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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检察机关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典型案例

日期:2024-07-03 来源:上海检察 作者: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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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1 苏某某、林某某等九人侵犯著作权案


2 刘某甲、刘某、刘某乙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3 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4 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5 吴某某、陈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6 李某某等二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7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某、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8 严某某、单某某等二十九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9 加强假冒汽车配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10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行政执法机关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苏某某、林某某等九人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苏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雇佣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印制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并对外销售。其中,苏某某负责招募人员、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以及扫描、排版、销售环节的管理,林某某负责印刷、包装、发货环节的管理,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参与扫描、排版、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活动。期间,上述人员共制作出《来电》《年轮》等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苏某某、林某某等人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共计人民币475万余元;待销售盒装剧本97种,共4万余盒,金额共计人民币320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对苏某某、林某某等9人向法院提起公诉。2023年6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分别判处被告人杨某某、鲍某某等7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两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9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上海首例印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刑事案件,社会关注度高,涉案金额巨大且呈现链条化、组织化特点。检察机关通过梳理“剧本杀”游戏的分类、玩法等,确定剧本为整个产业的核心内容,认定涉案剧本因包含具有独创性的故事情节且以文字形式表达,构成文字作品。对剧本杀的盗版、销售行为构成对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的侵犯,涉嫌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具有刑事打击必要性和可行性。相关盗版“剧本杀”剧本销售者均被查处,实现对犯罪的全链条打击,体现出司法保护新兴文化创意产业的良好成效。


本案涉案作品种类众多,检察机关一方面基于存疑有利于被告人原则,剔除难以确定正版内容与权利主体的作品,另一方面通过随机抽样的方式,将涉案作品和正版作品进行比对,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与生活常识经验,判断所有涉案作品是否属于侵权复制品、是否“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仅仅根据鉴定报告来认定同一性,对海量作品侵权认定具有借鉴意义。


检察机关做深做实释法说理工作,促使九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注重放大法治宣传效果,依托“检察开放日”活动邀请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社会各界人士走进检察院,远程观看庭审直播,借助庭审活动向公众阐述“剧本杀”行业的著作权侵权风险点,提升社会公众版权保护意识,护航文化创意产业蓬勃发展。


刘某甲、刘某、刘某乙侵犯著作权系列案


案情简介


权利公司系CT机、血管机等医疗设备生产企业,创作发表了医疗设备软件、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为保护其医疗设备软件的著作权及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开发了安全认证系统、认证工具(俗称加密狗)等技术措施。使用人需要在计算机终端使用加密狗通过安全认证系统的核验,才能浏览使用软件的特定功能。


2019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甲未经权利公司许可,自行制作用于避开技术措施的盗版加密狗,擅自复制医疗设备软件,提供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的下载链接,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达人民币91万余元。期间,又指使刘某开设网络账户,销售前述盗版加密狗和医疗设备软件,共同销售金额人民币14万余元。


2020年3月至2022年7月,刘某乙未经权利公司许可,从网上购得盗版加密狗,擅自复制医疗设备软件,提供配套维修手册等作品的网盘下载链接,并利用网络平台销售传播,销售金额人民币15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3年1月至2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对刘某甲、刘某、刘某乙提起公诉。2023年4月,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刘某、刘某乙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二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至七十万元不等,对刘某、刘某乙适用缓刑。一审判决宣告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在侵犯著作权罪中新增“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条款以来,全国首例故意避开技术措施型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该案明确了提供规避手段和工具的间接规避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链条一环,严重损害著作权人合法权益,应当纳入刑事规制范畴。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审慎认定事实,通过实地调研了解技术措施的运行原理、医疗设备维修人员的管理模式,查明维修权限认证的获取路径,确保权利人技术措施具备有效性,准确把握著作权领域技术措施认定条件;经审查发现,侦查机关遗漏了刘某乙通过分享网盘链接、在二手电脑复制安装软件方式销售传播权利人作品的犯罪事实,遂依法适用侵犯著作权罪中有关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的条款予以追加认定。


