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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取产品知识产权非法获利300万
著作权罪。威尔富公司及李某个人均对起诉书指控的这一罪名没有异议,但表示已与被害的ASM公司就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 法院最后认为威尔富公司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均构成侵犯著作权罪,依法判处威尔富公司170万罚金,判处李某3年有期徒刑,缓刑4年,并处罚金10万元,并追缴威尔富公司已销售、出租的80台焊线机上的侵权操控软件,并以予销毁。
发布时间:2008.02.18 -
厦门海沧法院宣判一起著作权侵权案
计算机软件和文学创作、音乐、电影电视等一样,都是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的罚金。近日,厦门海沧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进行了宣判。 被告人李文星是厦门威尔富自动设备有限公司的总经理,2003年11月公司成立后,李文星就负责公司产品的研发和生产经营。2004年年初,李文星未经授权,从香港先进自动
发布时间:2008.02.18 -
开设“私服” 牟利10万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被公诉
章某等3人都是80后的大学毕业生,特别精通网络技术,但却因开设盗版网络游戏非法牟利,被检察机关以涉嫌侵犯著作权罪起诉到法院。3月25日,合肥市蜀山区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承办法官告诉记者,涉嫌此罪的案件还十分少见。 章某毕业于省城一家电脑学校,大学文化程度。毕业后,他做过网吧点卡、鞋业等生意。2007年6月,他在网上和远在广东同是搞网络技术的一个朋友吴某商议,由他出资、吴某负责做网站,开设“私服
发布时间:2008.03.27 -
北京法院首次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贩卖盗版光盘者
4月25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被告人周雪斌贩卖盗版光盘案,依法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罚金人民币1万元。据了解,这是北京市法院审结的首例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贩卖盗版光盘行为的案件,此前此类行为一般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雪斌于2004年3月与他人共同投资成立了北京五洲友谊音像中心,并取得了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2006年12月至2007年12月间,被告人周雪
发布时间:2008.04.28 -
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侵权案开审
昨日上午,备受网民和版权、法律界关注的全国首例网络文学作品侵权案———云霄阁侵犯网络著作权案,在莆田市涵江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两被告人姚国祥、刘开山被控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学作品1339部,情节严重,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刑事责任。 进行质证阶段时,由于两被告人的辩护人均对公诉方提供的电子数据鉴定报告证据提出异议,要求重新鉴定,法院采纳了辩护人意见,宣布休庭,并将对该案
发布时间:2008.07.17 -
非法传播影视作品牟取巨利受处罚
近日,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一起侵犯网络知识产权案,被告人金辰泰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40万元;另一被告人朴俊炫也因犯侵犯著作权罪,被判5万元罚金。 2007年9月起,被告人金辰泰与朴俊炫以营利为目的,在威海市租赁经营场所建立网站,并将主服务器设置在威海。事后,两被告人未经著作权人授权或许可,在网站上上传50部电视剧及其他韩国影视作品,为注册会员提供有偿在线播放服务
发布时间:2009.03.06 -
私设《热血传奇》网游服务器 11人涉嫌侵犯著作权罪受审
《热血传奇》网络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合法运营商的情况下,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进行非法经营,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目前该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之中。
发布时间:2012.05.24 -
女子贩卖盗版光盘 情人节受审与丈夫相拥而泣
2月14日情人节,本应是情人相聚的幸福日子,而常州女子易春花却在这一天,因贩卖盗版、淫秽光碟被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万元。 被告人易春花于2007年年初至2008年5月15日期间,在未领取营业执照和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广州以每张1.2元至1.8元的价格购进《亮剑》、《威龙枭雄》等盗版、淫秽光碟,并出资在常州电脑城内租赁
发布时间:2009.02.24 -
一无业人员为牟利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被判刑
36岁的北京市无业人员韩斌,曾因违法、犯罪受过处罚,但其不思悔改,以营利为目的,复制发行他人电影作品。本网今天获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法院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其一年有期徒刑,与前罪所判刑罚尚未执行的罚金10万元并罚,并处罚金13万元的判决。 韩斌1993年3月因贩卖淫秽书刊被行政拘留十日;1994年4月因贩卖淫秽书刊被劳动教养二年;1999年4月因犯购买假币罪、贩卖
发布时间:2009.03.26 -
多次销售非法出版书籍 店主被判徒刑又罚金
在桂林市开书店的刘生明,因多次销售非法出版的书籍而被查获。4月21日,广西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刘生明侵犯著作权罪一案,作出了终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生明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仅有小学文化,现年39岁的刘生明是湖南邵东县人。2006年3月至6月间,刘生明因在中心广场和金马大厦销售盗版书籍两次被桂林市新闻出版局行政处罚。同年8月刘生明继续在桂林市
发布时间:2009.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