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为“行政确认”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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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提出,各省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和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分别开展的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复制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境外图书、出版和复制境外电子出版物和计算机软件、委托印刷境外出版物、重印外国期刊等各项涉外著作权合同登记工作的性质,应为“行政确认”事项。各相关单位在清理行政审批事项及制定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工作过程中,要参照《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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