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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有设计状况的变化对外观设计确权判断的影响
以往的交流过程中,笔者发现有当事人、亦有很多从业人员对此表示不解,怀疑外观设计确权判断的审查标准不可控的也大有人在。笔者认为,产品的外观本身就是作用于人的一种视觉感受较为强烈的设计,因此外观设计的确权判断中不可避免会受到实际判断者的个人主观色彩的影响,但是长期以来,在审查实践中,我们一直在不断探索和研究,以期最大可能地减少个人主观色彩对判断的影响。 《审查指南》对判断主体和判断原则作了规范。第一
发布时间:2018.11.15 -
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的依据
引言 关于朋友圈发布的内容能否作为现有设计抗辩依据的问题,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有可有不可,两派观点非常鲜明,各自有各自的道理,当然从不同的角度分析肯定也会得出不同的结论,那么下面我们将结合实际案例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案情简介 案件当事人: 原告(被上诉人):罗某 被告(上诉人):永康市兴宇五金制造厂、浙江司贝宁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 审理法院及案号: 一审: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发布时间:2023.03.09 -
外观设计近似判断中对授权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的考量
近期,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对一起专利行政裁决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在对专利设计和被诉侵权设计作近似判断时,应确定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并将该类特征作为对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更有影响的部分予以考虑;当事人可以通过对现有设计进行举证或说明以明确授权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在当事人举证或者说明不充分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也应当基于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对此作出
发布时间:2024.09.25 -
迈瑞公司与百格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再审民事判决书
, (一)本案存在违反法律程序性规定的情形。 1.二审法院前往安徽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原安徽省政府采购中心)所调取的迈瑞公司投标材料未经充分质证,判决书中也未就该关键证据的采信给出充分理由,该证据的取证过程及证据形式均存在重大瑕疵。 2.百格公司在二审中提交的现有设计抗辩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二审不应组织质证或将之作为证据采用,但二审未采纳迈瑞公司的反对意见,并对相关证据予以采信,于法不符
发布时间:2018.07.13 -
当事人将自主公开的现有设计申请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权不能当然推定具有恶意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英乔公司相关诉讼维权行为的法律评价和定性错误。原审判决遗漏审查认定英乔公司和驼翁公司系羊驼制品领域主要竞争对手;英乔公司在诉讼期间向驼翁公司重要客户新世界百货(中国)有限公司发送律师函,致使该公司随即下架驼翁公司相关产品;英乔公司明知其涉案专利因其在先销售、展览公开行为属于现有设计,且在法庭明确释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明显不受保护,并询问是否继续坚持诉请后,英乔公司仍坚持诉请,拒不撤诉;英乔公司
发布时间:2023.07.21 -
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
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信息 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的认定 ——(2020)最高法知行终422号 【裁判要旨】 QQ空间、微信朋友圈等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中的信息是否构成现有设计或者现有技术,应当综合分析该网络空间的主要用途、信息的上传时间及公开情况等因素,以专利申请日前该信息是否处于公众想获得就能够获得的状态为标准作出判断。需授权访问的网络空间以商业用途为主的,可以推定其对所有人公开,但有
发布时间:2021.08.25 -
社交媒体公开的内容与现有设计或技术的认定案析
【案析】现有技术或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方案或设计。对于微信朋友圈等社交媒体上公布的内容,如果并无证据证明受众具有保密义务,则上述内容应视为已为公众所知。 【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2.1现有技术 【示例】 示例一:电源支架案【1】 该案中,无效请求人使用的现有设计内容来自于Q空间中的相册,该相册的上传时间为2015年1月3日,其权限明确显示为对“所有人可见”。对于该内容是否
发布时间:2024.11.20 -
外观设计专利不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抵触申请,但可构成现有技术
【判决要点】 抵触申请条款的立法目的在于避免重复授权。因重复授权情形原则上仅会出现在相同的保护客体之间,因此,发明与实用新型之间可互为抵触申请,而外观设计则不会构成发明、实用新型的抵触申请,但可以构成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的现有技术。 原告:中山市泰宝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泰宝公司)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 第三人:邱惠鹏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
发布时间:2017.01.16
共计1页,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