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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北京)科技公司与重庆小猴科技公司、李相龙、李桦及重庆洲希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并于2020年6月16日获得专利授权,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系小猴科技公司自行研发,不存在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小猴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产品销量极少、生产规模极小。即使小猴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过错程度小且侵权情节轻微。首先,小猴科技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涉案产品在网上的销量仅为7台。线下销售中,合作的联通公司近20家门店仅销售4台,合作的洲希
发布时间:2022.05.23 -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下的专利侵权判定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在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同时,这也将给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判定规则产生深远影响。 一 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所谓“局部
发布时间:2021.02.03 -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那么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呢?我们来讲解下关于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
发布时间:2017.10.25 -
不同类别的产品,会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您好!请问一下,不同类产品,大小尺寸也不一样,但外观相似,算是侵权吗?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不同类别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3.07 -
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所青铜雕塑关公铜像参展2010年上海世博会,后被誉名“世博关公”并申请了外观专利和版权登记,半年之后,市场上发现了劣质仿品,外观造型都和我们的专科产品“世博关公”几乎一样,也称”世博关公’,请问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您可以先对侵权产品进行公证,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2.23 -
椅子产品起纠纷 原告一审获赔偿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两被告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原告于2015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称为“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12月获得授权。2017年1月,原告
发布时间:2018.06.12 -
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细心的人会发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别于发明和使用新型。具体而言,他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人们会问,为什么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侵权呢? 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
发布时间:2019.03.19 -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时“设计空间”、“设计特征”的认定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关于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的考量。根据戴森公司提供的大量现有设计证据,可以推定刷头刷体的设计空间较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此类产品的整体形状相对于其他部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直接观察到,会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而局部的区别所占面积较小,均属于形状细微变化,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察觉,故其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发布时间:2023.05.04 -
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影响
随着消费升级,产品外观设计越来越得到消费者青睐,外观设计元素也更加多样化,例如常常伴有透明及不透明材质的设计元素组合及变化。那么对于产品外观透明及不透明材质之间的转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最终的相似性结论如何呢?企业在进行外观专利保护的过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笔者通过6个具有透明材质的外观侵权、无效案例及企业实操经验,分析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倾向性影响,反观企业在
发布时间:2023.10.13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组件与套件产品的区分认定
近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
发布时间:2023.0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