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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斯利康与国知局“替格瑞洛”药品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9)最高法知行终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上诉人阿斯利康(瑞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斯利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第三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立泰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
发布时间:2024.03.01 -
“铁屑净化器”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律师团队经研究案情后认为,无限者公司的产品根据无限者公司的陈述及提供的案件材料,确定了对涉案专已经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难以避免侵权后果。鉴于此,徐新明律师团队(以下简称代理律师)决定先申请北京市知识产权局中止侵权审理程序,然后针对涉案专利启动无效宣告程序。 在对涉案专利进行背景调查的的过程中,代理律师发现国家知识产权局已于2020年3月27日针对涉案专利出具《专利权评价报告》,其结论为:涉案专利
发布时间:2021.03.26 -
AGV搬运机器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
提要:东莞松山湖国际机器人研究院有限公司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201720646860.1、名称为“AGV搬运机器人”的实用新型专利,共计8项权利要求,于2018年2月6日获得公告授权。徐新明律师团队接受李某委托,于2019年1月31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提出无效宣告请求。专利权人未对请求人的书面意见进行答复,亦未参加口头审理。2019年5月29日,专利局复审和无效审理部作出第
发布时间:2019.07.16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玉汕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包括:证据1.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闸证经字第21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详细记录了相关网页的获取过程为:登录互联网,输入http://www.taobao.com网址进入淘宝网,输入用户名“沪玉汕贸易”的账户名及密码,进入卖家
发布时间:2016.11.18 -
外观设计专利权无效行政案件中网络证据审查与现有设计认定的考量因素
涉案专利权无效的请求,理由是涉案专利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简称专利法)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无效宣告请求审查程序中,玉汕公司提交的证据中包括:证据1.上海市闸北公证处出具的(2013)沪闸证经字第2180号公证书。该公证书详细记录了相关网页的获取过程为:登录互联网,输入http://www.taobao.com网址进入淘宝网,输入用户名“沪玉汕贸易”的账户名及密码,进入卖家
发布时间:2016.11.18 -
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理解对创造性判断的影响
作者:刘斌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权利要求是划分专利权权利边界的标尺,在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件的审理中,对于权利要求中某些技术特征的理解,经常成为争议的焦点。 在请求人赵*威就专利权人握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的第200510105502.1号发明专利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案,争议主要集中在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理解并在此基础上对创造性进行判断。本文结合该无效宣告请求案,重点讨论创造性判断
发布时间:2018.06.27 -
浅谈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一事不再理” 原则中“一事”之界定标准
【摘要】 “一事不再理”是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但目前《专利法实施细则》和《专利审查指南2010》仅给出了原则性的规定,导致实务中对此原则的适用存在一些困惑。本文从时机、主体、客体三个层面对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所涉“一事不再理”原则中“一事”的内涵进行了分析,并着重对客体层面中如何构成“一事”即如何认定“同样的理由和证据”进行了探讨,以期为该原则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准确适用提供一些参考
发布时间:2021.11.23 -
金垦公司与国知局、第三人隆基公司“全自动淘洗磁选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发布时间:2023.12.11 -
“从有机氨基硅烷前体制备氧化硅薄膜的方法”发明专利的无效行政纠纷二审判决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行终832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无效宣告请求人):金某。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 一审第三人(专利权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 上诉人金某与被上诉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国家知识产权局)及一审第三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一案,涉及专利权人为某美国有限责任公司、名称
发布时间:2024.12.11 -
北京专利律师:(瑞士)埃利康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用于机动车水平传送的托架”落入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 ,请求法院判决其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500万元。2009年5月4日,怡锋公司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和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2009年7月24日,刘某阳向专利复审委员会再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认为本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三十三条
发布时间:2024.03.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