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专利
-
商标
-
版权
-
商业秘密
-
反不正当竞争
-
植物新品种
-
地理标志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
-
技术合同
-
传统文化
律师动态
更多 >>知产速递
更多 >>审判动态
更多 >>案例聚焦
更多 >>法官视点
更多 >>裁判文书
更多 >>权利
-
中欧美日的医药用途权利要求撰写形式
疾病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或者已知物质对其已知适应症以外的新适用症具有预防、治疗效果的发现,均需要相当的研发成本,无疑应当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 但是对于这样的医药用途发明,将其撰写为何种权利要求却颇值得考量。尤其是发现已知物质的新适用症的医药用途发明,如果将其撰写成产品权利要求,则会由于产品本身已知而新颖性存疑,如果将其撰写成治疗某种疾病的用途权利要求,则无法满足目前世界范围内大多数国家施行的将
发布时间:2020.02.21 -
商业秘密保护规章应弃用“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表述
作者 | 黄璞琳 江西省抚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2020年9月4日公布的《商业秘密保护规定(征求意见稿)》,有两处使用了“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表述,分别是: (1)第三条【适用范围】:任何自然人、法人或违法人组织实施了侵犯中国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或为其实施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提供帮助的行为,均适用本规定。 (2)第三十八条【特别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授权的省级市场
发布时间:2020.09.28 -
山东省市场监管局纠正荣成市海洋发展局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2020年4月30日,山东广播电视台《问政山东》栏目报道了“荣成市海洋发展局规定捕捞许可证年审要买山东省渔业互保协会荣成办事处的保险”的问题,该栏目组在节目播出后联系我局,请求对报道的问题依法调查处理。5月14...
发布时间:2020.10.13 -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平行无效宣告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影响 ——(2020)最高法知行终93号 【裁判要旨】 同一专利权的多个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专利权人在其中一个程序中修改了权利要求且该修改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的,以修改前的权利要求为审查基础的在后被诉决定引发的专利确权行政案件,因审查基础已不复存在而无继续审理之必要。 此时,人民法院应当撤销有关在后被诉决定,但无需判令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决定。 【基本
发布时间:2021.09.06 -
某机械公司与国知局“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21年11月1日询问当事人,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杨静和被上诉人植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滕俊强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基本事实如下:本申请系名称为“一种高压自紧式法兰”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植源公司,申请号为20161104****.8,申请日为2016年11月24日,公开日为2017年1月18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发布时间:2023.07.24 -
“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中实验数据对公开充分的影响
最近,“参数限定”专利权利要求的充分公开问题频频引起热议。国家知识产权局今年公布的“2023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例”中即有三个案例均涉及这一法律问题,其中一个案例系“一种安全锂离子电池单元及安全锂离子电池组”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案[1]。另外,最高人民法院于今年4月在“通过无误差函数压缩应力曲线的离子交换玻璃”发明专利无效行政诉讼二审判决[2]中也涉及对参数限定的权利要求是否充分公开
发布时间:2024.12.02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案析
【案析】在专利授权确权案件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记载的内容为准,但并非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内容均具有限定作用。如果相关文字记载对于产品或方法本身不会产生影响,则尽管其被记载在权利要求中,该部分内容亦不具有限定作用,在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通常无需考虑。 【审杏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3.1.1权利要求的类型/第三章3.2.5包含性能、参数、用途或者制备方法等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 【示例
发布时间:2024.11.19 -
从“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案看如何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案 情 原告苏州海路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系一家专门生产销售医疗仪器的公司,涉案专利是名称为“改进型多功能标本盒”的实用新型专利。江西金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盛公司)曾系涉案专利原权利人上海吉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鸿公司)的全国总代理。 2010年10月10日,金盛公司与吉鸿公司签订《合作协议》,被告金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作为金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2014年12月,原告代理商在
发布时间:2017.01.16 -
上海知产法院审结首起确认恶意放弃专利权及损害赔偿案件
,该专利为其在鑫百勤公司工作期间的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归鑫百勤公司所有,支持了鑫百勤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判决后,被告并未上诉,该判决生效。 本来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到这里也就结束了,原告已经通过诉讼拿回属于自己的专利。但是当原告在判决生效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的权利人、发明人进行著录事项变更的时候却遇到了障碍。原来,在上述专利权属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放弃上述专利权声明,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时间:2018.01.18 -
法国公开实施欧盟《统一专利法院协定》的法律
生效的欧洲专利)选择退出UPC的专属管辖和撤销退出的情况。 过渡期:管辖权和法律。该法第21条规定,在UPC的7年过渡期期间,有关侵权或撤销在法国生效的欧洲专利的诉讼可以在法国国家法院或者UPC提起(如果诉讼在法国国家法院提起,但过渡期结束时仍未判决,那么该诉讼继续由法国国家法院审理)。 权利用尽。有关专利权用尽的条款将被修改:如果产品由第三方销售,则取消专利权人明确同意这一要求,并规定如果
发布时间:2018.06.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