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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画剧《美食大冒险》诉动漫《吃货宇宙》不正当竞争
发布时间:2017.01.13 -
两家“宝岛眼镜”现身厦门 狭路相逢起纷争
用“宝岛眼镜公司”字样,在其销售的眼镜盒、眼镜布上标有宝岛眼镜(连锁)公司,其开具的配镜单显示为“宝岛眼镜公司(全国连锁店)”,并加盖“宝岛眼镜公司中国第619店”收款专用章,上述行为系擅自使用原告企业字号,误导消费者,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为此,厦门宝岛眼镜公司将福州宝岛厦门第十三营业部及其总公司福州宝岛眼镜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店铺、商品(包括搭赠的商品)、商品包装上使用
发布时间:2012.11.05 -
四领域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
记者从省工商局了解到,即日起至11月30日,福建全省工商系统将开展“八闽红盾出击”——2014年集中整治不正当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执法行动,以互联网、汽车及配件销售维修、家具建材装修装饰、公用企业等四个行业和领域为整治重点,集中整治社会关注度高、反映强烈的不正当竞争、消费侵权、假冒伪劣等突出问题。 在互联网领域,专项执法行动将重点整治网络商品经营者通过互联网销售仿冒假冒商品的行为;擅自使用知名网站
发布时间:2014.07.11 -
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适用不同标准?
乙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终审认为,该案是不正当竞争诉讼,比对的方法应当采用隔离比对法,从普通消费者角度进行判断,两个专利构成近似,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乙
发布时间:2015.12.11 -
专利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竞合时适用不同标准?
乙公司的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规定为由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法院终审认为,该案是不正当竞争诉讼,比对的方法应当采用隔离比对法,从普通消费者角度进行判断,两个专利构成近似,判决乙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专利,并赔偿甲公司经济损失。乙
发布时间:2015.12.11 -
利用就职经历有偿指导 辞职员工不正当竞争被判赔
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赔偿各项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曾在神龟公司工作多年,且担任过高管职务,积累了中式餐饮管理经营方面的专业知识、管理才能和经验。如果恰当的利用其才能和经验,不违反法律规定,但李某利用了以前的特殊身份和资历,诱使相关公众购买其服务,其行为明显违背了公认的商业道德和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受法律制裁。 案件审理过程中,双方达成调解:李某停止在互联网上发布“神龟馅饼
发布时间:2013.01.31 -
12次恶意投诉销售自家产品的网店,一公司被判赔100万元
某公司5个月内12次恶意投诉销售自家品牌茶产品的网店,致该网店受电商平台处罚,销量逐渐归零。涉事网店主以涉嫌不正当竞争起诉该公司胜诉,获赔100万元。 1月14日,记者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获悉,某公司的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已判其赔偿原告100万元。 据统计,2017年12月至2018年4月,某公司以“真假对比”“不存在此样式或型号”等理由,对销售自家品牌茶产品的黄某网店,共发起12
发布时间:2020.01.16 -
市场监管总局:2019年累计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8653件
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刘瀚琳)3月23日,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举办新闻发布会,介绍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互联网+”行动、促进“双创”支持扩大就业的有关情况。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孙梅君表示,2019年,市场监管总局累计查处不正当竞争案件8653件。 同期,为营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多部门开展了整治“保健”市场乱象的专项执法行动,立案3万件,案值达到137亿元;开展商标、专利、地理标志侵权假冒
发布时间:2020.03.25 -
上海浦东法院:在搜索引擎中隐形使用他人URL推广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百度搜索手机端进行推广,使得原告的潜在客户在搜索原告企业名称时,在搜索页面出现被告的推广链接,属于恶意抢占原告客户源的行为。被告百度公司作为国内专业从事搜索推广服务的知名公司,理应严格审查被告同创蓝天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因而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应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反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原告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要点 1、本院认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认定某一
发布时间:2021.05.20 -
仿冒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并搭售自营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
近日,上海知产法院对一起仿冒“哈根达斯”冰淇淋月饼宣传册制作礼券册,搭售自营商品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作出二审判决。 哈根达斯系美国通用磨坊食品公司旗下的著名冰淇淋品牌。原告通用磨坊公司负责“哈根达斯”品牌在中国的业务经营。原告起诉被告坤圆公司、典诚公司通过将其冰淇淋月饼宣传册页制作礼券册,并通过网站宣传、微信兑换的方式“搭售”其自营的“首农”“中粮”等商品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该两公司
发布时间:2022.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