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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观设计专利近似比对与侵权责任认定的再明晰
”等字样。此后,唐智湖南公司又在长沙公证处的公证监督下,对上述拆卸后的运达公司产品进行了拆解与侵权比对。2021年11月,唐智公司以运达公司侵犯上述三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分别以三项涉案外观设计专利为基础,将运达公司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三案由法院合并审理)。 运达公司抗辩称,唐智公司的上述公证证据系自行拆卸得来,不能确认被诉侵权产品系由运达公司生产;若不借助专业拆解,则被诉侵权产品中相关零部件
发布时间:2024.01.10 -
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中组件与套件产品的区分认定
近似。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组件产品,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分为无组装关系、组装关系唯一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对于各构件之间无组装关系或者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被诉侵权设计与其全部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均相同或者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设计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设计缺少其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或者与之不相同也不近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
发布时间:2023.09.05 -
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影响
随着消费升级,产品外观设计越来越得到消费者青睐,外观设计元素也更加多样化,例如常常伴有透明及不透明材质的设计元素组合及变化。那么对于产品外观透明及不透明材质之间的转换,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怎样的影响呢,最终的相似性结论如何呢?企业在进行外观专利保护的过程有什么需要注意的地方?笔者通过6个具有透明材质的外观侵权、无效案例及企业实操经验,分析透明材质在外观专利的相似性比对中产生的倾向性影响,反观企业在
发布时间:2023.10.13 -
上海某文具股份有限公司诉某集团有限公司等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16)沪73民初113号民事判决(2016年12月23日) 裁判要旨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中,在判断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是否存在实质性差异时,既应考虑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似性,也应考虑其差异性。应分别考察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的相同设计特征与区别设计特征对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进行判定。 关键词 民事
发布时间:2024.05.29 -
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诉讼中的组合设计抗辩分析
体育用品公司拥有一项名称为“运动鞋”的外观设计专利。原告认为被告某科技公司通过淘宝网店销售的一款鞋子产品的外观与其专利近似,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要求被告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在诉讼中提出抗辩称,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与原告专利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另外,被诉侵权产品系采用现有设计,被诉侵权产品的外观属于一项在先的鞋面的外观设计和一项在先的鞋底的
发布时间:2024.06.18 -
透明材料对外观设计侵权判断的影响
裁判要旨 如果一项产品外观设计专利是由透明材料制成,则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内部的可视部分应当视为该专利保护范围的一部分,属于设计元素之一。如果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没有限定使用透明材料,而被诉侵权产品采用的是透明材料,一般情况下产品材料的变换不会对侵权判断造成影响。但被诉侵权产品因采用透明材料,内部结构清晰可见,按照“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比对原则,侵权设计与专利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明显不同的,应当认定
发布时间:2024.10.15 -
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呈现侵权GUI软件的行为构成专利侵权案
根据我国专利法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比对时需要考虑“产品”和“设计”两个要素。图形用户界面(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称GUI)与传统外观设计不同,一般并非由使用图形用户界面的终端产品的生产商在制造终端产品环节中以实体形态固化于产品,而是将图形用户界面软件安装在该终端产品并运行该软件后才得以呈现。在这种情形下,应该如何保护图形用户界面外观设计专利?近日,上海市
发布时间:2023.10.07 -
浅析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权判定
作者:章建勤 张小娟 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 一、外观设计专利近似侵权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发布时间:2018.02.08 -
从“Columbia案”看美国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标准的发展
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在最近审理的Columbia Sportswear N. Am., Inc. 诉Seirus Innovative Accessories, Inc.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中驳回了俄勒冈联邦地区法院认定侵权的简易判决,并指出在外观设计侵权分析中应当考虑被诉产品的装饰性徽标(“ornamental logo”)及其位置。此外,该判决重申,当是否普通观察者会认为设计的整体效果相同这一
发布时间:2020.01.08 -
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侵权比对规则——评德贝尔公司诉锯斧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作者 | 商建刚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案号】 (2019)沪73民初311号 【裁判要旨】 专利侵权案件中,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外观设计比对应当遵循“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基本原则,二者整体视觉效果无差异或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利的保护范围。 【案情简介】 原告德贝尔公司于2018年3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名为“衣柜床组合(03)”的外观设计
发布时间:2020.07.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