检察机关积极回应著作权技术措施等新技术、新样态的现实法治需求,会同市版权协会等单位发布《企业数字版权技术措施保护与合规指引》,支持、鼓励权利人健全数字版权保护体系,促进技术措施发展应用,提示可能存在的安全漏洞与合规风险,做实对知识产权全生命周期保护,服务新质生产力培育发展。


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C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C公司)是半导体集成电路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郑某某于2017年至2020年期间在C公司担任工程师一职。


2021年10月至案发,郑某某违反保密约定,多次接受K信息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的安排,利用其自己掌握及向C公司员工处刺探的关于该公司在先进工艺研发进展和投产规划、现有产品实际产能等方面的信息,为与C公司具有竞争性业务的公司提供有偿咨询。


其中,郑某某于2022年2月接受了K公司的电话访谈,在明知实际咨询方系境外组织的情况下,仍将其刺探掌握的上述信息通过K公司非法提供给境外组织、人员,从中牟利。


经鉴定,C公司主张的先进工艺研发进展、投产规划、实际产能等秘密点,均属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经营信息。郑某某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的C公司相关信息与C公司主张的秘密点具有同一性。


处理结果


2022年11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对郑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7月,法院以为境外刺探、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郑某某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罪”后全市首例、全国第二例适用该罪名的案件。检察机关准确把握新罪名的认定标准,明确“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包括设立在境外的机构、组织及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分支组织,对以商业咨询的形式向境外组织泄露商业秘密的新型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打击。


本案办理中,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诉前主导作用,细化案件证据标准,结合犯罪构成要件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机关就信息来源、获取方式、信息去向等关键问题进行取证,有效发挥上下级院一体联动的工作机制,明确“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的实质认定原则,为新罪名的证据标准和认定逻辑提供司法适用“样本”。


检察机关注重延伸检察工作职能,研究制定并发布《企业离职员工商业秘密法律风险防范提示》,结合案件办理推动商业领域有偿咨询行业的综合治理。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构建侦检双方类案办理的长效合作联动机制,在加强联合线索预判、完善提前介入、常态沟通研商、形成打击合力等方面达成一致,全力服务国家总体战略。


李某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案情简介


权利人H机械(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H公司)主要生产、销售封边机等设备,并对相关技术采取了保密措施。李某某于2012年入职该公司并担任机械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保密协议。


2016年11月,李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S智能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公司),并由他人代为持股。2017年2月,李某某从H公司离职,进入S公司担任总经理,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管理。之后,李某某违反H公司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将H公司的商业秘密申请多项专利,并利用其掌握的H公司封边机的技术信息和图纸,生产相同封边机并对外销售,造成H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00余万元。


处理结果


2022年2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对李某某提起公诉。2023年3月,法院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人李某某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犯罪嫌疑人做无罪辩解的“零口供”案件。案件侦查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引导侦查与自行取证结合,重点从是否具有知悉和掌握权利人商业秘密的便利条件、犯罪嫌疑人使用的技术信息与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是否实质相同等方面,全面、客观地收集、掌握证据,夯实案件证据基础;案件审查起诉过程中,围绕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展开深入细致审查,精准认定侵权方式。


检察机关积极构建联动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市场监管部门共同制定《关于加强办理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协作配合办法》,确立落实侵犯商业秘密案件逐案提前介入机制,通过行政机关“一案双移送”机制,及时掌握涉嫌犯罪的线索,精准研判,尽早查处。本案即依托“一案双移送”机制接收侵犯商业秘密涉嫌犯罪线索,实现对侵权违法各个主体分别适用行政处罚和刑事追责,体现行刑衔接机制助力知识产权综合司法保护的良好成效。


检察机关主动延伸检察职能,多措并举守护企业创新成果。针对办案中发现的权利公司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风险点制发检察建议,助推企业建立健全商业秘密保护机制,获权利公司赠送锦旗致谢,权利公司总部亦向中国驻该国大使馆递交感谢信。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积极审慎探索民事支持起诉等保护路径,帮助权利人建立知识产权维权的多元模式,将国家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政策融入到检察履职过程中,在推进知识产权保护综合治理中发挥应有作用。


