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人销售盗版“剧本杀”获刑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进行扫描、排版和印刷后,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如此盗版行为,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林某某等9名被告人复制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等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起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因涉案人数众多,且销售金额高达475万余元,而受到社会广泛关注。
盗版赚钱行不通
“剧本杀”是近年来广受年轻用户欢迎的一种社交类游戏,在游戏中,玩家通过扮演剧本中的角色,围绕剧情和线索游戏卡展开故事推理,通过互动交流、探讨、交换线索等方式还原剧情中的人物关系,最终共同揭开“案件”真相。在“剧本杀”游戏中,剧本是内核,也是游戏工作室、线下门店的核心竞争力。伴随“剧本杀”的走红,个别人动起了歪心思,想通过制售盗版“剧本杀”赚快钱。
2021年5月至2022年9月,苏某某、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经“剧本杀”盒装剧本著作权人授权许可的情况下,经商议决定共同出资印制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后对外销售。随后,二人注册成立包装制品公司,并租赁4处生产、仓储场所,陆续雇佣了7名工人,分别从事扫描、美化修图、排版、印刷、装订、客服、发货及售后等工作。期间,苏某某、林某某等人共制作出《来电》《群星》《金陵有座东君书院前传》《鲸鱼马戏团》等130余种各类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经审计,苏某某、林某某等人通过多个网络平台对外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销售额共计475万余元。
2022年9月21日,苏某某、林某某等5名被告人被公安民警抓获;杨某某等4名被告人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分别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各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同年9月22日,公安机关在苏某某、林某某租赁的4处生产、仓储场所内查获尚未销售的各类“剧本杀”盒装剧本97种,共计4.67万余盒。经审计,待销售金额为320万余元。
2023年1月28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犯侵犯著作权罪为由,对9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1月31日,上海三中院受理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
庭审中,9名被告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量刑建议等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同时,各被告人提出,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认为,9名被告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盗版作品,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自首、坦白、从犯、预缴部分罚金等情节,上海三中院作出上述判决。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守法经营促发展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剧本杀”盒装剧本是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属于文字作品范畴,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作为一种新兴产业,“剧本杀”仍处于快速发展的初级阶段,行业发展中出现的侵权盗版等现象,不仅破坏了行业竞争秩序,损害了其他经营者利益,还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因此,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审理,不仅能严惩盗版不法经营行为,而且还能维护公平竞争秩序的法治根基,进而推动“剧本杀”市场的规范化发展。
据该案审判员、上海三中院刑事审判庭法官高卫萍介绍,该案具有三方面典型意义:首先,没有获得版号的“剧本杀”不影响著作权的取得。“剧本杀”游戏风靡背后,盒装剧本盗版现象亦随之而来。一是因为“剧本杀”游戏多为线下体验,剧本易被复制;二是因为电商交易平台中正版剧本与盗版剧本差价巨大,有些店家为了节约成本,会选择直接购买盗版剧本;三是因为当前不少工作室出品的正版“剧本杀”剧本大多没有登记版号,一些权利人维权底气不足。对此,著作权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因此,没有获得版号其实并不影响“剧本杀”剧本的创作者取得著作权,权利人一样可以通过法律进行维权。
其次,严重侵权盗版行为受刑法规制。未经授权就擅自复制印刷并对外销售的盗版行为,不仅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还扰乱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依法应受制裁。严重危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盗版行为,还应当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该案中,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侵犯著作权对外销售数额共计475万余元,查扣的待销售盗版剧本金额为320万余元,符合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作品,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予以严惩。
再次,通过案例促进“剧本杀”市场良性发展。“剧本杀”游戏具有一次性的特征属性,玩家玩过盗版剧本后,即使线索、道具质量不如正版,也会因为已经被“剧透”,往往不会再去玩第二遍。如果任由盗版剧本泛滥,会导致高价购买正版剧本的店家经营受阻,从而形成“剧本杀”市场的恶性循环,不利于经营秩序有效维护和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该案被告人苏某某、林某某等大量复制“剧本杀”盒装剧本,大量低价盗版剧本通过网络电商平台发货至全国各地,已然形成一条分工有序、制销一体的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的黑色产业链。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希望通过该案,进一步推动社会公众树立尊重和保护著作权的意识,营造鼓励作品创作、知识创新的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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