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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午报》就汪峰与旭日阳刚版权纠纷一事采访徐新明律师

日期:2011-02-19 来源:中工网—《劳动午报》 作者:汤 瑜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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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汪峰(中)和旭日阳刚组合在台上演唱
    凭借在兔年春晚上翻唱《春天里》一夜走红的农民工组合旭日阳刚近日被汪峰禁止在各种商业演出中再唱《春天里》。消息一出,引发了网民们的“口水战”。有网友指出,汪峰的歌被别人唱红了,就羡慕嫉妒恨;另一种声音则力挺汪峰维权。
    新闻回放:
    “禁唱门”的“123”
    2010年9月28日,北漂歌手王旭和吉他手刘刚在不到10平方米的出租房内用一把吉他伴奏,翻唱了汪峰的歌曲《春天里》,并拍摄视频传到网上后,迅速走红。
    2011年除夕,旭日阳刚以草根歌手的身份登上了春晚舞台,再度演唱《春天里》。走红后,旭日阳刚接到不少商业演出的邀请,出场费也飙升至数万元,然而他们演唱汪峰的作品,却很少履行“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这一义务。
    日前,汪峰正式向旭日阳刚发出通告,要求对方在商演中停止翻唱这首歌曲。接到通知后的旭日阳刚马上表示道歉,并对汪峰昔日的帮助感激不尽。
    2011年2月11日,看到个别媒体对自己歪曲的报道,汪峰在博客中写下了“关于《春天里》不得不说的故事”这篇“有生以来最长的”文章。
    在5000多字的博客中,汪峰表示:在最初看到旭日阳刚翻唱《春天里》的视频后,自己深受感动,在上海《怒放》演唱会上,他邀请两人一起上台演唱《春天里》,给他们提供不求回报的机会;此后,他允许并签署同意旭日阳刚在2011春晚演唱《春天里》,在拒绝了歌曲使用费后,他又把涉及出版音像制品必须交纳的版权费捐给旭日阳刚,希望他们买一把好一点的木吉他;如今旭日阳刚的翻唱不再是自娱和谋生,而是在越来越多的商业演出中未经自己和版权公司的许可使用并演唱《春天里》及其他作品。
    各方声音:
    汪峰维权 引来舆论热议
    “不得不说的故事”引发了舆论普遍关注,不少公众人物也颇有兴致地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2月11日,央视主持人李小萌在微博中称:翻唱和剽窃不大一样,观众知道他们唱的是谁的歌,观众要听的不是《春天里》,而是“他们唱的《春天里》”。刚起步的人,就让他们挣一把,只一首歌能挣多久?……我们别法律意识淡泊久了,听到维权就来劲……
    央视主持人张泉灵在微博中表示:汪峰要回他的版权于理于法都对。很多人更喜欢旭日阳刚唱的《春天里》也是事实。结果是,汪峰在占理的情况下,出现公关危机,形象不加分。旭日阳刚失去了《春天里》至少短期商业价值下降。双输。那么双方的经纪人是干嘛的?赌气的?难道这世界上除了分清对错没有商量和妥协?真的很遗憾。
    两位主持人的微博也引来网友的转发和评论。
    网友会飞的鱼表示:“版权所有人禁止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这是公民的权利。汪峰毕竟曾不计回报地帮助过别人,现在他只不过是收回属于他自己的版权,这有什么错?做人应该厚道。”网友猪八戒评论:“我一直不知道汪峰是谁,直到在星光大道中看到旭日阳刚演唱《春天里》,被深深地震撼后,才知道汪峰。其实,旭日阳刚不容易,汪峰作为明星不能看到他们挣钱就不平衡。”
    面对一些网友的指责,汪峰在博客中表示:“我在内的不少创作者关注的并不只是钱,我们更看中的是我们对自己作品的权利和保护,因为创作作品、创作优秀作品背后所付出的艰辛和心血不是常人能真正体会和理解的,所有真心热爱创作的人是多么珍视自己的作品,他们对于作品是有责任和权利的。”
    律师看法:
    维护版权没什么可责备的
    有学者指出,这场关于“禁唱”的争论是一次最好的维权案例,这场纠纷也有望激发公众的版权保护意识。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36条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演员、演出单位)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使用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对此,记者采访了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方面比较精通的徐新明律师。
    徐律师表示:从法律角度,在非赢利的情况下,旭日阳刚演唱别人的歌曲可以不用受权,而像上春晚、开演唱会这类纯商业行为的演出,翻唱歌曲一定要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如旭日阳刚频繁参加各种商业演出,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则需要获得许可并且支付报酬。即使他们之间签订了《许可使用合同》,也是在有限场合使用,一旦超出范围,汪峰可以终止授权,这没有什么可责备的。
    从艺术发展角度,一个歌手或者组合要想长久地发展下去,一定要走自己的创作道路。汪峰提出的建议是积极的,也是中肯的,有网友带着感情色彩同情旭日阳刚,但不能因为汪峰“不差钱”就不允许他伸张权利 ,在法律面前农民工和名人是平等的,谁都不该违背法律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