腾讯公司诉微源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腾讯公司诉微源码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一审案号:(2017)粤03民初773号
二审案号:(2019)粤民终2093号
案情摘要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微源码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微源码公司)、商圈(深圳)联合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商圈公司)、侯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合称腾讯公司)
腾讯公司开发“微信”软件并提供即时通信服务。微源码公司等开发并运营专门修改正版微信的“数据精灵”软件,使手机终端的微信增加“定点暴力加粉、公众号图文回复、关键词回复、一键点赞和评论、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自动回复、定点摇一摇、微信群好友一键添加、微信群自动推广、多账号自由切换、通讯录好友群发、微信群群发、朋友圈内容一键转发”十三项特殊功能。腾讯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微源码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法院认为,微源码公司等利用技术手段,通过“植入”功能、干扰和搭载数据等方式,妨碍破坏了腾讯公司合法提供的微信产品及即时通信服务的正常运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认定微源码公司等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令其停止被诉行为、赔偿损失500万元、赔礼道歉和消除影响。
典型意义
微信软件为大众所熟知和广泛使用,本案被诉行为对社会公众日常生活影响较大。本案涉及互联网领域新类型不正当竞争问题。面对复杂的技术手段和网络环境,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后新增的“互联网专条”,准确评价被诉行为并予以规制,有利于净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避免公众在日常生活中遭受陌生信息骚扰,有效防范和减少欺诈、隐私泄露等安全隐患和风险。
本案入选“2020年度广东省知识产权审判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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