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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多 >>【案析】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对于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公布的内容,如果并无证据证明受众具有保密义务,则上述内容应视为已为公众所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现有技术
【示例】
示例一:电源支架案【1】
该案中,无效请求人使用的现有设计内容来自于Q空间中的相册,该相册的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3日,其权限明确显示为对“所有人可见”。对于该内容是否属于现有设计,法院认为,QQ空间中的内容是否构成现有设计不可一概而论,应综合考虑用户使用Q空间的目的、具体方式等因素判断公众是否能够获得该信息,以及该信息何时处于为公众所知的状态。虽然涉案 QQ空间需要添加为好友才能查看,但这并非是针对特定人的限制,没有证据显示其“好友”需要遵守保密义务。故该QQ账号中的“好友”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公众。因此,涉案 QQ 空间中相关商品照片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1】一审:(2018)京73行初7134号,撤销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0年4月。
二审:(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维持原判。
示例二:茶叶罐案【2】
该案中的现有设计证据为微信朋友圈里的内容。法院认为,尽管朋友圈具有好友之间信息分享的属性,但其同时还是微信用户推广产品的营销平台。此类微信朋友圈,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了社会公开性和市场价值,承载了产品广告发布功能,符合产品销售广告的性质特征。该案中,从“原创包装彤”微信号的名称以及发布的多篇朋友圈内容,可以看出该微信用户通过微信朋友圈从事经营和产品推广的目的和用途很明确。其中有关“上市”“一罐难求”等文字均可以进一步确认其推广意图和行为,属于明确而真实的推广和销售这款卡奇诺品牌产品的意思表示。因此,该证据中所显示内容已处于社会公众想获得即可获知的状态。
【2】一审:(2019)京73行初7599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案时间2020年9月,未上诉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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