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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恩博(北京)科技公司与重庆小猴科技公司、李相龙、李桦及重庆洲希科技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产品的外观设计申请了专利,并于2020年6月16日获得专利授权,足以证明被控侵权产品的外观设计系小猴科技公司自行研发,不存在侵权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小猴科技公司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该公司产品销量极少、生产规模极小。即使小猴科技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过错程度小且侵权情节轻微。首先,小猴科技公司提交的后台数据显示涉案产品在网上的销量仅为7台。线下销售中,合作的联通公司近20家门店仅销售4台,合作的洲希
发布时间:2022.05.23 -
浅谈局部外观设计制度下的专利侵权判定
2020年10月17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新专利法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改进一步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相关制度,在第二条第四款中明确了我国专利保护的客体包括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这意味着我国正式以法律的形式明确了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同时,这也将给我国专利侵权诉讼中的判定规则产生深远影响。 一 什么是局部外观设计 根据专利法的定义,所谓“局部
发布时间:2021.02.03 -
判断外观专利侵权的方法技巧
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比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更具有日常生活性的商品,对于其中某些相近似产品的细微差别,普通消费者往往会忽略掉,而专业人员则很容易分辨出来。那么如何判断外观专利侵权呢?我们来讲解下关于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指南。 在判断被控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时,如果从专业人员的角度出发,对权利人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进行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应当以普通消费者的审美观察能力
发布时间:2017.10.25 -
椅子产品起纠纷 原告一审获赔偿
近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结一起原告浙江某家居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市宝山某家具经营部、广东某家居有限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两被告需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外观设计专利权产品的行为,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及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万元。 原告于2015年9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件名称为“单椅(花好月圆)”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并于2015年12月获得授权。2017年1月,原告
发布时间:2018.06.12 -
为什么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不是侵权行为?
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细心的人会发现,专利法对外观设计的保护,有别于发明和使用新型。具体而言,他人未经外观设计专利权人许可,可以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人们会问,为什么使用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产品是侵权行为,而使用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就不侵权呢? 原因在于,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客体与发明和实用新型保护的客体不同。专利法第二条规定:“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
发布时间:2019.03.19 -
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该如何维权?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我所青铜雕塑关公铜像参展2010年上海世博会,后被誉名“世博关公”并申请了外观专利和版权登记,半年之后,市场上发现了劣质仿品,外观造型都和我们的专科产品“世博关公”几乎一样,也称”世博关公’,请问我该怎样维权?谢谢!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您可以先对侵权产品进行公证,然后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侵权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2.23 -
不同类别的产品,会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吗?
问题咨询: 徐律师您好! 您好!请问一下,不同类产品,大小尺寸也不一样,但外观相似,算是侵权吗? 北京知识产权律师回复: 您好! 不同类别的产品,不具有可比性。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
发布时间:2016.03.07 -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时“设计空间”、“设计特征”的认定民事二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一、关于设计空间在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的考量。根据戴森公司提供的大量现有设计证据,可以推定刷头刷体的设计空间较大。在此基础上,考虑到此类产品的整体形状相对于其他部位容易被一般消费者直接观察到,会对产品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而局部的区别所占面积较小,均属于形状细微变化,不易被一般消费者所察觉,故其不会对产品的整体视觉效果产生实质性影响。 二、关于“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
发布时间:2023.05.04 -
被诉侵权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比对规则
底座。 (对比图) 原告主张上述控制器、两个车轮、两个万向轮搭建而成的过程组件模型的外观设计与其授权外观设计近似,落入涉案专利权保护范围,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00万元及合理费用63,999元。 上海知产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案专利为一般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对象是记载在专利图片上的整体外观设计,不涉及对组件的保护。被告的Make-U系列产品是智能编程积木拼装玩具,由多个
发布时间:2023.08.04 -
“组合电器”外观设计专利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2022)浙03民初1231号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侵权比对中,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相同或近似的设计特征属于在先设计的,应认定上述共同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影响较小,并重点比对两者除此之外的设计特征是否存在相同或近似。 案情介绍 原告:浙江途远电气有限公司(简称途远公司) 被告:浙江三同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三同公司) 途远公司于2019年5月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组合
发布时间:2023.1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