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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手诉华多侵权一审获赔两万元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就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快手公司)起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华多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两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PPAP”(时长36秒)和“这智商没谁了”(时长18秒)两条短视频(以下统称涉案视频)构成作品,华多公司侵犯了快手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分别判决华多公司赔偿快手公司经济损失各1万元及相应的合理开支。 快手公司系快手APP的
发布时间:2018.11.27 -
“快牙”擅播《青云志》一审被判侵权
近日,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下称石景山法院)对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诉邻动网络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下称邻动公司)侵犯电视剧《青云志》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邻动公司未经授权,在其经营的“快牙”APP平台上播放电视剧《青云志》,侵犯腾讯公司对该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判令其赔偿腾讯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46万元。 腾讯公司诉称,其拥有由欢瑞世纪影视传媒
发布时间:2019.01.24 -
擅自利用“VR热播”引纠纷
授权取得涉案影视作品《妄想症》《四大名捕2》《火锅英雄》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热波公司未经原告合法授权,在其运营的应用软件“VR热播”IPAD端,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涉案影视作品的在线播放,该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热波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被告热波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爱奇艺公司基于授权继受取得涉案三部作品的独占性
发布时间:2018.12.26 -
搜狐视频能随意播放“跑男”吗?
2019年7月25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联审原告浙江广播电视集团(以下简称浙广集团)诉被告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搜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两起纠纷案件,本次庭审采用融媒体平台直播的形式,人民法治、杭州新闻频道、杭州日报等媒体现场报道。 原告浙广集团诉称 2018年4月,原告发现被告未经取得授权许可,在明知浙广集团系案涉作品著作权人的情形下,将浙广集团花费巨额资金制作的案涉
发布时间:2019.07.26 -
“电视猫”因版权问题再度被“捉”
视频聚合软件“电视猫”自上线以来,与乐视、腾讯、爱奇艺等多家公司因版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发生多起纠纷,且在一审中频频败诉。近日,“电视猫”因为版权问题,再次成为侵权案件的败诉方。 日前,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千杉公司)与深圳市迅雷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下称迅雷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判决千杉公司停止相关侵权行为,赔偿迅雷
发布时间:2019.11.13 -
淘宝诉百度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驳回百度上诉
因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百度音乐安卓手机客户端提供涉案歌曲《金刚萨埵百字明咒》、《文殊菩萨心咒》的下载服务侵犯其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简称淘宝公司)将百度公司诉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简称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通过其经营的百度音乐客户端提供涉案歌曲的下载服务,使公众可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歌曲,侵害
发布时间:2019.08.13 -
淘宝诉百度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时间:2019.08.13 -
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的管辖问题
问题的提出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以下简称“民诉解释”)颁布以来,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管辖法院的确定问题上,出现了以下现象[1]:原告依民诉解释第25条选择其住所地法院起诉[2];被告则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0号,以下简称“信息网络传播权解释”)第15条
发布时间:2019.11.01 -
全国首例网盘服务商怠于采取屏蔽措施被判侵权,赔偿100万元
近日,海淀法院宣判了原告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法院判决百度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和合理开支3万元。 据了解,该案是全国首例判令网盘服务提供商因怠于采取屏蔽措施制止用户侵权分享热播电视剧而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例,同时也创下了全国类似案件判决赔偿额的最高纪录。 原告诉称 原告优酷公司诉称,其经授权依法享有热播影视作品
发布时间:2019.12.24 -
同服务器跨平台转发他人作品的侵权判断
网易公司侵犯其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网易公司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图片并要求网易公司支付赔偿金及合理费用1万元。网易公司辩称,其网站中包含被诉侵权图片的文章来源为微信公众号“碎悦”,系用户“碎悦”先行将文章上传至涉案网站媒体开放平台“网易号”后,再由网易公司工作人员转载至同一网站的“荐新闻”栏目中。 审判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涉案文章及图片在网易公司网站页面
发布时间:2019.0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