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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中国知识产权律师网从欧盟委员会官网获悉,2025年3月12日,欧盟普通法院就一件涉及LED灯泡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的有效性作出裁决。
2017年1月,中国台湾地区的液态LED照明公司注册了一件对应于LED灯泡的欧盟外观设计专利(编号003619881-0003)。2021年3月,德国Lidl销售有限公司向欧盟知识产权局(EUIPO)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该设计专利无效,理由是缺乏新颖性和显著特征,因为已有两件在先设计在该液态LED申请保护时已被公开。
EUIPO的撤销部门和上诉委员会均驳回了该申请。上诉委员会认为,第一件在先设计不构成对该设计注册的无效理由,依据的是《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2)条,且Lidl未能提供足够证据证明第二件设计在争议注册之前已被公开。
《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7(2)条允许设计者或其权利继受人在申请前12个月的“宽限期”内公开设计,只要这种公开是由设计所有者的行为导致的,就可以注册该设计,即使它之前已被公开。
Lidl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上诉,主张宽限期例外仅适用于在先公开的设计与申请设计完全相同的情况。法院驳回了这一主张,指出第7(2)条的例外适用于评估设计的新颖性和显著特征时与在先设计的比较,即使它们不完全相同,只要它们在整体印象上对知情用户产生相同效果。
此外,Lidl还声称EUIPO上诉委员会错误地将举证责任转移给他们,认为设计所有者应证明第7(2)条适用于此情况。法院认为,上诉委员会并未转移举证责任,设计所有者已提供证据,而Lidl有责任提出反驳。最终,法院维持了原决定,驳回了Lidl的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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