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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发经济背景下“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认定

发布时间:2024-12-25 来源: 知产财经 作者:刘方辉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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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从法院角度,在首发经济的背景下,来跟大家分享一些法院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法》)第六条适用方面的新冲击,有司法实务操作层面的,也有理论层面的。我先抛砖引玉,引出一些初步问题,有些问题目前在司法实践领域尚未有明确的定论。
 
我的介绍内容主要分为三部分,一是首发经济中“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所产生的一些问题;二是《反法》第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反法解释》)中“有一定影响的”标准;三是“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司法认定。
 
一、首发经济中“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完善扩大消费长效机制,减少限制性措施,合理增加公共消费,积极推进首发经济”。首发经济,是指企业发布新产品,推出新业态、新模式、新服务、新技术,开设首店等经济活动的总称,涵盖了企业从产品或服务的首次发布、首次展出到首次落地开设门店、首次设立研发中心,再到设立企业总部的链式发展全过程。
 
首发经济起源于首店经济,最初用于描述国际品牌进入中国市场时开设的第一家门店。2015年,上海率先提出抢抓首店经济。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创业者所开设的每一家店都叫首店,只有那些成功的店才能叫首店,而如何判别成功,一个最简单的判别标准则为是否引爆了消费、引领了潮流,如果首店的开设引得大家争先恐后去体验、消费,首店经营主体即可回流商业成果,继而将其投入到新的首店研发和推进之中,研究新的消费增长点。
 
首发经济的创新性特征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新”:引进新品牌,推出新产品、新场景、新体验等创新成果,带动消费提质增效;二是.“融”:品牌与城市碰撞融合,跨界与混搭驱动融合,国际化与本土化文化融合,打造热门IP、新式餐演、夜市经济等一系列消费新产业。
 
在创新、融合的首发经济形态中,形成很多网红商品、网红店铺,“有一定影响”的形成可能不仅仅像我们以前所讲的是长期专注、匠心经营的结果。在资本、流量、新消费观等各种因素背景下,短期内即可能在相关市场范围内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形成未注册但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法益(商誉)。
 
“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范围可以用时间、程度、范围来限定。在时间上,刚才我们提到,在正常的商业标识市场混淆纠纷中,一般要求权利人对标识开始使用的时间、推向市场的时间、持续使用的时间、知名度、开设的店铺数量等进行举证。但在首发经济形态下,相关商品并不同于以往因经年累月的运营而具有影响,而是仅仅因获得资本支持即在短期内引爆市场。那么,其所涉及的商业标识能否在短期之内予以认定,从而予以保护?在程度上,“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的证明标准,是否要求该标识在全国范围内,或线上线下均具有知名度?抑或是只要在相关消费者市场、地域市场和商品市场中具有知名度即可认定?在范围上,什么标识能够纳入《反法》第六条和《反法解释》的保护范围,我称之为“3+1+1”的条款范围。
 
下面以几个具体案件为例。第一个案例是奥雪“双黄蛋”网红雪糕案。“双黄蛋”这一雪糕商品名称并不是原告奥雪最早使用的,它的包装、装潢也有在先的设计。2018年12月,奥雪对雪糕进行了设计并发布新品,2019年初推向市场,2019年1至6月,奥雪设计的“双黄蛋”雪糕单品销售区域遍布全国21个省、市、自治区的70多个城市,销售金额逾千万,达1940084箱、62082688支。这个单品在短期之内变成了网红单品,在抖音、小红书等各种平台上都拥有极高的话题热度。一旦其成为网红产品,必然会有人去效仿和追随。奥雪主张“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被诉商品的包装、装潢亦使用了“双黄蛋”造型,蛋的形状和摆的方式不同,但是条纹与原告的条纹组成要素基本上是一致的。这能否被认定为“有一定影响”的装潢?一审法院对此是持肯定态度的。
 
第二个案例是“二条小白楼”案,涉及一家南京本土文创店,店铺外立面以白为底,显著标注“NIJO”“二条商店”以及两只卡通猫形象,一层提供咖啡服务、二层创意摆件、三层杯子盘子等手工艺品。该店铺经营不到两年,即获得了很多年轻人的喜爱,成为年轻人打卡圣地。目前发现,有人效仿该店铺的商业模式和经营外观开了一家店。“二条小白楼”的老板想寻求保护,但该店铺既未注册商标,也不享有著作权,那么其能否主张“有一定影响”的包装、装潢呢?
 
