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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记载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案析

发布时间:2024-11-19 来源: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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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析】除化学领域的封闭式权利要求以外,对于权利要求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如不存在隐含限定的情形,则应理解为权利要求中对此未予限定,而非权利要求中不包括该技术特征。
 
【示例】
 
示例:无线发射/接收单元案【1】
 
“1.一种无线发射/接收单元(WTRU),该WTRU包括:用于接收用于上行链路通信的第一资源分配的装置;用于根据所述第一资源分配而传送上行链路通信的装置:用于接收控制信息的装置,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用于上行链路通信的第二资源分配,其中所述控制信息没有规定持续时间:以及用于根据所述第二资源分配而传送上行链路通信达预定持续时间并在所述预定持续时间之后根据所述第一资源分配传送上行链路通信的装置。”
 
该案涉及优先权文本与申请文本的比对。该案中,与优先权相关的争议主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所述控制信息用于指示用于上行链路通信的第二资源分配,其中所述控制信息没有规定持续时间”与优先权文本中的如下两部分记载是否相同:第33段1)中的“发送信号仅通知无线资源的变化的量,以减少信令开销”;权利要求48中的“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发送信号通知无线资源的变化的量,以减少信令开销”。
 
法院认为,对该问题的判断既需要考虑上述内容中明确限定的内容,亦需要考虑虽未明确限定,但与之相关从而可能导致隐含限定的内容。两个技术方案中虽然均涉及发送信号通知(对应于申请文本中的控制信息),但因发送信号所通知的内容不仅可以是优先权文本中的无线资源的量、申请文本中的持续时间等己明确记载的内容,亦可以是重复周期、序列模式等并未记载的内容,因此,无论是对于权利要求1,还是对优先权文本上述内容的理解均不能忽视虽未明确记载但与信号通知相关的内容。
 
将诉争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与优先权文本的第33段1)相比,二者至少具有以下不同点,即权利要求1中仅限定了不通知持续时间,但对于除持续时间以外的其他内容是否通知未作限定。也就意味着,对于其他内容具有通知与不通知两种可能性。但优先权文本的第33 段1)中对于持续时间及其以外的其他内容均明确限定为不通知。
 
将诉争权利要求1的上述内容与优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 48相比:则至少具有以下不同点:权利要求48对于持续时间是否通知未予限定,亦即包括通知与不通知两种可能性。但权利要求1中对于持续时间则明确限定为不通知。
 
基于上述对比可以看出,诉争权利要求1的上述技术特征与优先权文本中的上述记载并不相同,据此,专利权人有关优先权的主张不能成立。
 
【1】一审:(2020)京73行初13839号,维持被诉决定,结时间2021年10月。
二审:(2022)最高法知行终233号,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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