吴某某、陈某某等六人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


案情简介


自2015年起,吴某某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雇佣陈某某等人在儿童玩具上使用“狗爪”形商标,生产销售大量假冒“Paw Patrol狗狗巡逻队”系列玩具。期间,陈某某负责物料采购、成本核算,王某某负责包装设计,谢某某负责对外销售,沈某某提供个人账户用于收取资金等,邱某某负责记录销售情况及工资核算。经审计,吴某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574万余元。


2019年1月起,吴某某通过委托他人设计、开制无“狗爪”形商标的模具等方式,生产销售“天天”“小克”(“Paw Patrol狗狗巡逻队”中角色)等玩具。期间,陈某某等人按照前述分工参与生产销售等。2021年4月,公安机关在吴某某经营地查扣侵权复制品数量共计9000余件。经鉴定,查获的“天天”“小克”等玩具与权利人提供的作品登记证对应内容基本相同或相似。


处理结果


2021年10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某某、陈某某等6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提起公诉。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数罪并罚,对被告人吴某某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对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不等的刑罚,均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后吴某某提出上诉。二审阶段,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向上级院移送本案公益诉讼线索。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与吴某某开展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吴某某承诺由其在国家级媒体上发布公开致歉声明,并对消费者发出产品使用安全警示。2023年2月,二审法院结合吴某某向社会公开致歉等情节,依法作出终审判决,对吴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零口供”知识产权刑事案件,涉案团伙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形成规模化、产业化的犯罪架构,被列为最高检等六部委联合督办案件。


检察机关在办理侵犯商标权刑事案件时,针对犯罪嫌疑人通过调整模具、遮挡外包装商标等方式回避使用商标的情形,以立体美术作品为切入口,依托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机制,引导权利人收集作品登记证书、创作图纸、民事判决等证据,委托专业机构进行同一性鉴定,积极构建认定侵犯著作权罪的证据链,以“双罪名”起诉全面保障产品相关的各类知识产权。针对涉案玩具质量低劣,可能侵害不特定消费者人身权益的情况,检察机关主动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量检测,充分运用技术调查官制度,客观评估公益受损风险,强化上下级纵向一体化履职,通过公益诉讼诉前磋商及时修复受损公益,切实发挥公益保护最佳效果。


李某某等二十二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3年7月起,李某某伙同马某某等人先后设立两家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未获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情况下,雇佣多人分别负责销售、采购等业务,生产并销售假冒“先正达”“拜耳”“富美实”“巴斯夫”等品牌农药。经审计,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达人民币2000余万元。陈某甲、陈某乙自2018年3月至2021年5月担任某塑料厂法定代表人、销售负责人期间,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为上述两家公司生产印有上述假冒品牌的农药包装材料、模具等,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


郭某某等人受上述两家公司委托,在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提供配制、灌装、分装、贴标等服务,生产假冒上述注册商标的农药。经审计,郭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40余万元至170余万元不等。


处理结果


2022年2月至2022年9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对杨某某等3人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依法对李某某等19人提起公诉。2022年7月至2023年1月,法院先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等19人八个月至四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至三百万元不等,其中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2023年1月,被告人马某某提起上诉。同年4月,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涉及的商标均系世界知名化工企业所有,并在我国已经获得相应品类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检察机关通过及时调取固定证据,查明涉案侵权行为的完整形态,明确涉外案件的审查思路,夯实指控犯罪的证据基础,以依法严格办案体现对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同保护的坚定态度。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穿透式审查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资金账户,依法排除单位犯罪辩解,同时,夯实各环节行为人意思联络的证据,准确认定共同犯罪,不仅对假冒链条中的发包方的相关行为人提起公诉,而且对主观具备明知、客观参与制作假冒商标标识、包装材料以及受委托配制、灌装、分装、贴标的行为人也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体现对知识产权的大保护、严保护。


