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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化危机》剧本杀引发版权之争
伴随“剧本杀”游戏的兴起,由此引发的版权争议开始出现。近日,索尼哥伦比亚电影公司通过其官方微博发布声明,对近期市场上出现的“《生化危机》剧本杀”一事进行辟谣,指出索尼影视从未在中国将《生化危机》授权给任何公司和个人进行“剧本杀”合作。 据了解,近段时间以来,网络上出现了以《生化危机》为主题的“剧本杀”,相关出品方称已经获得了该作品版权方索尼影视的授权。对此,索尼影视否认授权,并在声明中指出,该行
发布时间:2021.07.20 -
“剧本杀”岂能被盗版“杀”
最近因为疫情防控,为了减少聚集,大家居家时间都变长,不如网上买个剧本杀的游戏回来和家人们一起玩吧! 啊咧,好奇怪啊,网上卖的剧本杀价格差距咋这么大嘞?上百元一份是正常的,可为啥这么多只要几十元的呢? 难不成,这就是今年热点话题之一的盗版剧本杀大泛滥?我还是先去查查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吧…… 据我调查发现,近年来,以剧本杀为代表的沉浸式娱乐行业飞速发展,因为它的社交属性在年轻人中深受追捧。 可是
发布时间:2022.05.23 -
商家在经营“剧本杀”中使用盗版的定性问题
“剧本杀”是当下时兴的一类游戏。“剧本杀”名称中的“剧本” 通常并不是为舞台表演而创作的戏剧作品,也不是为拍摄电影、电视剧所创作的剧本,而多为配有多个角色,有较多互动性的情节与对话,以死亡与破案为主线的文字作品。玩“剧本杀”游戏通常需要多人围坐一桌,每人分得与某一特定角色有关的情节或对话的卡片,从中提炼线索、进行推理。游戏参与者从中体验充当“福尔摩斯”的乐趣。 “剧本杀”的本质当然是具有独创性
发布时间:2021.12.17 -
国内首例剧本密室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改编权、复制权、发行权等,而不包括本案中线下实景密室主题中的使用。其次,涉案密室属于实景体验类项目活动,与传统游戏相异,结合刘春燕系在玄霆公司的起点中文网首次连载涉案小说以及该协议主要针对协议作品电子形式的著作权内容等因素,涉案密室主题亦不属于该转让协议第3.2.1条中“游戏改编权”的内容。最后,玄霆公司已经出具书面说明明确该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包括根据小说改编或开发密室、剧本杀等权利,亦印证原告有权自作
发布时间:2022.12.09 -
“剧本杀”作品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一审案号 :(2019)粤0304民初47071号 二审案号 :(2021)粤03民终7723号 裁判要旨 “剧本杀”作品的侵权比对中,除局部比对外,还应当坚持整体比对原则。若先后作品基于相同的人物设定、故事结构、情节排布、逻辑推演等形成相似的整体外观,即使在作品局部情节安排或人物设定上存在部分差异,也足以使受众感知到侵权作品来源于权利作品,产生相似的整体欣赏体验效果,则应认定两作品构成实质性
发布时间:2023.05.08 -
上海首例剧本杀侵权案宣判
随着线下“剧本杀”门店的火速发展,盗版剧本频现,给行业带来极大的负面影响。上海公安机关通过网上巡查、追溯源头,循线挖出一条以苏某某、林某某为首的印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产业链。 2023年6月25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的全部犯罪事实和量刑建议,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苏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与其犯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数罪并罚,判处
发布时间:2023.06.30 -
9人销售盗版“剧本杀”获刑
未经著作权人授权许可,采购正版“剧本杀”盒装剧本,进行扫描、排版和印刷后,在电商平台上售卖,如此盗版行为,必将付出沉重代价。 近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下称上海三中院)对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苏某某、林某某等9名被告人复制并销售盗版“剧本杀”盒装剧本等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上述人员有期徒刑6年至1年不等,并处罚金187万余元至3万余元不等。据了解,该案系上海首起盗版
发布时间:2023.08.04 -
涉“剧本杀”刑事犯罪案件中的法律问题探析
【内容提要】本案系上海首例盗版“剧本杀”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涉案人数众多、非法经营数额巨大,广受社会关注。通过对“剧本杀”游戏构成要素不同进行区分,提出纯剧本式“剧本杀”属于文字作品,而实景型“剧本杀”应归入其他作品范畴。同时,结合《刑法修正案(十一)》具体分析了侵犯著作权罪条款内容的调整对“剧本杀”盗版行为的影响,并探讨了剧本创作者未及时办理版权登记情况下,如何认定《刑法》第217条规
发布时间:2024.01.30 -
丛立先 谢轶:剧本杀作品的著作权侵权责任认定
内容提要:剧本杀作为一种新形式的作品,有其特有的作品特征和法律属性。从整体上看剧本杀作品是“大作品”,由剧本杀开发者行使权利,涵盖的每一个具有独创性的作品都有其单独的权利人。在侵权责任认定上,应以“接触+实质性相似”作为判断标准,用“抽象-过滤-比较”法结合整体观感测试法进行比对,得出二者是否具有接触可能并构成实质性相似的结论。同时通过把握剽窃剧本杀作品的各种形态,正确划分作品中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发布时间:2022.06.08 -
剧本杀企业恶意盗用他人剧本杀营利判赔36万余元
近日,原告嘉兴某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朝阳法院一审认定二被告构成著作权侵权,且侵权恶意明显、情节严重,判决二被告消除影响的同时,适用5倍惩罚性赔偿,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原告系某知名剧本杀发行方,享有该剧本杀文字作品及美术作品著作权。原告诉称,二被告未经许可擅自复制、发行并通过互联网
发布时间:2024.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