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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秤”专利申请书及附图是否享有著作权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提交专利申请的申请人或发明人或其代理人是谁享有著作权,权属不清楚。 二、原告所提交享有著作权的专利作品不能构成著作权的客体,因为其不具有独创性。著作权法实施细则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所指的独创性与专利法所指的创造性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审核标准,著作权中的独创性是由作者独立构思而成,作品的内容或表现形式完全或基本不同于他人已经发表
发布时间:2018.08.23 -
称电视剧《卫子夫》侵权 作家索赔一千万
、具有独创性表达的文学作品,在海峡两岸出版发行共计几万余册,行销大陆港台多地,拥有广泛的读者群与社会认知度及影响力。 《我,卫子夫》和《千寺钟》 《平步青云》(又名《平阳公主》) 华策公司未经许可,擅自采用陈峻菁作品进行改编,摄制了电视连续剧《卫子夫》(又名《大汉贤后卫子夫》),在故事框架、人物设计、人物关系、故事发展脉络、主线及故事情节等方面与三部小说作品构成实质性相似,严重侵害了陈峻菁依法享有的著作权
发布时间:2018.08.31 -
法院认定风车造型具有独创性
享有著作权。袭耀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以“闺蜜·风车”为作品名对风车系列首饰进行了著作权登记,并授权笔尔公司以“马良行”的品牌生产风车系列首饰(下称被诉饰品),二被告的行为涉嫌侵权。 袭耀公司辩称,权利作品仅为公有领域素材的堆砌,不具备作品的独创性要件,且权利作品与被诉饰品具有显著区别等。笔尔公司辩称,其系依据袭耀公司的相关授权生产销售被诉饰品,笔尔公司并不具有主观过错。 法院审理后认为,权利作品具有
发布时间:2019.09.09 -
演讲速递 |李琛:独创性应不应该分高低?
艺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提高。这个问题是有解的,这是他们理论选择的一个错误。因为刚才我已经提到了,关于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的区分,要用“文学艺术科学领域”这个要素去解决。实用品主要涉及的就是领域划分问题,德国学者说要提高独创性标准,也是因为考虑到跟外观设计的一个协调。 日本学者在这一点上逻辑比较清楚,会用领域限定要素来分析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所以这是有解的。 另一个是中国的例子,有观点要在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
发布时间:2021.12.24 -
独创性认定诸问题的反思
作品”。 关 键 词 体育赛事节目;独创性;著作权;视听作品;录像制品 在著作权法领域中,独创性的认定是一个历久弥新的基础问题,特别是司法实践中独创性判断的盲目性和空洞化,引发长期争论。伴随着体育赛事节目等新类型表达的出现,独创性认定又出了新的分歧:体育赛事节目的制作是否能体现出独创性?体育赛事节目属于以类似设置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是录像制品,抑或是当时立法上尚未规定的视听作品?视听作品与录像制品的
发布时间:2023.08.17 -
高精度临摹敦煌壁画能产生作品吗
由于年代久远存在大量局部流失现象,画家要“复原”需要有自己的判断。 笔者经过思考,认为郑教授的看法值得商榷。笔者认为:以复原为目的临摹敦煌壁画,不会产生具有著作权的作品,理由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著作权独创性的判断与技巧无关。 首先,临摹分为两种,即“尚未达到复制效果的临摹”和“达到复制效果的临摹”。 所谓“尚未达到复制效果的临摹”,是指临摹之人虽然以再现为目的,但由于自己的临摹技艺有限导致
发布时间:2018.02.05 -
张冬晛与韩童侵害著作权纠纷案二审判决书
法院认为,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八)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著作权与邻接权法律术语汇编》中对于独创性的认定是“著作权法的原创性要求,是就内容的构思及其表现形式而不是
发布时间:2018.12.11 -
证否“录像制品”概念的七个理由
。无论是《著作权法》还是《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没有以独创性的高低来区分两者。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这也就指明,但凡具有独创性(不论其高低),就都是作品,都应当受到著作权保护。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4条对影视作品的界定是: “摄制在一定介质上,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并且借助
发布时间:2019.05.08 -
首例短视频模板著作权侵权案宣判
频模板,用户可通过替换模板中的可更换素材形成自己的视频。二原告经制作人授权取得相关著作权权利。同年2月28日,两被告在运营的Tempo App上传了被控侵权视频。二原告主张二被告侵害其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改编权及汇编权。二被告辩称涉案短视频模板不具有独创性,不构成作品,不应受到著作权保护。 裁判要点 1.明确短视频模板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标准 短视频模板依托平台制作,具有录影时间短、主题明确、社交互动
发布时间:2021.04.20 -
“大头儿子”属于谁?“大头儿子”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开庭
6月12日下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上诉人杭州大头儿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简称大头儿子公司)与被上诉人央视动画有限公司(简称央视动画公司)、一审被告北京时代佳丽商贸有限公司(简称时代佳丽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二审案。 此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就本案召开了两次庭前会议,进一步明确了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被上诉人的答辩意见及一审被告的意见,进行了证据交换,为本次开庭审理奠定了基础
发布时间:2018.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