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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高院终审优酷诉直播平台著作权纠纷案,维持40万元赔偿判决

发布时间:2025-04-09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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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主播直播热播剧优酷索赔810万元】

2022年3月17日,由迪丽热巴、任嘉伦领衔主演的古装神话剧《与君初相识》,在优酷平台首播。此前,优酷公司获授《与君初相识》全部相关权利,且授权性质为“独占、专有权利”。

不久,豆瓣小组发布“2022年开播剧抖音和A公司播放量top10”显示,截至2022年5月4日,《与君初相识》排名第一,其中,A公司平台播放量达50.6亿次。微博《2022年度剧中报告》显示,该剧主话题阅读量达118亿余次。

2022年4月1日至2023年7月1日,优酷公司通过国家授时中心联合信任时间戳服务中心,对A公司推广、播放该剧的情况进行取证,累计取证63个涉案作品视频片段。

证据显示,该时间段内,A公司平台共有“猫也”“丹尼看世界”“神剧汇集”十余个直播主体开设的直播间播放了《与君初相识》,直播间观看人数在1-138人之间,播放时间从3分钟到159分钟不等。此外,还有8个直播间在A公司收到该案诉讼材料后,仍在线播放该剧。

2022年7月至2023年2月,优酷公司先后向A公司发送多封律师函,告知其在平台发布含有上述作品的内容均未取得授权,已构成侵权,要求A公司停止侵权、杜绝类似现象发生,并赔偿经济损失。

优酷公司认为,A公司未经授权在A公司平台以直播形式提供案涉作品,经多次发函告知案涉作品权属并要求停止侵权行为,但A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侵害了案涉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广播权,并提起诉讼。案件一审中,优酷公司主张综合考虑会员流失带来的损失、A公司的侵权获利等因素,索赔810万元。

综合考虑案涉作品的知名度、剧集数量、侵权用户数量及持续时间、A公司的侵权方式与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一审法院酌定A公司赔偿优酷公司经济损失30万元,另对优酷公司主张的10万元维权合理费用予以全额支持。

一审宣判后,优酷公司认为判赔金额过低,A公司则认为自己无需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双方均提起上诉。

【直播热播影视剧平台需有较高的注意义务】

A公司称,直播行为具有即时性、不可预见性,A公司不可能预测未发生的直播行为,无法对直播行为进行事前管理。优酷公司则提出,即使A公司无法预测直播内容,也应当对直播违法行为承担平台应有之责。

法院指出,《与君初相识》是热播影视剧,对于该类作品,网络直播的不可预见性大大降低。且正是因为直播行为和内容的特殊性,导致平台直播侵权行为很难遏制,知识产权处于随时可能被侵权的风险之中。A公司虽然采取了事后处置措施,但A公司平台仍存在新的侵权行为,直播侵权行为禁而不断,A公司并未实现平台热播影视作品丰富程度与制止侵权方面基本同步。

优酷公司称,其在其取证的时间段内,A公司平台先后举办了一系列激励主播的活动,主播完成平台官方任务后,可获得赚取积分、换取现金等奖励。此外,根据A公司平台《主播注册条款》之规定,用户在直播间赠送给主播的虚拟礼物,主播可获得礼物折现收益的50%。

优酷方面认为,这些激励措施一定程度上鼓励了主播在A公司平台违规直播案涉热门剧集,且平台也通过与主播分成获利。

法院指出,即使主播对其直播内容有自主决定权,平台没有直接控制权,但平台作为网络直播技术服务提供者,享有主播为其带来的流量效应、市场利益,应当对主播直播作品的著作权合法性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否则会导致利益失衡,平台监管缺位,版权人版权遭到侵蚀,直播乱象频出。

本案二审审判员、湖北高院民三庭法官冯雅婧表示,正常情况下,一部热播影视剧的著作权人不会授权给普通直播主体免费使用,这一点,A公司平台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理应知晓。

此外,A公司平台还在首页设置了“影视”专区,以供主播上传影视剧相关内容并提供回放功能,这也给主播直播影视作品提供了方便,进而提高了案涉侵权直播行为发生的概率。

法院认为,直播间的侵权行为发生后,A公司平台仅采取事后处置措施,而未通过合理的事前预防措施及事中调整措施,对其平台同样直播侵权行为加以有效、及时遏制,导致本案立案后,A公司平台直播侵权行为仍有新增,应视为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侵害了优酷公司对案涉作品享有的广播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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