检察机关在全链条打击知识产权犯罪过程中,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坦白、退赔等从轻、减轻情节的从犯,依法予以不起诉处理;对于不符合不起诉条件的从犯,根据其认罪悔罪的态度在依法提起公诉的同时建议适用相对较轻的刑罚,甚至适用缓刑;而对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则根据其犯罪情节依法建议从严惩处。本案的分层分类妥善处理,实现对不同环节、不同分工、不同作用的犯罪分子的罪责刑相适应。


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袁某某、庄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案情简介


2016年至2019年,袁某某在担任上海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实际负责人期间,在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结伙他人采购集成电路产品后,指令T公司技术人员庄某某伪造西科品牌集成电路产品的检验报告,假冒西科品牌集成电路产品出售。经查,T公司共计销售假冒西科品牌集成电路产品1100余个,销售金额约人民币300万元,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00余万元。2015年至2019年,袁某某伙同庄某某通过上述方式,销售假冒西科品牌滤波器共计56个,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万元。


T公司于2020年8月、10月先后向注册商标权利人赔偿人民币300余万元。袁某某、庄某某于2021年8月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处理结果


2023年3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庄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对T公司、袁某某以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2023年4月,法院判处被告单位T公司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被告单位和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本案的成功办理厘清了非法贴牌商标犯罪的认定思路,即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从同一货源购进相同商品,并以注册商标权利人名义贴牌转售的行为,属于假冒注册商标行为。


本案办理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对未经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使用西科商标的行为供认不讳,但辩称权利人产品亦属于贴牌生产,其购进的集成电路产品与权利人具有相同货源。检察机关从商标功能出发,明确了行为人对合法渠道购进的商品进行贴牌处理,使得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破坏了商标的商品质量保证功能,侵占了商标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扰乱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应当认定构成侵犯商标权犯罪予以刑事处罚。


检察机关综合考虑案件情节,宽严相济作出处理,对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的员工依法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同时,全面审查涉案企业的经营状况、社会贡献、刑事处罚后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企业后续发展潜力,综合评估开展企业合规的必要性及可行性,审慎稳妥开展企业合规工作,合规后仍对企业予以起诉追究刑责。在企业合规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注重开展回访工作,重点就企业经营情况、合规工作延伸情况等事项进行了解,提出建议意见,督促企业绷紧合规之弦,慎终如始抓好企业合规行稳致远,将企业合规保市场主体、护经济发展的改革目标落到实处。


严某某、单某某等二十九人假冒注册商标系列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严某某、单某某等人出资设立上海L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严某某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2021年4月,严某某与他人共同成立上海M信息咨询合伙企业(以下简称M企业),招募多人经营高端皮具改造、翻新等业务。


自2021年6月起,L公司开始经营奢侈品牌正品皮包的改款业务,由M企业在本市开设多家线下门店,并通过新媒体平台发布信息招揽客户,根据客户的需求,对其提供的正品“LV”品牌皮包,通过拆解、切割、配皮和添加仿冒五金件等方式,改制成在售新款皮包,并根据改制难度收取服务费用。


截至案发,L公司通过上述手法,制造假冒“LV”注册商标的皮包,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50万余元。


处理结果


2023年6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严某某、单某某等8名公司负责人、门店经理等提起公诉,对情节较轻的改包师、客服、质检员等21人依法宣告不起诉。2023年7月至2024年4月,法院先后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被告人严某某、单某某等8人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均适用缓刑和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宣告后,各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评析意见


“正品皮包改款”与传统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相比手段新颖,需考量商标法中“权利用尽”的商标侵权除外情形,对检察机关精准打击犯罪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跨院调用特邀检察官助理协助案件审查,从商标法的立法本意出发,明确了“权利用尽原则”是为解决商标权人专用权与消费者所有权的冲突,允许合法购得商品的主体将商品再次销售,前提是商标与商品的结合以其原始形态在市场中继续流通。本案中正品皮包改款行为本质上制造出了新的皮包并投放市场,已非原来的权利人产品,对权利人注册商标的市场控制、质量保障功能都有所侵害,已不符合“权利用尽原则”适用条件,最终明确本案正品皮包改款业务的刑事违法性,厘清了假冒注册商标与商标权利用尽的界限。


