证据能够证明诉争标志
发布时间:2021.09.26 -
“优盘”商标案中的商标与商品通用名称辨析
“优盘”(U盘)是什么?有人说,它是一种便携式计算机移动存储产品的通用名称,不应当作为商标注册;有人却说,不对,“优盘”完全不是该类商品的通用名称,而是其专利技术产品的特定名称,是具备显著性的注册商标。 为此,在计算机行业的两家知名企业——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场旷日持久、备受瞩目的商标争议。 2002年10月23日,华旗公司针对朗科公司注册在第9类
发布时间:2017.01.09 -
“新华字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一审判决书
诉辩意见,本院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第一,关于“新华字典”是否具备商标的显著特征问题。 显著识别性是商标的基本特征,也是商标的基本属性。只有具有显著识别性的标识才能发挥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进而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并给予保护。 本案中,由于“新华字典”是以辞书书名的形式出现并在实际中使用,其是否具备显著特征进而起到标识商品来源的作用成为其能否作为未注册驰名商标给予保护的关键因素之一。从现有证据来看
发布时间:2018.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