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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在电商浪潮翻涌的时代,淘宝店铺之间的竞争看似风平浪静,实则暗流涌动。今天要给大家讲述的便是一起发生在淘宝平台上令人大跌眼镜的商业纠纷。
一家苦心经营的美术作品文创工作室,突然发现自己的“心血”被他人肆意复制,本以为是一场板上钉钉的著作权侵权大战,然而剧情却惊人反转,这背后究竟隐藏着怎样的秘密???
基本案情
某公司在淘宝平台运营一家销售书画作品用纸、自研墨汁及其他文房辅助用品的文创工作室。2022年8月30日,黄某入职公司,具体工作内容为“每日按期、质量供给文创工作室文房书画作品用纸保证正常包装发货”等,不久就便离职。殊不知,黄某离职带来的变数正悄然而至,随后某公司便发现,另一淘宝店铺居然销售了与该文创工作室相同或者极为相似的书画作品链接。可谁能想到,原来这家店铺的经营者徐某是某公司前员工黄某的老乡,而这家同类型淘宝店铺经营着书画作品用纸及艺术品复刻等,黄某就在该店铺负责产品设计、上架,徐某则是负责销售工作。2023年11月16日,该文创工作室认为黄某在任职期间竟利用职务之便,偷偷拷贝了文创工作室的设计图纸数据,并将拷贝的设计图给徐某开设淘宝店铺使用,随即联系徐某要求其关闭相关店铺。同时,文创工作室对其店铺经营的十五幅作品进行了作品登记并申请了证据保全公证。2024年11月11日,文创工作室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被告黄某、张某的行为构成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原以为是一场毫无悬念的著作权侵权案可当对簿公堂时,戏剧性的一幕发生了。
法院审理
钦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创工作室的书画作品只是进行了形式上的审查登记,并不能由此认定其具有著作权保护范围内的独创性。文创工作室提交的十五幅登记作品,部分作品的设计中无明显特殊元素,在淘宝平台输入“微喷书画作品用纸”,搜索结果显示的纸张设计多数采用类似的设计。因此文创工作室主张的案涉15幅书画作品用纸设计属于书画作品用纸公用领域常用的设计,无法体现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然而,故事到这里并未就此结束。徐某在答辩中一直强调高度重视产品的独立研发工作并有良好的产品特性与市场反馈,但其在庭审中也并未否认黄某有拷贝前公司设计图的行为,且认可在其店铺中曾经上架与文创工作室主张的15幅作品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设计,并已将该部分产品下架。根据查明的事实与提交的证据,法院对黄某、徐某存在拷贝、抄袭行为予以采信,认定二者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损害了文创工作室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店铺中已无与文创工作室主张的案涉15幅作品相同的书画作品用纸设计图,无需再判决被告黄某、徐某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文创工作室主张的产品售价,被告黄某、徐某使用设计图的数量、案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单价等因素综合确定,最终,法院作出判决:被告黄某、徐某赔偿文创工作室各项损失和维权合理支出2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的规定,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需具有独创性。我国著作权登记采取自愿登记制,著作权登记机关仅进行形式审查,判断是否属于著作权法保护范围的作品,不能仅根据《作品登记证书》进行认定,还应结合作品的创作方式、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综合判断。案涉书画作品的各项元素、纸张等无明显的个人特殊设计,属于公用领域常用的设计,无法体现独特的智力选择和判断,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不得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案中,被告确存在拷贝行为,使用原告的设计图用于自己的同类产品,违反了诚信原则,扰乱了竞争秩序,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不正当竞争行为造成损失的,若原告无法举证证明其因侵权行为所受实际损失,亦未能证明被告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产品售价、被告使用设计图的数量、案涉侵权行为的持续时间、销售单价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因此,在商业活动中,独创性对作品获得著作权保护至关重要。若作品缺乏独创性,即便感觉被侵权,也难以在著作权纠纷诉讼中取胜。同时,企业必须强化内部管理,防范员工利用职务之便泄露关键数据与信息。对于竞争同行来说,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取能带来一时利益,但一旦被法律追究,必将得不偿失。在追求商业利益的道路上,唯有秉持诚信与合法经营的理念,才是能取得长足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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