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于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等外脑辅助办案机制优势,妥善解决法律适用争议,提高案件办理质效,具有一定示范意义。


加强假冒汽车配件监管职责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起,杨某某及庞某某均在上海市某汽配城开设销售汽车配件门店,租借汽配城区域内厂房作为仓库,放置大量从他人处购进假冒通用、凯迪拉克品牌的空调格、控制阀、电磁阀、座椅气囊等汽车配件,而后对外销售。2022年9月,公安机关先后在二人租用的仓库内查获大量假冒汽车配件,经鉴定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价值分别为人民币17万余元、130余万元。2023年4月及5月,检察机关分别对杨某某、庞某某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获法院有罪判决。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在办理上述庞某某、杨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过程中发现,涉案销售汽车配件缺少正规进货来源和真实的产地、质量情况信息,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合法权益。行政执法机关未能依法全面履行对涉案汽配城监管职责,致使消费者公共利益受到侵害。


处理结果


2023年9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对“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辖区假冒汽车配件监管职责案”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并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书。行政执法机关进行书面回复,根据检察建议要求组织执法人员对原刑事案件涉案被告人杨某某及庞某某经营场所汽车配件销售情况再次核查,防止再次销售假冒汽车配件情况,同时对汽配城先后开展多次集中检查,出动40余人次,检查商户30余家,要求整改10余件,并针对汽配城侵权行为多发情况制定长效监管机制。


评析意见


本案系一起在知识产权领域探索开展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检察机关针对销售假冒汽车配件刑事类案中衍生发现的行政机关监管不到位问题,积极探索知识产权综合履职,以行政公益诉讼监督为切入口,通过搭建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深化沟通协商、制发诉前检察建议、共同开展巡回研讨及主题宣讲推进司法执法领域协同监管与综合治理,形成一体化长效监管路径,促进行政机关依法履职,推进集成化汽配市场的合法合规经营。


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挥大数据赋能检察履职作用,通过大数据平台数据碰撞积极挖掘知识产权“四合一”类案线索,依托案例库查询、法条检索等功能找准公益诉讼“+N”领域的法律法规及履职依据,确保对知识产权等新领域开展公益诉讼有法可依、于法有据。为确保诉前检察建议的针对性和可行性,检察机关邀请具有知识产权法学专家身份的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知识产权一站式保护平台的线索研判与会商走访工作,就加强汽车配件集中交易经营场所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健全常态化排查监管机制等方面提供具体建议和合规引导,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公平有序营商环境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行政执法机关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政处罚非诉执行监督案


案情简介


2022年2月,相关行政执法机关对上海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及罚款人民币13万余元,并将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法送达J公司。7月,行政执法机关以J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义务为由向其电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9月,J公司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于10月立案受理。11月,行政执法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该院受理执行申请后于12月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处理结果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1.J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已就具体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执法机关明知相关情况仍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规定。2.法院因疏于审查,受理并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同一行政行为。违反前述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


2023年2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就该案向法院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撤销准予执行的裁定,并加强非诉执行申请的审查工作,强化案件信息关联检索,防止出现“边审边执”的情况发生;同时,就行政执法机关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行为,向行政执法机关制发检察建议书。法院回函采纳检察机关的建议,撤销原裁定,并同意行政执法机关撤回非诉强制执行申请。行政机关认真研究解决方案,推动“审执同步”问题整改落实。


评析意见


行政非诉执行是指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后,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确定的义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经受理、审查作出裁定准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或直接采取强制措施予以执行,从而使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内容得以实现的制度。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相关机关依法执行和依法行政。


检察机关在监督法院行政案件执行活动时,应同步审查行政机关是否存在违法申请的情形。对于不符合法定申请条件但被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且该结果归因于行政机关的申请行为和法院的审查行为,应强化同步监督作用。一方面通过检察建议督促法院撤销不合法的行政非诉执行裁定,维护当事人在行政诉讼中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以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纠正违法行为,查找分析产生违法行为的根源和制度漏洞,健全工作机制,推动行政检察由个案监督到类案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