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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作者:刘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权利要求是划分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理解,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请求人赵*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创造性进行判断。本文结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重点讨论创造性判断
发布时间:2018.06.27 -
专利纠纷中保全错误的损害责任分析
陶冠东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一如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所言,“一切有权利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利,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1}”无论是程序性权利,还是实体性权利,任何权利人都有滥用权利的冲动,越过法律设定的权利边界,给他人带来不应有的侵害。《民法总则》第一百三十二条则明确规定了禁止权利滥用原则,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权利滥用原则的明确化
发布时间:2018.12.26 -
含有功能性限定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认定
所提供的一般弹性作用或柔性,还将能量返回给使用者的身体,当骑行者运动时,所述的弹性作用或柔性趋于将两个支承部分返回到其起始位置。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如下:一种支承系统,包括用于容纳骑行者臀部的第一支承部分和第二支承部分,连接到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的前部;以及在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与前部之间的绞折,当骑行者坐在支承部分上并进行蹬踏运动时,该绞折允许第一和第二支承部分中的每一个经受基本独立的弧形运动,该弧形
发布时间:2019.03.05 -
无效程序中材料领域创造性典型案例诠释: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是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
本文通过两个典型案例诠释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是创造性判断的前提和基础。特别是,在创造性判断中,不仅涉及对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还涉及对现有技术技术方案的理解和界定。在对上述内容进行理解时,应站位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阅读说明书理解发明,综合考虑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和产生的技术效果等因素。 对于专利权人而言,专利维权的难度首先体现在确权环节上。而确权环节中常常会因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
发布时间:2021.05.12 -
仿制药申请人4.2类声明与药品专利权利要求的对应性
【裁判要旨】 仿制药申请人依据《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第六条的规定作出其申请的仿制药技术方案不落入被仿制药品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声明的,原则上应当针对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保护范围最大的权利要求作出声明,以保证声明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中国上市药品专利信息登记平台公开了被仿制药品所对应的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时,仿制药申请人应当针对该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独立权利要求作出
发布时间:2023.11.06 -
包含参数特征的权利要求实际解决技术问题的判断
【弁言小序】 随着科技快速发展,新产品及分析检测手段层出不穷,出于产品性能、用途研究多样化,或者获得授权和扩大权利保护的目的,采用包含参数特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情形越来越普遍。对于参数种类,除了《专利审查指南2023》中提及的物理化学参数以外,还出现了表征微观结构或性能效果的参数。对于参数类型,可分为标准参数、通用参数以及自定义参数等。而根据来源,参数可以是利用仪器设备直接测量得到的性能值,也可以
发布时间:2025.04.08 -
给药特征对医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
【判决要点】 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知行字第75号行政裁定书中认定:体现于用药行为中的特征不是制药用途的技术特征,对制药用途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本案中,权利要求9中的用药禁忌特征“包装插页上有避免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与所述组合物组合使用的说明”作为药品包装的撰写内容,其作用在于指导医生在用药过程中不能联合使用蒽环类抗生素类化疗剂,并未对制备药物的过程产生实质性影响,因此,参照
发布时间:2017.05.15 -
“不良影响”的适用与“在先权利”的认定
被解释为“商标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本身是否具有不良的影响,而不是使用商标的结果或者使用商标的行为具有的不良影响[2];另一个问题则是在先权利,但商标评审委员会并没有进行审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3],可以看出,侵犯当事人在先权利是可以作为一种相对事由对诉争商标进行撤销的。“在先权利”也同样是需要加以思考的,“卤西西” 案中的使用似乎并没有侵犯郑渊洁先生的著作权,也并没有侵犯其他任何具体的
发布时间:2019.03.01 -
权利要求的理解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作者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 张娴 许艳 【弁言小序】 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往往贯穿着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和确定,而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由多个技术特征的集合构成,技术特征又是由相应的技术术语或用语表达。因此,实践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往往是如何确定权利要求中具体技术术语或用语的技术含义。 本文通过一个典型的无效案例来说明在创造性判断与现有技术的比对中,准确理解权利
发布时间:2020.02.10 -
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与在先商标权冲突的评判分析
、无效案件与日俱增,其中平面类外观设计专利产生的显著的整体视觉效果与商标的显著性较为近似,其与在先商标权发生的冲突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正是由于平面类外观设计产品专利权与在先商标权利的客体存在相似之处,导致二者的权利极易混淆,冲突时有发生。针对专利审查阶段或后续无效阶段中如何解决矛盾,实践和理论上存在较大分歧。本文从二者的定义、区别与联系切入,加以案例佐证,提出现阶段解决冲突的建议。尤其是,新修改的
发布时间:2020.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