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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知名”“特有”到“有一定影响” 裁判逻辑的衔接
作者 | 史凡凡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 《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后,将先前的“知名商品特有的”修订为“有一定影响的”,这一改变开宗明义的宣示了反法保护对象为商业标识。与之相对应,在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时,逻辑的起点和归宿,更应着眼于审查被仿冒的商业标识是否“有一定影响”、是否“知名”,而不应再聚焦于商品本身的知名与否,以符合为商业标识提供反法保护的立法精神。当然,商品与商业
发布时间:2020.05.12 -
李明德:两大法系背景下的商标保护制度
当作真品卖给了消费者。在这里,被告和零售商是否具有仿冒的故意都是不重要的。重要的是被告仿冒了原告的商标,造成了消费者在商品来源上的混淆,进而抢夺了原告的市场份额。 显然,当英国法院通过判决,将“商标仿冒”的侧重点放在消费者混淆的结果上,而非仿冒者的主观状态上的时候,对于商标的保护,也就脱离了传统的侵权责任法的规则,逐步走向了仿冒法,或者反不正当竞争法。按照仿冒法,在市场上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或者
发布时间:2021.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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