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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化群体创作及其版权保护
摘要 以“故事类型”“故事/人物设定”的群体化生产和“数据库式”创作消费为特征的新型“网络化群体创作”,日益成为网络文艺的主要生产机制。网络化群体创作所带来的文艺创作方式多样化,从文化生产层面对版权制度基本原则发起挑战。倡议版权立法、司法和管理部门应当从网络文艺的生产实践和规律出发,积极联合平台、作者和读者社群开展更具弹性和针对性的综合版权保护创新,实现多元利益的动态平衡和多元文化生产方式的和谐
发布时间:2022.06.29 -
《校花》作品惹争议,艺术创作不应挣脱法律的缰绳
6月17日,OCAT(华侨城当代艺术中心)上海馆微信公众号的一则推文引发争议,该推文描述了该馆的展览作品《校花》,英文名“UglierandUglier”,意为“越来越丑”。推文称该作品的创作者宋拓用录像机偷录下近5000名女大学生,按照个人喜好,将女生从美到丑进行排序,排序类别包括:“不可原谅的丑”、“绝对不可原谅的丑”、“勉强还是可以原谅的丑”等。该争议作品的发表,已逾越创作者的言论自由范畴
发布时间:2021.07.15 -
平衡委托创作合同主体之间法益,促进传统戏剧焕发新生
【裁判要旨】 委托创作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由委托人就特定作品委托他人创作,受托人按照约定完成作品创作所订立的合同。戏剧作为一门综合艺术,涉及的权利人众多,就我国传统戏曲发展的过程来看,许多地方曲种包括黄梅戏在内,均呈现出权属不明确、创作报酬索要难等现象,本案为委托创作合同纠纷,旨在通过保护创作者的权利,激励传统戏剧创作者积极性,促进传统戏剧重现繁荣。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布时间:2023.07.06 -
委托创作侵权中委托人的责任认定
裁判要旨 委托创作法律关系中,如作品著作权归属委托人,则委托人作为创作行为的受益主体、控制主体和监督主体,理应就作品创作过程中受托人的著作权侵权承担替代责任。同理,因委托人的著作权可概括性及于与最终作品无实质性差异的阶段成果,就阶段创作过程中产生的侵权责任,亦应由委托人承担。 一审案号:(2020)渝0192民初10393号 案情 原告:尧某。 被告:重庆黄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黄金
发布时间:2023.08.24 -
65岁老木匠李景阳造“木牛流马”获中国专利
’有着非常高的工艺、文化和观赏价值,可在博物馆、公园、景区等场所供人观赏,还可用作影视道具。做这件事,我觉得比打工更有价值。”老李告诉记者,目前已有北京和深圳的两家公司联系他想购买产权,他给出的价格在100万元左右。 “我还想继续研究三农方面能用得上的东西,现在已经有了比较成熟的想法,但资金还有点问题。”老李感慨地说:“一个农民想搞点创作研发不容易。不仅要顶着经济压力,还要忍受周围人的非议,但热爱
发布时间:2016.01.28 -
作品的替代性使用与非替代性创作
人类思想及思想之表达绝非凭空而来,作品的创作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使用到在先的智力成果。特别是随着短视频产业的快速发展,使用一部或多部在先视频并对其进行剪辑、加工、创作,形成适于互联网传播的短视频的行为越来越多。这种短视频通常被称为“二创”短视频。由于“二创”短视频涉及对在先视频的使用,如果在先视频享有著作权且仍在著作权保护期之内,此时,研究“二创”短视频与在先视频之间的著作权关系,厘清合理使用与侵权
发布时间:2021.09.10 -
“谷阿莫说电影”挑战合理使用底线?
在优酷、bilibili、新浪微博等平台拥有海量粉丝的中国台湾影评人谷阿莫,近日惹上了版权官司。据媒体报道,中国台湾的影音平台KKTV等指责谷阿莫创作的“X分钟带你看完电影”系列短视频未经授权改编其拥有版权的影片,侵犯其版权,并且部分电影被讲得“一文不值”,影响片商收益。对此,中国台湾相关部门调查认定谷阿莫的行为涉嫌侵犯著作权,于近日对其提起诉讼;而谷阿莫辩称其行为系合理使用,并未侵权。 此案
发布时间:2018.07.09 -
网游遭遇“换皮”,原创如何维权?
美国电影《失控玩家》以网络游戏为题材,讲述一个NPC玩家获得自主意识后揭露游戏厂商抄袭阴谋的故事。虽然游戏厂商老板拒绝承认使用了他人游戏代码,但主角们通过层层挑战与突破终于发现该游戏中藏有被抄袭者所开发的...
发布时间:2021.12.06 -
对网络游戏进行二创会侵权吗?
问题咨询: 您好!想做个咨询辛苦了!好友对国外的某款射击类游戏进行了小额的商用同人创作,做了一些售卖的装饰品,使用了其游戏界面的模型截图作为参考进行了有自己手绘二次创作,也使用了游戏内部的图标元素和人物名称,其中一款涉及游戏logo。我了解版权相关后有些在意是否侵权,去查询其外文官网发现,官网只提及会尊重版权维护版权,没有对同人创作程度有明确表态和规则。看了贵网站的文章觉得十分专业,在此请教
发布时间:2024.08.12 -
谷阿莫因“×分钟看完××电影”被台北地检署起诉
直指因谷阿莫重制短片影响口碑,以几百万台币购入影片版权,却直接导致取消院线上映也无法卖到电视台,粗估损失上千万台币。 当时,面对台湾检警的调查,谷阿莫发布了自述影片,称自己的作品符合“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因此不会放弃“二次创作”的权利。并且“只取1/10到1/100的原著作内容,不会有人觉得看了1/10到1/100内容,就觉得看完原作了”。他坚持认为自己未向观众收取费用,而是通过免费影片发表
发布时间:2018.06.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