第三个案例是“大树云缦餐厅”案。原告是一家陕西的餐饮管理公司,发迹于东北沈阳长春,经营地域逐步扩展到全国,开设了15个店铺,经营比较好的是上海店铺。餐厅设计为“森系、云海、新粤菜”整体服务体验,使用的云幔天花设计、绿植融合建筑、白绿整体色彩等装饰、用餐区空间造型、菜品菜单等用餐服务体验。被告对其进行了全面模仿和复制,整体的感觉非常近似,甚至连菜品都是一样的。对于整体营业形象,该案件中涉及到一些举证的问题,其显著性是很明显的,但是知名度如何判断?用什么证据进行衡量?
 
以上三个案例都是个人选取的、实务中颇具代表性的案件,个人认为有很多值得我们思考的方面。
 
二、《反法》第六条及《反法解释》“有一定影响”的认定标准
 
2017年《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第六条将“知名商品”修改为“有一定影响”,规定了三种具体情形+一个兜底项。《反法解释》第四条规定了“有一定影响”的判断,即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并具有区别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应当综合考虑中国境内相关公众的知悉程度,商品销售的时间、区域、数额和对象,宣传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域范围,标识受保护的情况等因素。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指导权利人进行举证,对“有一定影响”的认定,可以比照驰名商标的证据要求进行举证。从而在具体司法实践、司法操作过程中,能让法官更加明确,但是比照的举证肯定不是证明标准。
 
三、“有一定影响”的竞争法益司法认定
 
举证要求方面,我总结了五点:第一,“有一定影响”的标识使用情况,综合考虑使用对象/使用方式、开始、持续时间、有无升级、变化等方面;第二,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综合考虑对象、区域、数额、纳税、市场份额/行业排名等;第三,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宣传情况,从方式、程度、时间、区域、资金投入等方面考虑;第四,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商品或服务的知名度,综合考虑所获荣誉、相关公众知悉情况等;第五,使用“有一定影响”的标识商品或服务的受保护记录。如果能够按照上述逻辑体系进行举证,且证据质量合格,法官基本上会予以支持。
 
证明标准可以用一个公式来表示,即商标注册部分标准<“有一定影响”的≤驰名商标、未注册驰名商标。商标注册的标准我们一般理解为商标的显著性、合法性、非功能性以及在先性。“有一定影响”的标准大于商标注册标准的时候,肯定要有第一含义的显著性,不侵害他人在先权利的合法性及非功能性。如果“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不满足在先性的要求,即“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是他人使用过的,那么在后的使用能否成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在判断的时候,应当考虑其是否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和区分商品来源的显著特征。从法律文本上理解,区分来源的显著特征一般指其第一含义,但也可以指其第二含义,在此基础上赋予其一定的市场知名度,才能够认定其具有一定影响。问题在于,能否引入《反法》中相关市场的概念来确定它的知名度?以“二条小白楼”案为例,该店铺在南京地区非常出名,是秦淮地区的杂货铺或者相关店铺人气榜的第一名,但是在其他城市的知名度则较小,按照该模式在其他地区开设店铺是否构成侵权?个人认为这也是值得探讨的。下面提出几点司法认定中的个人看法。
 
第一,时间并非“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要件。奥雪“双黄蛋”网红雪糕案通过微信公众号推广文章阅读量、抖音话题播放量等证据,来证明其构成“有一定影响”。值得注意的是,网红产品有一个特点,即具有瞬时性,很多商品、店铺都是一次性的,虽说一时间引爆了消费,但经营一两年后便丧失了吸引力。因此,个人认为时间并非是“有一定影响”的认定要件。
 
第二,知名度不应要求全国范围,也不应当要求广泛性,在知名度认定上个人认为可以引入《反垄断法》中相关商品和相关市场的概念来进行认定。
 
第三,法益的范围不应限定过严。受到保护的商业标识竞争法益,应包括商品或服务的风格、外观、描述,如产品及其包装的形状或颜色、产品及其相应营业场所或销售点的风格和描述等,还包括商品或服务的标语或广告词等。不论“标识”是平面的、静态的、短小的文字或图形,抑或是纯色彩、声音,立体的、动态的音视频等,只要可以涵盖商品风格、产品外观、包装颜色或标语广告,只要可被感知的记号或标志能够发挥“识别”功能,都可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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