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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析】在创造性判断中,最接近现有技术的作用在于发现技术问题并产生研发动机,被结合现有技术的作用在于解决该技术问题,如果针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本领域技术人员具有改进动机,且被结合的现有技术中的某一个或几个技术特征能被用以解决该技术问题,则可认定该现有技术结出了技术启示,无论其与涉案专利是否属于同一技术领域,均不影响这一认定。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3.2.1.1判断方法(3)(iii)
【示例】
示例一:乒乓球拍案【1】
“1、一种乒乓球拍,包括手柄、底板和位于底板上的弹性面板!其特征在于:所述手柄和底板由塑料材料和玻璃纤维注塑成型制成弹性面板与底板通过注塑的方法固定连接在一起,手柄的表面注塑有天然橡胶、人工橡胶、硅胶或塑料胶粒制成的防滑层;所述弹性面板由天然橡胶、人工橡胶、硅胶或塑料胶粒制成;所述制成底板的塑料材料是 PP、ABS或聚丙烯:所述塑料胶料为 PPE、PU、TPU、EPDM或 POE。”
该案中,涉案专利为一种乒乓球拍,附件1同样公开了一种乒乓球拍,但附件2则公开的是一种带有加强芯和防滑条的长杆状工具手柄的两次成型方法。专利权人认为,附件2与涉案专利的领域完全不同,不能用于评价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因此,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法院并未支持专利权人的意见。法院认为,附件2作为被结合的现有技术,只要可以解决最接近现有技术相对于发明所存在的技术问题即可作为发明的现有技术使用,至于其与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是否相同或相近则在所不论。附件2中披露的手柄防滑技术手段(即在加强芯表面上复合一层防滑条,其中防滑条刚好位于工作时手握处,防滑条的材料选用普通橡胶或硫化橡胶或热塑弹性材料或改性弹性材料)在附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中防滑层所起的作用是相同的,均是加强手柄的防滑功能。因此,附件2可以被结合用来评述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虽然涉案专利权利要求中防滑层与附件2中防滑条位置不同,但该不同是由于具体物件载体不同而决定的,且该不同不会改变前述作用的发生。故为了提升手柄的防滑效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附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在乒乓球拍手柄上通过注塑方式形成防滑层。因此,对于专利权人有关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主张,法院未予支持。
【1】一审:(2015)京知行初字第5974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 2016年10月,未上诉已生效。
示例二:粉末状澄清剂及将其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案【2】
“1、一种将澄清剂混入半透明聚烯烃树脂中的方法,该方法包括以下步骤:
将100重量份的所述的聚烯烃树脂与 0.01-100重量份的选自下式化合物的澄清剂混合:
其中:P为0或1,m和n分别为0-3,R存在时,每-R分别选自 C1-8烷基、C1-4烷氧基、羟基、卤素、C1-6烷硫基、C1-6烷基次硫酸基以及一能与不饱和母环上相邻碳原子形成碳环的4元或5元烷基,其中所述的澄清剂为 d97等于或小于30μm,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15μm的粉末;
加热所述的混合物到至少170℃℃至低于所述的澄清剂的熔点的温度;并且在所述树脂处于熔融状态时混合所述的混合物,直到所述的澄清剂溶于所述树脂中。”
该案中,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粉末状澄清剂的d97等于或小于30μm,平均粒径等于或小于15μm”。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提供一种新型澄清剂,该澄清剂能够减少或避免聚烯烃制品中的白点或气泡问题,同时降低配合温度,避免聚烯烃制品的变色变味问题。
针对该技术问题及区别特征,无效请求人认为证据②中给出了技术启示。但法院并未支持这一观点。法院认为,由证据②中对“溶解型”与“非溶解型”澄清剂的认定可知,涉案专利中的“溶解型”DBS型成核剂不属于证据②中所述的“非溶解型”有机成核剂的范畴。因此,证据②中指出有机成核剂应尽可能细小(1~10微米)的条件也并非 DBS 型成核剂必须符合的条件。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本发明的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按照证据②公开的技术内容来研磨并获得粒径在 10 微米以下的 DBS 型成核剂细小颗粒。相应地,证据并未给出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2】一审:(2014)京知行初字第59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16年6月。
二审:(2016)京行终5627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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