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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二次锂离子电池”发明专利无效案
得到符合发明目的的具体实施方式,而且无须通过过度劳动,即可排除不能实现发明目的的技术方案的,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能够得到说明书支持。 本案中,权利要求1包含了“充电限制电压大于4.2V,但不超过5.8V”及“正负极配比按充电限制电压为4.2V时的理论克容量计算在1:1.0-1:2.5”两组不同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虽未就该两组数值范围技术特征之间的关系予以明确说明,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通过阅读本专利
发布时间:2021.04.01 -
专利侵权法定赔偿中的主体特征和产业属性研究
我国专利侵权法定赔偿存在明显的产业区分特征和多种赔偿计算方法并用倾向。从参考因素看,除权利类型和专利许可费用外,对于快速消费品案件,法院侧重于侵权人生产规模和侵权产品价格;对于耐用消费品案件,法院还会额外关注侵权人的销售范围和侵权行为;对于高新技术产品案件,法院则会参考原告的赔偿请求,并重点关注侵权人有无恶意行为或侵犯国外专利权人的情形。新《专利法》实施后,高新技术产品法定赔偿额有显著提升。在
发布时间:2016.03.14 -
徐新明律师团队代理的北京建兴开发中心与重庆泓鹏公司技术合同纠纷案胜诉
提要:北京市建兴新建材开发中心(以下简称建兴开发中心)、于承安、闫秀华(甲方)拥有柔性饰面砖的生产技术(包括专利及技术秘密)。2015年1月,建兴开发中心、于承安、闫秀华与重庆泓鹏建材有限公司(乙方,以下简称泓鹏公司)签订技术实施许可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柔性饰面砖的生产设备,并许可乙方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独占实施柔性饰面砖生产技术。在合同签订及履行一段时间后,双方发生纠纷,建兴开发中心、于承安
发布时间:2021.12.20 -
现有技术的构成要件探析
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瑞医药)于2017年3月28日针对上海宣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宣创生物)的发明专利权(专利号:ZL201510398190.1)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在该案的审理过程中,关于涉案专利保护的N-[4-(1-氰基环戊基)苯基]-2-(4-吡啶甲基)氨基-3-吡啶甲酰胺甲磺酸盐(下称甲磺酸阿帕替尼)A晶型是否属于现有技术成为主要争议焦点之一。 现有技术的认定是新颖性和创
发布时间:2018.06.08 -
心脏支架技术引发专利权属纠纷
华裔科学家周功耀带着他自认为最前沿的可降解合金心脏支架技术回国创业,项目也一度被看好,引来了国内知名药企数千万元的大手笔投入。然而,5年后,合作公司却已经实质上停顿,不仅产品没能进入市场,双方还因为专利权属纠纷将官司打到了最高人民法院。 技术前景广阔,药企入股 周功耀是知名的材料科学家,特别是在3D打印领域,他声名显赫,目前担任中国及世界3D打印技术产业联盟副理事长。周功耀早年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8.25 -
最高院第28批指导案例159号| 敦骏科技诉吉祥腾达等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深圳敦骏科技有限公司 诉深圳市吉祥腾达科技有限公司等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 2021年7月23日发布) 裁判要点 1.如果被诉侵权行为人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将专利方法的实质内容固化在被诉侵权产品中,该行为或者行为结果对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全面覆盖起到了不可替代的实质性作用,终端用户在正常使用该被诉侵权产品时就能自然再现该专利方法过程,则应认定被诉侵权行为人实施
发布时间:2021.07.30 -
实用新型创造性审查中对技术启示的判断
(作者:朱朔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弁言小序】 在判断实用新型专利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时,应当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对现有技术中的技术方案进行整体考量,即整体考量现有技术的技术领域、公开的技术手段以及该技术手段在整体技术方案中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理念阐述】 《专利审查指南》中对于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的判断标准中规定,对于现有技术的领域,一般着重考虑该实用新型专利
发布时间:2016.04.13 -
中冶东方冶金熔渣粒化技术专利维权获胜
日前,中冶东方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包头钢铁设计研究总院的“冶金熔渣粒化技术” 发明专利长达5年有余的维权案宣告结束。中冶东方公司首次进行的知识产权维权获胜。 原来,中冶东方与俄罗斯有关专家合作开发了适应中国国情的冶金熔渣粒化技术,并申请了“冶金熔渣粒化装置”(专利号:ZL98 1 06855.3)发明专利。该专利技术克服了原有技术存在的爆炸、循环水量大、处理后渣粒含水量大、占地面积大等不足,研发成以
发布时间:2008.03.19 -
浅析涉及计算机程序专利创造性缺陷答复
前言 在互联网/软件企业知识产权工作中,常见的一类工作任务是面对专利局审查员下发的审查意见通知书,而通知书中最常见拒绝授予发明专利权的理由是发明专利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也就是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专利申请不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称之为第三类审查意见。实践中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为第三类审查意见的占比非常大,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有以下几种:(1)涉及计算机程序类
发布时间:2019.03.12 -
浅谈关于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审查意见的答复
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针对专利申请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规定的问题,笔者根据实践中所遇案例,总结出答复过程中的以下两种应对方式: (一)争辩得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结论的理由存在不合理性 审查指南规定审查员如果置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没有达到充分公开的要求,应当有合理的理由。争辩中可以
发布时间:2019.09.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