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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在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的新创性评价中的角色
在专利类型中,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无疑是创新的代表,而外观设计专利似乎只是装饰性、美感的补充。但事实上,外观设计专利在评价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时,扮演着一个不可忽视的角色。本文将探讨外观设计专利在这一过程中的具体角色,并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PART 01 外观设计专利作为对比文件的可能性 外观设计专利通常涵盖产品的外观设计,包括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以及颜色与形状、图案的组合
发布时间:2024.06.17 -
澳大利亚将废止创新专利制度
针对澳大利亚生产力委员会此前对该国知识产权制度所作出的调查报告,澳大利亚政府近期对外公布了其答复意见。上述调查报告所提出的建议包括:废止澳大利亚创新专利制度、进一步提高专利创造性步骤的门槛标准,以及替换掉当前涉及版权侵权行为的例外情形。 废止创新专利制度 与标准专利相比,创新专利对于创新标准的要求相对较低,能提供为期8年的保护期(标准专利可以提供20年的保护期)并且能提供与标准专利完全一样的救济
发布时间:2017.12.01 -
从显系模仿谈创造性的判断
作者:杜衡 国家知识产权局审协江苏中心副研究员 一、问题的引出 美籍历史学家黄仁宇说:“macro-history(大历史)这名词纵是新颖,已乏创意,因为‘宏观经济学’(macroeconomics),由来已久……(将宏观微观)改称大小,转用于历史,显系模仿而非发明”。【1】此番自谦中所涉及的概念,虽不是专利法中的术语,却也能与之高度对应,在不经意间提供了一种判断发明创造性的直观思路——是否显系
发布时间:2018.05.21 -
爱拼与学而思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数据,也不在其数据编辑的结果上。首先,爱拼公司花费巨大人力和物力对巨量的数据进行收集和编辑,如仅仅是从数据中发现事实并表达,若无独创性显然是无法取得著作权保护的;其次,如果爱拼公司仅仅是对采集的不同格式的数据转换成统一的格式再外化为图表,设计这种格式或图表的行为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创造性行为,则相应的图表也应当属于不具备独创性的通用图表。一审法院认为,爱拼公司编辑的图表所表达的内容和使用功能,包含爱拼公司
发布时间:2018.09.11 -
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及创造性判断标准评析
马库什权利要求(Markush Claim)是医药化学领域一种常见却又特殊的权利要求。而长期以来,基于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属性界定不同,各级法院在权利要求的修改以及创造性评价标准等问题上的观点并不一致。最高院在第一三共株式会社专利无效案((2016)最高法行再41号)中对上述问题确立了相对较为明确的标准。笔者试图对第41号判决作出梳理和探讨,抛砖引玉,希望能对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和创造性判断等问题
发布时间:2019.01.31 -
“充电器租售机”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案评析
一、引言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4月26日发布了2018年度专利复审无效十大案件,其中有四个案件涉及实用新型专利。“充电器租售机”无效案涉及实用新型的创造性特殊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该案的典型意义在于:“为实用新型创造性判定中如何准确把握相近技术领域的技术启示提供了参考思路。在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专利权利要求中除主题名称之外的整体架构时,将二者的技术领域认定为相近技术领域而不是上位概括为
发布时间:2019.08.21 -
创造性评价过程中的整体性视角分析
整体上是否存在某种技术启示”。也就是说,根据《审查指南》的规定,在运用“三步法”进行创造性判断时应当遵循整体性原则。 但是,在审查实践中经常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审查员常常会将所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从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分离出来,孤立地将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与现有技术进行比对,即仅判断该区别技术特征自身是否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用技术手段,而并没有考虑该发明所涉及的全部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所能
发布时间:2019.06.20 -
与在原单位所参与的技术研发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归属认定
作者 | 顾正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离职员工在原单位参与过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支持、技术标准制定、技术方案的修改等工作,其以在原单位工作过程中接触和了解的特殊技术信息、技术缺陷、技术改进需求等内容为基础申请的发明创造,应认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有关的发明创造”,该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其专利申请权应归原单位所有
发布时间:2020.05.28 -
浅析化合物创造性评价中显而易见性的判断
化合物创造性的判断是药物专利权无效挑战的重要组成部分。通常,合议组会遵循三步法的评价方式,依据无效请求人提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确定要求保护的化合物与现有技术化合物之间的结构差异,结合化合物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基于所述技术问题,判断现有技术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亦即判断要求保护的化合物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 显而易见性的判断是得出审查结论前的最后一步
发布时间:2023.03.13 -
主要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为汪某。2014年7月,R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折弯机后防护门”的实用新型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发明人为汪某、张某、赵某。A公司主张涉案专利利用了其从案外人E公司处获得的图纸,并且是汪某等人从A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作出的与其在A公司的本职工作或者分配的工作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专利权应归属于A公司。R公司则认为A公司并未取得其所述技术资料的所有权,涉案专利并未利用A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 裁判
发布时间:2023.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